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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行政秩序论概述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务行政秩序论主要讨论预决算问题。所谓财务行政秩序论即“关于财政上收支及保管之形式及程序之研究”[145]。陈启修认为,惟财务行政秩序论“较有包涵力,而无与其他名词相混之弊”[146]。关于财务行政秩序论,全书共分《会计通论》、《预算论》、《现计论》、《决算论》和《财物法论》五章加以论述。陈启修认为,财务行政秩序论可分为事实的秩序论及法律的秩序论二部分。亦称为财务法论。

财务行政秩序论

财务行政秩序论主要讨论预决算问题。与民国时期大多数财政学著作将预决算问题置于全书之末不同,该书将预决算问题放在全书的首编加以论述。

所谓财务行政秩序论即“关于财政上收支及保管之形式及程序之研究”[145]。有的学者称其为“财务行政论”,有的称为“预算论或预算决算论”,有的称为“国计论”,有的称为“公共会计论”。陈启修认为,惟财务行政秩序论“较有包涵力,而无与其他名词相混之弊”[146]。关于财务行政秩序论,全书共分《会计通论》、《预算论》、《现计论》、《决算论》和《财物法论》五章加以论述。

陈启修认为,财务行政秩序论可分为事实的秩序论及法律的秩序论二部分。事实的秩序论研究财务行政之事实的程序、形式及方法。例如预算收支及决算之程序,预算之形式及分科,现金之保管及出纳方法等,亦称会计论。法律的秩序论研究财务行政秩序在法律上之意义及效力。例如预算之法律的效力,违反预算时之法律的责任,会计检查之法律的效果,违法的收支之责任等。亦称为财务法论。

如前所述,陈启修所说的会计论包括预、决算论和现计论三部分。他认为,会计法规、会计年度及会计机关等为预决算论和现计论三部分共同具备的要素。因此,他专列《会计通论》一章对此详加探讨。关于会计年度,他认为,由于它为“会计上假定的便宜期间”[147],所以其期间不必与历年相同,且其期间亦不必与历年之期间相等。各国会计年度大体可分为二种:一种为一年制,即以一年为一会计年度,另一种为二年以上制。以上两制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大多采一年制。在采用一年制的国家,会计年度的开始期大体又可分为三种:以历年之正月为开始期;以四月为开始期;以七月一日为开始期。

会计机关从广义上说,可包括会计立法机关(议会)、会计实行机关(财务行政机关)及会计司法机关(审计院)。从狭义上说,专指财务行政机关。

在会计法规方面,各国一般都有单行的会计法,在成文法国家,往往亦将会计之大纲明文规定于宪法之中,另外还有种种特别法规,如金库规则、国税征收法、审计法、企业会计法等。

陈启修追溯了预算一词和预算制度的起源。他认为现代预算具有详尽、公开、标准和定期四种特性。依不同的标准可将预算作不同的分类。以预算上岁入的性质为标准,可将预算分为总额预算与纯额预算;以时期先后为标准,可将预算分为临时预算、本预算及追加预算;以预算范围之广狭为标准,可将预算分为总预算和特别预算;以预算收支所属年度不同为标准,可将预算分为上年度事后承诺预算、本年度预算和后年度预算;以预算内容的繁简不同为标准,可将预算分为总预算及详明预算。预算的编制机关各国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为英国式,由财政部主持,一种为美国式,由议会定夺。预算之议定机关,各国均属议会。

陈启修所谓的现计,即预算之实行,它主要包含出纳及金库。出纳必须实行分权原则,出纳之命令机关与支付机关必须分立。国库必须实行统一的原则,国家金库限于一个,一切出纳皆须经过唯一的国库以谋财政的统一。

决算又称预算之监督,它可分为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立法监督三种。

财务法即关于财务行政之法律。它可分为六种:财产管理法、租税征收法、公共债务法、预算法、审计法和决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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