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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制度创新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制度创新吴家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世界各国企业普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我国,这个问题则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此倍受我国理论界、经济界的关注。从以上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同美国的公司大不相同;这种差异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决定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制度创新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工业经济研究所卷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制度创新

吴家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世界各国企业普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我国,这个问题则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此倍受我国理论界、经济界的关注。很多学者认为,外国企业搞得好,是因为有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我们没有,因此,他们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设法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重要,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我们需要冷静地思考一下,我国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多数已经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有的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但是,大家都觉得最重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却迟迟建立不起来,原因何在?根源何在?我认为关键在于,企业制度本身还有些问题没有解决。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是由企业制度的特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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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公司治理,是指对公司的支配、控制、管理和运营,即有效地掌握和运用公司的资源,以实现公司的目标;其有效性是靠一系列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来保证的。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进行公司治理的各种组织的构造,对现代公司来说,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门组成,通过这些组织和相关的制度安排,实现对公司的治理。

各国的企业都在进行公司治理,都有公司治理结构,但各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治理结构却存在着很大差异。例如,美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维护和实现股东的利益,而日本企业的治理则更多地考虑命运共同体全员的利益;美国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委派,是股东的代表,而日本公司的董事则是由企业内部逐级选拔出来的,实际上是命运共同体的代表;美国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对比较认真,每次股东大会一般要开半天到一天,对企业的运营过问较细,而日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则基本流于形式,一般都是半小时解决问题,实际上是经营者报告工作,与会者举手捧场;美国公司的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制约很严,自主性较小,而日本公司的经营者很少受到所有者的约束,自主性很强。所有这些,都体现着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巨大差异,其他一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的接近美国,有的接近日本,但总的来说,都存在着各自的特点、都存在着差异。

为什么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着这么大的差异呢?我觉得,这是由企业制度的差异,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的差异决定的。

美国的企业以垄断性的大企业为主导,这些大企业虽然也存在着股权多元化、分散化的趋势,但家族资本“一股独大”的企业,在大企业中也还占有比较大的比重;另外,近些年来,美国大企业在多元的股东中,机构投资者的持股量不断上升,地位越来越突出,这些机构投资者是代表个人所有者运作资金的,重视资本所得,所以所持股份属于“利润证券”的性质,它的运行机制类似私人所有者。这就决定了个人或家族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比较严,对经营者的约束和干预比较多,前述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特点,都是由此而产生的。

日本的企业就有所不同。日本的大企业基本上不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而是股权高度分散化。以我们最熟悉的松下电器公司为例,一般容易把它理解为松下家族的私人企业,其实不然。松下电器公司在创业之初,主要是家族资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其股权比重直线下降,1950年松下家族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比重已降到一半以下,为43.25%,到1955年更降到了20%左右,到1975年又猛降为3.5%,进入90年代后,降到了3%以下。其第一大股东是三井住友银行,但也只占4.6%,第二大股东是日本信托,占4.0%,第三大股东是日本生命保险,占3.9%,其股东总数为145697名(引自日本东洋经济新闻社出版《会社四季报》2002年第1集),股权可以说是高度多元化、分散化了。不仅松下电器公司是这样,其他一些大企业也同样如此(详见表1)。

从表1列举的资料还可以看出,大企业的前几位大股东多为银行和企业法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银行持股和美国的银行信托部持股性质是不同的。美国银行信托部是受个人或机构之托运营资金的,其所持股票属于“利润证券”的性质;而日本的银行是运用自身掌握的资金、从银行自身的需要(如为了控制信贷关系)出发持股的,其所持股票属于“控制证券”的性质,同一般企业法人持股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日本企业的股权,又有了一个法人化的特征。

日本大企业产权制度方面的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的特征,决定了日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突出特点,这就是:最终所有者的控制被削弱,形成经营者集团控制企业的局面,从而实现了企业自主经营。

为什么在日本会形成经营者集团控制企业的局面呢?原因就在于,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条件下的法人相互持股具有一种“架空机制”,在企业的经营上,个人所有者被架空。以前表为例,日本大企业的大股东多为法人,股东数量多但单个股东的持股率低,因此没有哪一家能够独家说了算,而需要十几家乃至几十家大股东联合起来才能控制企业。这些法人大股东由于相互持股的缘故,他们互相参与,作为股东的干预力就相互抵消了,在股东大会上实际成为支持企业经营者的一股强大的力量;而个人股东人数众多、人均股权极少,他们只顾炒股票,谁也不去出席股东大会,所以它们也是自动架空的,对企业经营基本不起作用。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者的自由度很大,来自所有者方面的约束甚少,自主经营的权力极大。当然,如果企业经营出了大毛病,法人大股东也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干预,干预的方式是联合起来更换经营者。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法人大股东的这种干预权力由谁来行使?并非最终所有者——个人大股东,而是大股东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者(这和美国的大企业截然不同)。因此,实际上是由各个法人股东企业的代表——经营者形成的集团,发挥着对企业的控制、监督和处置作用。也就是说,在相互持股的条件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作为最终所有者的股东被架空了,在企业经营上起决定作用的归根到底是经营者而非个人股东。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同美国的公司大不相同;这种差异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决定的。产权结构是基础,治理结构是上层建筑。因此,脱离开企业产权制度而空谈治理结构是不可取的。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从企业制度创新上下工夫

诚然,对日本大企业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无论日本国内或其他国家的学术界。都有各式各样的议论。如,有人认为,现代股份公司确立的股东主权、资本多数议决原则是天经地义的、不可改变的,而日本股份公司变成了企业人的企业,按照传统的观念去看日本的股份公司,就会觉得它是对股份公司本身的否定,是与传统的做法大相径庭、背道而驰的,甚至有人认为,能否将其叫做股份公司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此等等。这里且不说美、日的公司治理结构孰优孰劣,这可以另做研究,但至少应当承认,各国有各国的情况,股权结构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治理结构,日本的股份公司是客观存在,其治理结构同产权结构是相对应的,其经营效果也是人所共知的,因此对日本的企业制度、治理机制不宜按固定的尺度和模式去衡量,而应从实际出发对其做出科学的说明。我们认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依法发行股票广泛筹集社会资本、有效运用社会资本的一种企业形态,至于资本的所有权属于谁,是家族、个人、法人或是政府,股权是集中的或是分散的,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是如何按照法律更多地筹集资金、如何依法运用好这些资金。我认为,这才是评价企业制度、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的主要标准。

至于我国的企业,正处在制度转换的过程之中,情况更为复杂,更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制度创新。决不能离开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孤立地考虑公司治理和治理结构问题。我觉得,目前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中,按照传统的观念照搬美国模式的倾向比较严重。这样做是否合适,需要在分析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判断。

按照传统模式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保护所有者利益。因此,所有者必须到位,否则就不能产生实现上述目标的机制。我国的公司制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恰恰是国有股控制权的归属不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谁来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也不明确,造成了国有股权虚设,所有者不到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设法使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或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力。然而,控股公司也好、授权投资机构也好,它们可以成为出资人的代表来行使权力,但它们本身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并不能像真正的家族或个人股东那样从切身利益上去关心公司的治理,于是国有股权虚设的状况依然如故。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公司制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

这里,国际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从前述各国大企业的股权结构来看,美国的企业制度,家族资本、个人资本的股权是明确的,维护所有者利益的动力机制是存在的;而日本的企业制度,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明确的,但从个人产权的角度来看,是相对比较模糊的,法人相互持股的结果,使得企业到底属于谁,一时难以说清。显然,这两种不同类型产权结构的企业,其治理机制是截然不同的。我们要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不能不首先考虑我们的企业在产权制度的改革上应当走什么样的路子。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必须改变,否则难以解决政府干预过多、政企不分的问题。怎样改?能改成美国大企业那样家族或个人资本“一股独大”吗?能通过私有化的办法把国有股量化到个人,使个人产权明晰化吗?显然不能。既然如此,我们在所有者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孤立地强调维护所有者的利益,是否带有一些盲目性呢?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而是要研究怎样才能真正维护所有者的利益。我认为,在现代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不是孤立的,而是寓于合理的利益结构之中的。因此,就所有者利益谈所有者利益,是不可取的。我们应当根据企业产权结构的状况和发展趋势,研究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处理好所有者、经营者、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与产权结构相适应的合理的利益结构,来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从近百年企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企业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一直在进行着较量,利益关系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所有权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在不断降低。这种变化同风险的变化直接相关。现代企业多为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它们都是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同过去的小业主式的经营以及同无限责任公司,在风险和利益机制上有很大区别。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风险和利益都集中在所有者身上,利益焦点比较集中,由于所有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如何经营就成为涉及身家性命、生死攸关的大事,因此他必须亲掌企业经营大权,不可能大权旁落。这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两权分离,因此也就没有经营者集团成长壮大,没有分享企业经营利益的势力,收益基本上归所有者独享。只有在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发展起来之后,风险被分散了、限定了,股东出资额以外的个人其他财产不再受企业经营的牵连,所有者才有可能把企业的经营权交给专门的经营者去掌管,所有权才有可能和经营权真正分离;也只有在这时,才会形成能与所有者相抗衡、具有独立利益的经营者集团。这种局面出现之后,必然引起利益结构的变化,原来由所有者独享的企业经营利益,不得不“切一块”给经营者,而且随着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这一部分逐步扩大。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企业实行职工分享制,职工也分享了一部分企业经营利益,利益结构关系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日本的大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他们实行的年功序列工资制,实际上由职工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承担了一部分风险,年轻人进入企业,工资的起点比较低,随工龄的增加而逐步提高,起初工资低于贡献,逐步达到平衡,最后工资超过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企业不断生存和发展,职工的年功“储备”才能兑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风险。这就使日本企业的职工凝聚力很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较突出,使企业变成了职工的命运共同体,企业成了职工的企业。显然,在这里利益结构又会有新的变化。因此,不能孤立地讲所有者的利益,必须把它放在合理的利益结构中来考察。企业利益结构合理,就能够把企业经营者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地调动起来,从而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所有者的利益也就寓于其中了。如果利益结构不合理,比如所有者“竭泽而渔”,留给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过少;或者利益结构向经营者过于倾斜,出资者和职工群众利益遭忽视;或者过于看中职工眼前的、局部的利益,“分光吃净”,挫伤企业的后劲,等等都不能把企业的活力调动起来,无论是所有者、经营者或者是职工,各方利益都会受损。

在如何调整利益结构关系方面,我们的经验教训是很多的。我们的企业在分配制度上,给企业经营者的待遇同国际标准相比,是比较低的,这样做好像是对所有者有利。其实不然。这对于政治觉悟高的企业家,不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他们依然奋力搞好企业,这样的典型事例很多;但也有些经营者,他们内心感到不平衡,不努力搞好企业,其结果还是使所有者利益受损;更有甚者,有些经营者利用职权损公肥私,不但企业搞不好,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所谓“五九现象”也与此不无关系。因此,我认为应该调整思路,在考虑企业制度创新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时候,不要就所有者利益谈所有者利益,而应该全面研究利益关系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例如,经营者认股权计划、职工持股制度等,都应尽快地完善起来,从而促进企业经营效益不断提高,使所有者的利益真正得到维护和保障。

三、我国企业制度创新,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企业制度创新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已经拥有了法人财产权,这是质的飞跃。但是,企业制度创新方面的任务并未完成,如果不进一步深化企业制度改革,公司治理结构也很难健全和完善起来。我以为,在企业制度创新方面,目前亟待解决的有两个问题。

(一)落实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现代企业一系列制度特征的总根子,分析一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四句话,就可以看出有限责任是根本。

首先,关于产权清晰。只有在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才能对产权清晰做出正确的理解。为什么在一段时间里曾有人把产权清晰同私有化混同起来呢?原因就是把产权明晰理解为个人产权,而没有从有限责任这个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出发来理解。过去常听到有人说,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产权怎么不清晰,难道必须量化到个人才算清晰吗?其实这只是误解,企业产权清晰是有限责任的要求,同私有化无关。在无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下,企业的最终归属是很清楚的,但企业的财产没有边界,同出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分不开,在这个意义上又是不清楚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正是如此。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当然是清楚的,但从有限责任的角度来说,又是不清楚的。有限责任要求企业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但企业的法人财产没有边界,同国家财政连在一起分不开,那又怎样承担有限责任呢?我们讲现代企业制度要产权清晰,主要含义就在于此,并不是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每一个人才叫产权清晰。因此,只有从有限责任的要求出发,才能够正确理解产权清晰。

其次,关于政企分开、责权明确、管理科学。如前所述,有限责任把所有者的责任限定了,企业经营不再累及出资者的其他财产,更不会累及其身家性命,这时所有者才有可能超脱出来,把经营大权交由他人掌管,所有权和经营权才能真正分离;出现了这种局面之后,专门的经营者阶层才有可能形成、发展、壮大,专家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有可能实现。显然,有限责任是关键。试想,如果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后果都由政府承担,没有明确的有限边界,成了无底洞,政府怎能不去直接经营呢,政企怎能分得开呢?总之,没有有限责任,我们通常讲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现代企业的一系列制度特征,也就无从产生。所以我们说,有限责任是总根子。

按照有限责任的要求,我们的企业现在是什么状况呢?

在旧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制的企业。国际上所说的无限责任,集中表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上,但我国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却是双重的,既表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同时还表现在无限的社会责任上。这种状况在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后,已有所改变,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明确了以企业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在债权债务关系上确立了有限责任制度。但是企业无限的社会责任还远远没有解脱,“三个人的事五个人做”仍然是很普遍的现象。为了社会的稳定,企业不得不背着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意义上的无限责任是我国企业特有的,至今尚未解决但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企业无限的社会责任不解除,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使已经解决了的债权债务关系又变成了一种软约束。这是因为,企业的债权人多为以政府为背景的银行和企业,而企业背的债又同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关,这就变成了一笔糊涂账责任难以扯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成了“养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经营者成了“父母官”而不是企业家;企业体制成了“凑合体制”而不是规范的公司体制。这样,企业经营好坏就难以分清,激励与约束机制就无法建立,前面所说的合理的利益结构也建立不起来。不仅如此,其结果还会走向反面:企业的无限责任反倒变成了无责任,经营者反而变成了可以不负责任。政府为了搞好企业,就不能不把希望寄予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的、好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于是政府就不得不把注意力放在领导班子的选拔和监管上。这又进一步固化了政企不分。因此,必须尽快解决企业人浮于事的问题,把企业由养人单位变成用人单位,真正落实有限责任,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进一步推进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在前几年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中,80%以上搞成了国有独资公司,对此各方面的议论颇多,在此后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楚,比较快地推进了股权多元化的进程。但至今股权多元化尚未完成,分散化更是进展甚微,国有股“一股独大”依然普遍存在。为了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今后必须在分散化上取得重大突破。

怎样使股权分散化?我认为,国有资产规模过于庞大,靠扩大个人股权实现分散化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是通过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推进股权分散化。

在我国推行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和前面介绍的日本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是在原有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基础上推行法人相互持股的,这个背景日本是没有的。但是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作用和机制却又是相通的。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也和日本的企业一样,可以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例如,企业为了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生产物资的供应,可以选择合适的供货伙伴进行投资,掌握对象企业一定的股份,从而影响其经营以确保稳定的供货关系;同样,供货企业为了保证产品的稳定销路,也可以选择合适的购货伙伴进行投资,控制其一定的股权。经过一个时期的选择、组合,我国的企业就会向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发展。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相互持股,还可以强化企业之间的横向制约、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经营者的作用。虽然相互持股的企业所有制没有改变,最终所有权仍由国家掌握,但相互持股以后,企业就会由只有一个“行政婆婆”变成多元的“法人老板”,股东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者就可以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就会带着各自的、独立的经济利益相互参与、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这样就可以强化经营者集团的作用,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政企分开。

总之,在研究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不能脱离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因此就需要研究分析企业制度的状况、问题和前景,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与其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的企业在落实了有限责任、改变了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之后,就会形成既不同于美国企业又不同于日本企业的利益关系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会社四季报》,日本东洋经济新闻社,2002年第1集。

[2]松本厚治:《企业主义的兴隆》,日本生产性本部,1983年。

[3]大薗友和:《企业系列和业界地图》,日本实业出版社,1992年。

[4]今井贤一、小官隆太郎:《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

[5]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年。

[6]吴家骏:《日本的股份公司与中国的企业改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

[7]吴家骏:《国有企业脱困的进展和今后的课题》,《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2期。

(原载《中国工业经济》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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