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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建设与支撑保障建设

时间:2022-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多元化农技推广组织。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等法规和制度,大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农技推广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但这些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制约力不大,因而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成为农业推广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体制机制建设与支撑保障建设_农技推广体制改革研究

二、体制机制建设与支撑保障建设

明确职能,合理定编。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重点为技术示范推广和信息服务;县级以上推广机构的重点应放在体系建设和队伍管理上。市级推广机构应注重对市、县(区)推广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加强与科研、教学、大型涉农企业的协作,注重检测、检验和技术、信息的交流;县(区)级推广机构应注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疫情和病虫害监测、预报;乡镇推广机构的工作重点在疫病防治、技术推广、科技教育和科技咨询等方面。在编制总数内重新确定公益性岗位及数量。根据耕地面积复种指数、生产规模、农户数量、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覆盖对象等要素,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确定相应的岗位。

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必须坚持公共农技推广体系的主导地位不动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改善农户采用新技术的外部制度环境,引导企业、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

农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发生巨大变化,这对农技推广提出新挑战。构建我国农技推广体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公益性与多元参与的市场化相结合的运作机制。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农技推广组织。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多元化农技推广组织。我国农技推广组织单一,基本上是单纯的政府主体模式。农技推广体系,必须打破单纯的政府主体模式,变“主体”为“主导”,即建立以政府推广体系为主导,以农业高校、社会非营利性机构、龙头企业和民间机构为补充的推广与服务体系。改革农业推广与服务体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变科层式管理体制为职能式管理体制,变以完成政府任务为中心运行机制为农业和农民需要为中心运行机制。明确农技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将农技服务机构的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分开,政府农业推广机构主要负责公益性农业推广,而产前、产中技物结合推广活动及产后加工、运销服务等经营性服务职能逐步从基层农业推广机构中分离出去。将企业纳入推广体系,企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从事一些具有开发性前景的技术推广以及承担经营性的服务。发挥农民经济协作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为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一条龙”服务,促进农业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科学界定推广机构职能,区分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对于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由财政全额供养;一般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职能,应从政府农技推广机构中剥离,由面向市场的技术服务组织承担。压缩非技术人员比重,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技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根据区域和产业发展,对现有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整合,建立片区农业综合服务站。在推广技术服务上,应变以技术为中心为以农民为中心,不仅应拓展为农业生产产中环节技术指导,而且应拓展到为产前环节提供信息、资金、种子种苗、农资等方面的服务,为产后环节做好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服务。

首先,明确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应明确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制止一些地方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简单地推向市场,合并或撤销机构、减编减员减经费的做法。科学测算和确定人员编制。通过严格的选拔机制,逐步扩充基层特别是乡镇农技推广队伍。

同时,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的分离。一是组织形式的分离。将农技推广机构原有的经营性事务分割出来,建立独立事业单位法人之外的股份化企业法人,实行公司化运作、股份化经营,切实解决事企不分问题。二是管理体系的分离。公益性农技推广部门与股份制企业是不同性质的两类独立法人组织,两者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和经营上的连带关系。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应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或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只承担公益性的推广工作,所需经费应由财政给予保证;而为农业服务的经营性业务可由科研、教学部门及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来承担,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从其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中取得,各项保险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把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离开来,改变等任务、靠项目、要经费的做法,主动适应市场,适应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承担示范、推广等政府公益性职能。发展好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速农业技术扩散。优化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引进与组装集成,提升园区的科技服务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拓宽农业技术推广渠道,更好地适应农民、农户的个性化技术需求。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培育一批农村资源型特色产业,促进农村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优选一批有一定发展前景及带动作用的产业,支持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支持一批产业领域集中、关联产业密集、终端产品市场份额较大、企业数量较多、龙头企业作用明显、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有良好政策和人才环境的县市级区域,发展星火技术密集区。

推行资格准入制度。按照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办法规定,对从事公益性和经营性岗位的人员,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这不仅可以清退农技推广机构的不合格人员,精简队伍,而且还可以确保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的人员拥有基本知识与技能,能够及时将最新的农业技术传播给农民。

实行评聘分开制。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选用人才的评聘分开制。打破专业技术职称终身制,逐步建立起按岗位定酬、按绩效取酬的分配机制;以能力、业绩等为标准确定人员报酬,实现上岗人员在职务和待遇方面的浮动管理,解决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问题。

健全农技推广保障机制。完善农技推广相关法律。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等法规和制度,大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农技推广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但这些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制约力不大,因而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成为农业推广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除《农业技术推广法》外,《农业法》《种子法》等有关法律,也应该进行修订。应将关于国家与基层农业拨款的比例具体化,给地方更大的立法空间,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指导和规范农技推广工作。

加大财政投入。政府对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投入应机制明确、预算合理、增量保障、拨付及时,并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一投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员经费(工资、福利、劳保等);二是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培训费、设施设备购置及更新经费;三是农业专项经费。当前,我国农技推广财政投资额逐年增长,但仍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建议将每年农技推广经费投入占农业GDP的份额逐步提高到0.50%以上,并随着经济发展,经费总额同步增长。增加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投入,扩大项目覆盖面,延长项目实施期,充分发挥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作用。

加强财务审计。造成目前基层农技推广经费短缺的原因除了经费的绝对额不足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费不到位,下拨经费经常截留或挪用。因此,政府在增加相关经费的同时,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核拨与管理的财务监督与审计,确保经费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对科研高校、农民合作组织应按任务比例分别给予财政支持,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采用直接拨付办法,以避免行政干预。

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乡镇级(跨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建立农民田间学校培训教室、农产品安全速测设备室等。支持乡镇级(跨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规模农业基地,将其建成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集成熟化和示范展示基地及农技人员和农民培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搭建支撑院区合作的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建。

农村科技投入机制创新与服务政策支持。总体原则:农技推广由政府承担支持责任的公益性地位概莫能外。建设我国农技推广体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包括在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做出相关政策性、制度性安排,为农技推广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科技服务创新一是体现在科技服务资源包括科技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整合基础上联合社会各方开展服务大合作的创新实践;二是根据农村新变化,对服务对象的重新定位和调整;三是最重要的,即运行机制包括投入机制的创新,探索与市场化结合,与民资结合,与企业结合的有效机制和运作方式。在争取政府支持同时,克服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性,投资多元化和投入机制灵活性。走出一条新型农技推广发展新途径。

多元投资:在投资模式上,争取政府支持与吸引民间投资相结合,资本投资与技术投资相结合。政府政策性投资主要用于引导公益性服务、补贴服务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投资主要靠民资。支持和鼓励企业、科技人员以资本、技术投资或入股方式参与农业经营性服务和产业开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协会等与科研单位、高校共同投资创办以名特优农产品、新品种和技术为主的示范基地,可通过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创新农业科技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需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多元化投入,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优势,发挥各地政府、龙头企业、高科技企业、示范园区和专业示范户以及科教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作用。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承担任务明确、经费落实的公益性科教服务工作,提供社会共享、持续动态的技术示范培训及信息发布任务。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积极性的调动和相应的管理要不断完善,经营性作为市场行为也有政府的规范和导向问题,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让经营性农技推广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

政策安排:设立政府专项基金为农技推广提供稳定支持。设立农技推广专项基金,并纳入政府预算,为农技推广提供稳定财政支持。同时制定相应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通过专项基金的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扶持、培育一批达标的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形成体系完善、功能完备、充满活力、机制灵活、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相对应、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技推广和技术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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