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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股改后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仍然是国家。代表国家持有国有商业银行控制性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的主体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员组成。尽管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仍有直接的影响。

一、公司治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组成的组织结构(吴敬琏,1994)。自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首先开始股份制改革试点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中国农业银行外的三家银行均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并分别上市。股份制改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上市是为了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股东结构的多元化,引进先进的金融业管理经验,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三家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基本框架,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经理层。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农业银行和其他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稳步推进改革,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希望通过上市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优化改革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日趋完善。但股改后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仍然是国家。代表国家持有国有商业银行控制性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的主体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员组成。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但一些关键性的治理权力如董事长的任命仍然由中央组织部选拔任命,董事会成员中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有限,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的机制没有充分体现(何玉梅、侯秀平、伍艺,2007)。尽管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仍有直接的影响。

一般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体现在股东、董事和管理层三者之间,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消除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则表现在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股东与银行之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和监管者与银行之间(孟晓俊,2007)。仅仅在股东与银行之间的代理关系中就有一个很长的代理链条。国有商业银行在股改中对组织结构进行了扁平化改造,但是实际的层级仍然很多。不仅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且在总行与一级分行之间、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之间、二级分行与支行之间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国有商业银行是许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网络。如此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导致决策实施的低效率,而且委托人因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的原因无力监管,从而造成监控成本的增大。在商业银行的代理关系网络中,行长和副行长处于高端并作为股东的代表经营管理银行,总行各部门的负责人和一级分行的行长是银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一级分行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分行或中心支行的行长则属于中低层管理人员,处于银行层级结构最底端的是普通的员工。银行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任命制,而对中低层银行的工作人员实行选聘制。在商业银行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中,管理层居于绝对控制地位,普通员工则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企业是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联结体”,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经理人员、企业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供应商等。公司治理的主体不仅是股东,而且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全部利益相关者,公司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李政,2005)。在银行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中,员工是人数最多但其利益最不受重视的团体。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成立之初就实现了股东结构的多元化,但是多元化的股东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法人或政府相关部门,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引进境内外的战略投资者,希望在引进外资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较小,组织结构较为扁平化,用人机制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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