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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境外融资的风险控制机制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向金融机构发出相应等级的风险预警,后可采用宏观调控政策工具进行相应的调节。截至2015年2月,已有17家银行接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开立10 980个自由贸易账户,账户收支总额204.8亿元人民币。同时,上海自贸区通过建立监管协调、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监管机制,完善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机制,有效管控了金融风险。

除具体规则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宏观调控方面,《实施细则》强调了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并列举了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工具。

关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以及试验区经济金融运行和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情况,建立相应的分账核算境外融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主要的预警指标包括:境外融资规模预警指标、境外融资结构预警指标(境外融资货币结构指标、汇率敏感度指标、期限结构指标、期限错配率等)、跨境/跨区资金流动预警指标、区内信贷供求预警指标等。风险预警设置Ⅰ级(轻度风险)、Ⅱ级(中度风险)以及Ⅲ级(重度风险)三个风险级别。

关于宏观调控政策工具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分账核算境外融资参数类调控工具包括:境外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他类工具包括延长融入资金的账户存放期限,对融入资金征收特别存款准备金、征收零息存款准备金以及必要时为维护国家金融稳定采取的规模控制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向金融机构发出相应等级的风险预警,后可采用宏观调控政策工具进行相应的调节。调节可以采用单一工具或组合工具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宏观调控管理。

在法律责任方面,《实施细则》明确:①未及时或虚假报送分账核算境外融资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②超规模开展分账核算境外融资,或融资款项用途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资金尚未使用的,应原路退回所融入的款项;资金已经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开展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③对于办理超额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责令其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额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暂停其开展分账核算业务。

由此,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进入了3.0版本的阶段,而根据2015年4月22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在这一阶段,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制度创新有序推进;为配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行三会”在自贸试验区内推出51项创新举措,主要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4个方面先行先试。截至2015年2月,已有17家银行接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开立10 980个自由贸易账户,账户收支总额204.8亿元人民币。同时,上海自贸区通过建立监管协调、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监管机制,完善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机制,有效管控了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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