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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的配套措施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议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后,立即启动增值税立法工作。“营改增”完成后要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内容,进行整合梳理,加以修改完善,上升为税法的形式。教育执法人员认真履职,杜绝侵占国家利益、纳税人利益等问题发生。税收政策落实要建立有效的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搜集、处理和反馈机制,保证“营改增”政策落实的规范化、透明化。

一、重构增值税分享比例,解决地方财政失衡问题

同为增值税,部分作为共享收入,部分作为地方收入,容易引发诸如混淆征收品目和入库级次等征管上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宜将整个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并在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对现行增值税分享模式和比例进行调整。本研究为了测算合理的分享比例,将1994-2011年的国内增值税收入和地方级营业税收入合在一起,按照中央收入=国内增值税收入×75%、地方收入=国内收入×5%+地方级营业税收入,然后把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分别除以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级营业税的合计数,计算出各年度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

自1994年以来,中央分享比例呈下降趋势,地方分享比例呈上升趋势,但上升和下降的幅度不是很大,1997-2011年间基本维持在50%左右,为此,本研究提出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应重构为50∶50。

长痛不如短痛,重构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本研究所提重构增值税分享比例方法的优点是:分税方法简单,改革的影响面小,仅涉及一个税种的分享比例调整;缺点是:没有做到绝对的均衡。为兼顾各方利益,建议“营改增”之后,在50∶50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前提下,中央政府应采取转移支付等方式,适当弥补因分享比例调整而财政受损严重的个别地区,反之,对财政获益较大的个别地区要求适当的税收上缴,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二、完善公平规范的税收法治体系

(一)强化税收立法

截至2015年3月底,仅中央层面增值税方面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数量约有770个,如果再加上各地省级层面的文件,有关增值税的文件数量之多令人惊讶,在如此庞大的增值税法规体系里,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他的都不是法条,只属于文件。税法权威不足,税收立法级次低,可操作性较差,是当前我国增值税法律体系的特色,也是纳税遵从度不高的重要原因。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建设规范系统的税收法治体系迫在眉睫,我国已经实施的15个税收暂行条例应该上升到法律地位。建议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后,立即启动增值税立法工作。税务部门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参与者、税收制度的坚定执行者、国家治理的忠实践行者,要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二)完善税法体系

“营改增”完成后要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内容,进行整合梳理,加以修改完善,上升为税法的形式。坚持税收管理的创新,也要保持税收征管的延续性。更加注重应用法律手段调节税收法律关系,善于运用法律规范、说理性文书、行政合同、舆论引导等手段;更加注重应用税收治理手段,尊重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努力解决纳税人关心的实际问题,努力拓宽纳税人参与、监督渠道,筑牢税收法治工作的群众基础;更加注重借助外协、外力,利用好各种资源,解决税收法治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三)强化税收执法

强化税收执法队伍建设。教育执法人员认真履职,杜绝侵占国家利益、纳税人利益等问题发生。对于税收政策的解释统一口径,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并备有纳税人反馈单,减少随意执法现象。税收政策落实要建立有效的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搜集、处理和反馈机制,保证“营改增”政策落实的规范化、透明化。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许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下放或改为备案管理,简政放权并不是放任不管,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把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等工作责任履行好。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纳税人来说,随着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得到更多认同,以及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纳税人将获得更多的自主办税。

(四)规范税收优惠

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统一,禁止地方或者部门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来招商引资,加大税收管理执法风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定向减税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加大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落实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五)创新税收执法机制

推动税收执法从传统的管理向治理转型,逐步摆脱保姆式的税收管理模式,推进职能调整,理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筹规范进户执法、全面开展税收柔性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落实管理服务规范。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和《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一方面实现重点税收执法领域的流程把关,推进税收业务流程的整体优化,另一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纳税人。

(六)提高征管质效的建议

采取多种措施强化信息管税:

1.准确采集内部基础信息。首先,采集纳税人办理的税务登记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法人信息、地理位置、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账簿设置、生产经营面积等,依据国家标准正确界定纳税人的企业、税种及发票用量,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完整;其次要做好纳税人辅导工作,提高现在的办税质量,提高税务系统的效率,健全申报修正制度。在《税收征管法》中应当引入纳税申报修正制度,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发现申报数据出错,可以进行补报或者更改。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国、地税系统间建立统一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建立进项税额银行支付抵扣制度,纳税人抵扣大额的进项税额需通过各自银行账户进行收付结算,同时银行部门要加强法人和自然人资金流动的监管。从制度方面明确作出规定,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实质性配合,建立能够操作的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

3.加强信息管税。技术是业务的支撑,发挥好技术优势,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为税务工作作出科学决策。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更加注重把税收信息获取、研判、应用作为税收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涉税信息准确预警、主动防控、精准管理能力。更加注重从各类税收执法行为处理形成的大数据中找到问题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高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

4.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构建好护税协税系统,建立税务机关与地方部门、社会各界团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提高全民协税护税意识,创造和谐法治的税收环境。加强与电力、土管、统计等部门联系,通过对电耗、用地、能耗信息的采集分析,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建议对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的涉税信息的传递与交换内容进行明确。作为《意见》上升为省政府规章,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报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便更加有效地共享涉税信息资源,提升税务机关税源控管水平和税收治理能力。完善与银行等组织的协税护税制度安排,依靠制度约束,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配合,切实增强各部门协税护税的自觉性。

5.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营改增”是对中国货物和劳务税体系的重构,需要进一步从政策层面、操作层面、配套层面等多方位进行深入研究,规范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广泛宣传“营改增”政策以及处理方法、注意事项等,特别是强化对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的宣传辅导,促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人员了解、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熟悉管理制度和要求及相应的处罚条款,严厉打击偷逃税、虚开虚抵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曝光税务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通过鼓励、宣传依法诚信纳税企业,对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坚持顶层设计,强化调研分析,针对困扰基层执行的混业经营销售额划分、电信套餐积分、专用发票开具等特殊业务处理进行统一明确,增强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建立涉税问题定期搜集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制度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和诉求,并及时研究和反馈,指导基层更好地把握和落实规定精神。

在市县两级成立风险控制中心,整合税收分析职能。按照依申请和依职权划分调查和检查事项,专业调查岗负责依申请涉税调查事项,基础管理岗负责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涉税调查事项,评估部门负责依职权和申请的检查事项。将大部分依申请代办事项化为即办事项,探索调查、审批一体化管理机制。变事前调查为事后监控,税政、法规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风控部门对前移事项的关键指标和关联指标进行监控分析。健全“析管评查”互动机制,做好税收分析,从税负分析等方面着手,查找税收管理中的问题,为税源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实行专业纳税评估,充分利用税收分析成果,通过分析和预警指标来提高纳税评估对象筛选的准确性,根据纳税人涉税问题及配合表现,进行评定处理。抓好税源监控,强化税务稽查。健全内控预防体系。制定税收执法权力清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要采用正式列举的方式,并对外公开。以责任清单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全面落实税法责任制工作新模式,强化内控机制监督。梳理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规范案件定性、处罚标准,统一稽查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稽查良性工作机制。

六、政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以水利行业为基准,水利业按11%拟征增值税税率,短期内会减少政府财政收入,影响政府职能的发展。增值税率与政府财政收入成正比。以水利企业上市公司为基准,以样本2013年、2014年经营数据为依据,测算水利企业增值税改革后应交税费的变动情况,“营改增”并没有减少大部分企业的应交税费。从理论上说,税收是政府和企业之间关于如何分配的博弈,是利益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在社会总产值一定的情况下,一方分享得多,另一方获得的将会少。从测算结果看,却并非如此。问题可能出在中间纳税、抵扣环节税收流失及税收掩盖。针对此情况和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涉税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水利业改革前主要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缴纳给地方税收征管机构,改革后缴入国税系统。在这一过程中,应加大对国税系统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熟知水利业行业特征,纳税申报、办理流程,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及对企业纳税人员进行“营改增”纳税知识、流程的宣讲及普及,提高征收税收征管水平,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从另一角度看,水利业增值税改革后纳税时间、地点和纳税申报及申报部门的变化,也要求企业管理者特别是财务、税务人员加强对“营改增”相关内容的熟悉,以选择正确的会计、税务处理方法,及企业工程造价的报价方法,以更好地应对增值税改革所带来的变化。在对样本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成本项目表进行解读时,公司出于行业秘密要求,并没有对每一项成本进行具体标明,大多是汇总或划为其他,减少了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成本,增加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仔细研读国家“营改增”细则,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会计核算方法,从成立预算、合同、物资、项目管理上形成系统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合理划分项目成本分类。

(二)优化成本结构、提高盈利水平

水利公司“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应交税费、企业税后利润的变动情况主要受可抵扣进项税额成本的比重、毛利率、营业收入变动情况的交互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直接影响企业应纳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成本占营业成本比重越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越多,应交增值税就越少,与企业应纳增值税成反比关系。水利企业的水利工程和水利安装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主要是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水利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中直接人工费约占公司成本的20%左右,所占比例较大。而这部分成本费用支出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规定建筑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水利施工和安装企业可以借着增值税改革东风,更新改造公司设备,减少人力劳动的投入,进行机械化、智能化工程作业,提高硬件实力,进而改善公司工作效率,增强整体竞争力。同时,积极打造产业链,树立“区域品牌”。企业的生产发展以盈利为目的,最主要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化的发展,不利于企业扩展自己的产业链、价值链。而增值税是对企业新增价值部分征税,消除了重复征税。从水利施工业成本构成比重上看,直接材料费占成本比重一半左右,但只有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现实中,水利业企业材料覆盖范围广、来源复杂,涉及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私营业主等,并不是所有的来料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在水利业增值税改革时,水利企业就要优化来料供应链,规范材料、器械等的采购渠道。此外,水利企业可以扩展新的价值链条,成立辅助母公司发展的子公司,打造企业集团,树立“区域品牌”。水利业增值税改革可能会对水利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从对中国电信、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营业收入、利润水平的测算结果可以看出,这种不利影响是短暂的。另外,水利行业增值税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通过企业趁着国家税制改革、不断优化自身发展而消减的。企业最主要的是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学习借鉴其他行业优良企业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方案,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人才培养,从硬件到软件上达到行业领先,优化供应链、扩展价值链、打造产业链,以增强企业的行业影响力、区域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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