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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2 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唯一能够吸收存款并具有派生能力的金融机构,所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商业银行统称为存款性货币银行,它们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实现经济体中的资金周转,并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在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1.3.2 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唯一能够吸收存款并具有派生能力的金融机构,所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把商业银行统称为存款性货币银行(Deposit Money Banks),它们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实现经济体中的资金周转,并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在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①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②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③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④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⑤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五个基本职能。①信用中介职能。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②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③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利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账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账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货币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④金融服务职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账。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压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⑤调节经济职能。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投资比例、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2.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被称为“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美国叫做“华尔街金融公司”(Wallstreet Firms),在日本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四种:①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②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③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④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总之,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在中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在线等。

1)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经过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组成。

(1)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团和选择承销方式。承销方式通常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包销。主承销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员同意按照商定的价格购买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把这些证券卖给他们的客户。这时发行人不承担风险,风险转嫁给了投资银行。

第二种:投标承购。它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发行方式的证券通常都是信用较高、颇受投资者欢迎的债券。

第三种:代销。这种方式一般是由于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负担。

第四种:赞助推销。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有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2)证券经纪交易

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投资银行有自营买卖证券的需要,这是因为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必须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

(3)证券私募发行

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发行者不将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了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还能够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比公募发行更高的收益率,所以,近年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

(4)兼并与收购

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如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帮助猎手公司制订并购计划或帮助猎物公司针对恶意的收购制订反收购计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

(5)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

(6)公司理财

公司理财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如制订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

(7)基金管理

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吸收大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投资银行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资银行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

(8)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

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投资银行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投资银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专业性财务意见。投资银行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联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

(9)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是投资银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没有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10)金融创新

根据特性不同,金融创新工具即衍生工具一般分为期货类、期权类和掉期类三类。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种,即套利保值、增加回报和改进有价证券的投资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的设立与交易,投资银行进一步拓展了业务空间和资本收益。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工具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衍生工具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作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创新工具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金融创新也打破了原有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和传统的市场划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

(11)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的资金融通,一般风险较大、收益较高。新兴公司是指运用新技术或新发明生产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可以获得远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润但却充满了极大风险的公司。由于高风险,普通投资者往往都不愿涉足,但这类公司又最需要资金的支持,因而为投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投资银行涉足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层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公司筹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公司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来源。

专栏1.3 全球十大银行市值排名

依照2009年3月25日的市值,排名全球前十的银行分别是: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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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NBD.com.cn

2)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比较

投资银行之所以称为“银行”,除了本身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还在于历史上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是相互融合的。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拆发生在1929年大萧条之后的1933年,当时美国政府认为混业经营是导致高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获得通过,一大批综合性银行按照法案进行了分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拆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随着美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1999年新出台的《Gramm-Leach-Bliley法案》撤销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条款。而在欧洲,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一直混业经营,所以形成了许多所谓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或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如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1。

表1.1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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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由政府组建,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调控,监管金融体系,并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1)中央银行的起源

中央银行的形成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商业银行逐步演变而成,如英格兰银行;另一种是在成立之时就确定了中央银行的地位,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无论起源方式如何,中央银行的诞生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信用普遍化和集中化,需要一家金融机构能担负起以下职责。①代表政府对货币财富和银行进行控制;②统一货币发行;③集中信用,充当最后贷款人;④建立票据清算中心;⑤对金融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专栏1.4 中央银行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区别

资料来源:何丽芬.中央银行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央银行的职能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现代中央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成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其发行的货币为法定货币,货币发行取得的收入归入财政所有。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纸币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硬辅币的铸造和发行或由中央银行经营,或由财政负责(如美国),然后由中央银行投入流通。货币发行业务是中央银行负责业务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第一,中央银行办理存、放、汇等银行业务,但其业务活动的对象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第二,中央银行通过上述活动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并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和服务。该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集中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一方面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以备客户提现,从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的安全;另一方面便于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②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首先,当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支付危机时,中央银行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银行挤兑风潮扩大导致支付链条中断以致引起金融恐慌甚至整个银行业的崩溃;其次,为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融通,使其在同业拆借方式之外,增加银行资金头寸短期调剂的渠道,提供最终保障;最后,通过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应量,传递和实施金融调控的意图。③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结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业银行的票据都通过中央银行进行结算,各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设有存款准备金账户,银行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通过中央银行转账划拨,这一方面提高了金融体系资金周转的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机构,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的这项职能不受其资本金归属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央银行代理国库职能。一般将财政部门征收并存入中央银行的款项称为金库存款,将经费使用单位经中央银行划拨并转存商业银行的存款称为经费存款;各国都是把国库暂时闲置的现款存入中央银行的活期账户,在需要时进行支取,所以中央银行对国库所签发的支票办理付款或转账,是国库支付结算中心无报酬地代国库执行代收税款、代发债券等财政方面的业务。②中央银行给国家提供信用支持。在国家出现财政赤字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购买国家公债,或者直接向财政透支方式对政府提供信贷支持。③中央银行管理国家黄金外汇储备。通过替国家保管和经营外汇与黄金储备,实现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黄金与外汇的买卖稳定一国货币的币值和汇率;通过黄金与外汇的管理实现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④中央银行制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中央银行根据政策、法令,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等进行审查批准;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存款准备金缴存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报表、报告进行稽核和分析;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中央银行监控和治理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发生金融危机时,有责任支持资金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⑤中央银行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活动,如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出席国际会议,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以及代表政府签订金融协议。⑥充当政府金融政策的顾问和参谋,为政府制定金融政策提供信息资料和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4)支付清算职能

中央银行是一国支付体系的核心,它既是支付体系的使用者,又是支付体系的成员,更是支付服务的提供人,同时还是支付体系的监管者,维护支付体系的公共利益和安全。具体来说,中央银行提供以下支付清算服务。①提供账户服务。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②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包括账户体系、通信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③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④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4.其他金融机构

活跃在金融市场上的主体除了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外,还包括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它们和银行的主要区别是不以吸收存款作为资金来源,通常是以发行票据或者债券方式筹集资金,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它们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体系的效率和活力有重要影响。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扣除当期支付赔偿款和业务开支外,剩余的款项在未作赔偿之前可用于投资。保险资金比银行存款稳定,常常投资于有价证券,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信用合作社是吸收城市手工业者和农民的存款,并办理放款业务的一种信用组织,一般规模较小,资金来源于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和吸收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成员的资金需要。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办理信托业务和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以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经济事务,代人理财为主要内容,如存贷款信托、养老金信托、公益事业信托等。信托投资主要是以自由资金和组织的信托存款、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直接向企业或项目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某项物资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实际上等于为承租人筹措了该项财产的购货款,差别只在于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租赁业务范围广泛,从大型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到工商业设施、办公用品等无所不包,给筹资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财务公司是由一些大的企业集团或机构组建,主要从事集团内部各企业的资金融通活动,为企业扩大生产和技术进步提供资金服务。财务公司的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证券等,但主要活动范围限于集团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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