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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第94条规定,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应明确各发起人之间对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再次,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归责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不一致,于理论上也有探讨的余地。

五、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一)公司成立时的责任

1.缴纳出资的责任

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发起人都应该认购公司的股份。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第94条规定,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较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够具体,应作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应明确发起人对哪些行为承担责任。如发起人延误设立公司的任务、抵作股款的财产估价过高、股款未缴足,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发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应明确各发起人之间对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因为依照传统理论,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为设立公司而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是一种合伙协议,故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发起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再次,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归责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不一致,于理论上也有探讨的余地。有学者认为,“此际,事涉资本维持之原则,因此,不问发起人对公司所受损害之发生有无过失,均应负赔偿之责,故亦属无过失赔偿责任”。[11]事实上,依据不同的行为来确定归责原则,更为合理。涉及公司资本的,应严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他行为,如怠于完成公司设立所必须的行为,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后,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公司对发起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程序,不便操作。

此外,发起人在执行设立事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于在设立公司时所负的债务,在公司成立后,也同样应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规定的主旨,在于防止发起人滥设公司,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行政、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0条、第201条和第216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不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成立,指公司在设立程序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完成设立登记的情形。导致公司不成立的原因主要有:(1)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2)注册登记机关拒绝登记,或公司发起人没有到登记机关注册成立公司;(3)未获得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4)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5)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费用,就要由发起人来承担,至于发起人对债务、费用的产生有无过错,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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