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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及其岗位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纳是会计工作的一个岗位,从事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称为出纳员。出纳工作是指出纳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对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行管理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讲,出纳工作是出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有些公司为了有效管理资金,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纳业务集中起来办理,成立专门的内部“结算中心”。

项目一 出纳及其岗位

任务一 了解出纳

出纳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出纳工作,二是出纳人员。出纳是会计工作的一个岗位,从事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称为出纳员。顾名思义,“出”即支出,“纳”即收入。这两个字合二为一就非常准确地表明了出纳工作的核心要义,即货币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出纳工作是指出纳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对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行管理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讲,出纳工作是出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从广义上讲,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都属于出纳工作;从狭义上讲,出纳工作则仅指单位会计部门专设的出纳岗位或人员所做的各项工作。

出纳人员是指从事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从广义上讲,出纳人员既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收银员)、工资发放员(专职或兼职)等;从狭义上讲,出纳人员仅指单位会计部门从事资金收付工作的出纳人员。一般情况下所称的出纳人员指的是狭义的出纳人员。

任务二 熟知出纳岗位

一、出纳工作岗位的设置

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出纳工作的组织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哪一种形式,任何企业都要设置出纳机构,配备出纳人员,并建立出纳岗位工作制度。《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出纳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并没有硬性规定,而是让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来设定。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济活动的规模、特点、业务量的大小等来考虑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及出纳人员的配置。以工业企业为例,大型企业可在财务处下设出纳科;中型企业可在财务科下设出纳室;小型企业可在财务部门下配备专职出纳员。有些公司为了有效管理资金,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纳业务(或部分出纳业务)集中起来办理,成立专门的内部“结算中心”。这种“结算中心”,实际上也是出纳机构。

二、出纳人员的配备与分工

一般来讲,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户的行政、事业单位,有经常性现金收入和支出业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出纳人员配备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本单位出纳业务量的大小和繁简程度,要以业务需要为原则,既要满足出纳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通常可按现金与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不同户头,票据与有价证券的办理等工作性质上的差异进行分工。一般对规模不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实行一人一岗;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工作量小,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如单位的办公室、后勤部门等)配备兼职出纳员一名,但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规模较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大,可分设现金出纳员和银行结算出纳员,实行一岗多人。

专家提示:出纳工作的回避要求

由于出纳工作的特殊性,特定人员需要回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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