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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营改增”行业政策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目前的“营改增”是以上海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上海的试点方案和试点结果很成功。物流行业是高危行业,物流企业必须通过保险来规避一部分风险支出,保险费用是物流行业必须支出的一项费用,因此也应该纳入到“营改增”范围之中。笔者认为,应充分利用“营改增”即将进入收官阶段的有利时机,准确把握软件产品的实质,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一、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业执法

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加强行业管理,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交通部门营运许可信息,摸清税源底数,建立《货运车辆动态信息库》,实行动态控管,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巡查。1.加强指标监控。在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测算基础上,选择税负率、单位油耗、营运能力、成本构成4个指标加强日常税源分析监控。以单位油耗结合全年营运里程上限分析是否有油料专用发票虚抵进项,或运输收入未全额入账问题。2.加强成本构成分析。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对“路桥费”“燃油费”分别占成本比例均高于40%的企业,重点监控是否有以非本单位发生的费用税前列支问题。3.加强辅导引导。针对试点企业对增值税政策了解不深、管理流程不适应等问题,通过政策解读会、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宣讲税法和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引导企业按照“紧密型”挂靠,4.规范业务操作和财务核算。挂靠车辆与被挂靠人签订一年以上的《挂靠协议》,油料及维修由被挂靠人统一采购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过程中,可采取“一车控油、运力核票”管理办法,通过分析企业的税负、运力、燃油、维修成本占比等方面信息,计算其月运输里程、月单位运费、单车油耗等指标,同时,根据运输企业的最大运营能力,不定期对企业开票金额与最大运力进行比较,动态核定其专用发票用量,堵塞虚开漏洞。5.逐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在日常征管中,进一步熟悉交通运输业运转的内在规律,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比例,定期测算货运行业最低税负率、理论税负率、耗油、维修成本等占比指标,不定期地下户指导开设培训班。

二、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税源监控

针对公路货物运输行业存在的管理难点,基层国税机关应从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回程收入、明确挂靠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异常监控等方面做文章。1.加强部门协作。借鉴车船税管理方式,车辆年审时“先税后验”,运输车辆年审时,需提供增值税纳税证明。2.规范并加强回程收入管理。加强回程收入监控,既可提高企业财务核算能力和效益,同时又可有效规范纳税秩序。增加税收收入。建议上级国税机关统一测算不同规模企业回程收入占总营运收入的比重,作为基层税源分析监控的参照。同时搭建全省统一平台,加强各地之间的信息共享,采集配货单位经营信息,确定承运单位的运输数量及金额,便于信息的比对应用。3.明确车辆挂靠标准。因政策规定较为笼统,建议从政策执行层面,建立统一、具体、操作性强的业务操作规范,便于基层执行,防范执法风险。4.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时,针对部分试点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出现的阶段性税负增加的情况,国税机关应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企业规范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法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5.强化异常纳税人监控。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500万而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重点对其应用车辆数量、从业人数等指标进行监控。对一般纳税人,重点监控资金流,审查发票开具金额是否与实际收到金额一致,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

三、建议尽快将公路收费行业、金融保险行业纳入“营改增”

我们目前的“营改增”是以上海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上海的试点方案和试点结果很成功。上海只是一个直辖市,其土地面积狭小,方便解决其试点工作的局限性。高速公路是个暴利行业,这是个不争的事实,高速公路收费具有稳定性和唯一性,其自身几乎不存在市场竞争。在不计算其可抵扣项目的前提下,如按照11%的税率计算,其毛利率依然可以达到30%以上,依然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如果再加上其可以抵扣的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款,其实际税负增加就更小了。物流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目前的大型运输设备的单价都在80万元以上,企业购置资产时经常采用贷款的形式,对于贷款形成的利息支出,企业在按月还款的同时,银行应当计算企业应付的利息,并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物流企业纳入抵扣税款。物流行业是高危行业,物流企业必须通过保险来规避一部分风险支出,保险费用是物流行业必须支出的一项费用,因此也应该纳入到“营改增”范围之中。

四、建议适当扩大抵扣范围

一是交通运输设备的购入;二是运输费用;三是设备的维修费用;四是人员工资;五是保险费用。增值税的主体构成为销项税金及进项税金两部分构成。交通运输业的销项税金由其运输收入组成,如果我们假设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要降低企业税负,就要从业务支出角度来考虑,就是在企业运输费用支出不变的情况下加大企业进项税金的抵扣。特点:设备单价较高,运行寿命周期长,新设备、好设备用于长途运输,旧设备用于短途运输,因此运输设备的更新是经常发生的业务,并不能抵扣,这对老企业来说虽然在更新设备时降低了税负,但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导致企业老设备无法及时出售,不利于设备的及时更新。如果改为按1994年的方式对现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款进行处理,上述税负不公等现象都可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有利于促进行业的正常发展。

五、扩大加油站和维修行业开票机的使用

这种情况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加油站行业是个零售行业,个人加油时不需要发票,因此加油站可将这部分销售虚开发票给企业,所以国税部门基本上不敢向其提供专用发票。要破解这道难题就应当从科技方面入手,加以完善。目前计算机的识别技术已经成熟,可通过牌照扫描和税控IC卡相配合来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在办理完汽车牌照以后,可以凭牌照和企业税务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加油机税控开票IC卡,税务部门通过牌照扫描记录其牌照上的防伪标识、号码及税务登记信息制作开票税控IC卡,加油站税控加油机加设扫描仪、卷式发票打印机和税控IC卡插口。

六、规范软件产品“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认清软件产品实质是提供服务或转让著作权。笔者认为,应充分利用“营改增”即将进入收官阶段的有利时机,准确把握软件产品的实质,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一)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软件需要通过光盘、硬盘等物质呈现,因而难以归入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征收对象——有形货物;而且,相较于书籍、杂志、影音等,软件具有更强的交互性,必须通过运行程序等方式才能达到预计目的,软件的真正价值也在于此。

(二)软件具有明显的权利许可属性。而软件在交易后,受让人虽然对物质载体享有全部的所有权,但其使用和处分软件程序却附有各种限制,在未获得进一步授权的前提下,不可能就软件本身行使原始著作人才能享有的各项权利。

(三)软件的卖方往往负有提供安装、维护、培训、更新、升级等后续服务的义务。特别是目前归入软件产品的“信息系统”,一般均需要卖方提供后续的数据库支持、检索、应用程序寄宿等专业服务,软件使用与后续服务往往是密不可分的。

(四)软件企业基于享受优惠政策和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均会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将销售软件产品定位为著作权转让也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

(五)在统一税率原则下区分交易实质,对软件企业适用不同税目,不管是转让使用权还是许可著作权,不管是提供技术服务还是软件开发服务,不管是全部著作权、所有权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均按照统一税率征收,使“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与软件产品税率差的操作没有空间。

1.转让或许可软件著作权均按“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税目征税。“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概念,用于软件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法》领域不恰当。建议在完善“营改增”后续政策时,对软件著作权转让进行单独描述,即软件的著作权人,向受让方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按“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品目征收增值税。

2.对于“授权使用软件”与“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差异性问题,可参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概念。当软件授权人作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仅享有使用软件的权利,而不享有著作权人才享有的任一著作权时,适用“软件服务”品目征收增值税;而一旦经授权人允许获得著作权人才能享有的任一著作权权利,即应按“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品目征税。

3.对于实物载体交易的软件应按混业经营规定征收增值税。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除嵌入式软件外,通过实物载体方式进行软件交易所占比重虽然越来越低,但仍然存在。因此,对于以实物载体交易的软件,可沿用财税[2013]106号文件关于“混业经营”的相关规定以解决征管问题。

4.化解进出口税收的难题

目前,海关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软件“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税,这就可能导致纳税人在软件进口支付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后,再将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时,增值税或营业税会重复缴纳。海关将之并入货物征税,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防止税源流失角度考量有其合理性,但从协调税制的角度看则有失偏颇。依据前文的分析,软件进出口也属于软件著作权或软件服务范畴,应按服务贸易或无形资产转让进行处理,由税务机关征管,并适用相关税收规定。

5.积极应对信息产品数字化交易的冲击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数据交易平台商必然是获得了著作权人的相应许可,其不再是单纯的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从这个层面来看,著作权人许可网络游戏运营商或数据平台复制发行软件的环节,应按照“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品目征税。

6.规范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1)发挥税收职能,落实政策。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引导机制,加强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宣传引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要素集聚,提升现代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和发展规模。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导向,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将部分涉税事项审批环节前移,简化审批手续和办税流程,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多元化办税,全面落实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行业税收管理。探索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开展打击虚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增大违法成本,促进纳税遵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深化体制改革,推动服务业发展。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减少和取消服务业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探索制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方位开放除国家明确规定以外的现代服务业领域。

(3)加快专业分工,提高规模实力。2013年,山东省纳税百强企业中,第二产业共有72户企业上榜,主体地位突出,但大多数工业企业实行混业经营、混合销售,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负担重、资金占用多、运营效率低,借助“营改增”之机,加快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和“溢出效应”,从上海、广东等“营改增”先行试点省市来看,“营改增”后企业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积极性明显增强,新增纳税人均在40%以上。应抓住机遇,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从市场准入、资质审批、财政补贴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结合工业企业现状和产业发展层次,选取具备实施条件的企业进行重点指导、跟踪服务,鼓励其将研发设计作为中心。

7.规范经营性租赁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提高企业遵从度。税务部门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政策活动,宣传政策,解释政策。

(2)规范经营性租赁企业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业务培训。税务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完善内部财务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明细账簿,明确专人负责。不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研究政策规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学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等业务的培训。

(3)完善征管措施,建立长效管理体制。作为税务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和日常管理,查促管,以评促管;同时税务部门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完善自身的征管措施,通过长效管理模式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运作,防止企业出现虚开的违法现象。

(4)完善制定行业管理模式。根据经营租赁行业的行业特点,重点研究租赁的方式、时间、付款方式企业之间的往来关系,掌握企业经营成本和收入之间、经营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构建该行业的指标系数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业评估管理体系,为税务监管提供可靠的管理数据。

实施“营改增”以后,除了减轻企业税负外,对试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可归纳为议价能力提升、设备更新加快、服务外包增多、组织结构调整、竞争能力增强、境外业务拓展等六个方面。

8.议价能力提升

对于试点服务类企业,“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除了交通运输企业外,开具营业税发票给下游企业,无论其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均无法抵扣。而“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作进项税抵扣。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自然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定价博弈来消化。“营改增”后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通过定价博弈确定,但试点企业在与下游企业所进行的定价谈判中,议价能力得以提升。

9.设备更新加快

“营改增”前,服务类企业按全额纳税,外购材料、设备和服务所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营改增”后,试点服务类企业按增值纳税,外购材料、设备和服务所发生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对于进行设备大规模投入和更新的企业,设备更新可以使试点企业进项税抵扣增加,纳税减少,税负减轻。在增值税税制下,抵扣项越多,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因此,“营改增”明显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

10.服务外包增多

目前,在信息服务、物流等行业,企业将部分辅助性、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已经是发展潮流。“营改增”前,发包方按照整个营业收入纳税,接包方也要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纳税,这就出现了重复课税,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外包服务发展。服务业“营改增”后,虽然由企业外部提供服务仍要由提供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但可以由接受服务企业从增值税进项税中抵扣,无论是内部提供服务还是外部提供服务都不影响企业税负。因此,“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业提供服务的税收障碍,有利于推进生产企业服务外包,促进生产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专业分工和协作,促进外包服务发展。

11.组织结构调整

“营改增”前,企业内部服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内部服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提供服务部门从企业独立出来,再向原企业提供服务则需要缴纳营业税,从而制约了工商企业和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分离发展。服务业“营改增”后,企业服务部门独立出来,再向原企业提供服务,虽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可以在工商企业抵扣,从而使工商企业或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是否独立建立法人机构,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分离出来的服务部门为社会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能抵扣。因此,服务业“营改增”不但有利于外包服务发展,也有利于服务部门从企业分离发展。“营改增”的积极影响不仅表现在税负上,更体现在对业务和商业模式的促进上,即优化产业分工和相互协作,加快企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和升级。

12.生存能力增强

“营改增”前,不分规模大小同等纳税,服务业“营改增”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年提供应税服务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来讲,小规模企业由于利润率较低,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其利润变化影响较大。服务业“营改增”有利于减轻小规模企业税负,为中小服务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了政策支持。从上海试点情况看,在15.9万户试点企业中,一般纳税人为5.6万户,占35.2%,小规模企业为10.3万户,占64.8%。对小规模企业实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低于原营业税5%的税率,税负明显下降,降幅约为40%,小规模企业成为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最直接受益者。

13.境外业务拓展

“营改增”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除设立在指定地区的先进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外,一般均不享受减免税政策。“营改增”后,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均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从而减轻了税负。这对于跨境服务贸易具有正向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跨境服务贸易发展。随着“营改增”区域范围的扩大,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转型升级将产生积极效应,并将表现为服务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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