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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法自身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滥用,归根到底是一个知识产权法上的概念,是指超出知识产权的正当范围,违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考虑的行为。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存在大量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是依旧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法作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根本性制度,应该体现知识产权不得滥用这一总体性的原则。

第二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自身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8)

知识产权滥用,归根到底是一个知识产权法上的概念,是指超出知识产权的正当范围,违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考虑的行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首先应该从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这在其他国家的相关实践中早已有所体现。例如英国早期专利法就滥用垄断权、搭售以及侵权诉讼相威胁等滥用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救济措施。

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有几个条款涉及了知识产权行使之限制的问题,例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和知识产权滥用更为直接相关的条款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的滥用问题上,如果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法律,例如反垄断法,则可以由这些其他的特殊法律规范进行规制。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存在大量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是依旧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法作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根本性制度,应该体现知识产权不得滥用这一总体性的原则。我国应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从而在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为被控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甚至另行单独起诉。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应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以原则性的规范形式指出“知识产权不得滥用”或者“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得超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这就需要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进一步进行修改,并采取其他配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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