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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方面

时间:2022-0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往学界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资料进行了深入细致且富于理论意义的探讨,极大地推进了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进程。但在以下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放弃对这一块的探讨来研究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无疑是“盲人摸象,未得其全”。此外,这一偏重还体现在对具体法律规章的内部研究上。不解决关注度失衡的问题,对于全面探讨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资料极为不利。

以往学界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资料进行了深入细致且富于理论意义的探讨,极大地推进了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进程。但在以下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一,在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但质疑、否定之声仍不绝如缕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古代文学作品中的历史真实与文学真实,是以非此即彼的真假作为评判标准,还是另辟蹊径,寻求包容性更强、更为合理的评判标准,成为研究者必须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第二,以往研究多关注白居易诗、包公戏、四大名著等文学成就较高的作品,这些作品固然全面、深刻地反映了社会现实、法律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少二流、三流作品中有关法律的内容同样“有可观焉”,有些甚至还是名著中未予揭示的。放弃对这一块的探讨来研究古代文学中的法律资料,无疑是“盲人摸象,未得其全”。

第三,研究尚不全面,偏重明显。对古代文学作品中法律规章的研究无疑是目前法史研究成就突出的一个方面,但这一方面却体现出明显的偏重。首先,对刑事、诉讼法律规章用力较多,对民事、经济法律规章关注较少,对行政法律规章涉及更少。此外,这一偏重还体现在对具体法律规章的内部研究上。比如民事法律规章中的典当、结婚,经济法律规章中的牙行、盐法,以及行政法律规章中的学校、考试等得到关注,但民事法律规章中的雇佣、合伙,经济法律规章中的赋役,以及行政法律规章中的选任、考课等尚未引起注意。同时,对古代文学作品中其他法律资料的研究也体现出程度不同的偏重。不解决关注度失衡的问题,对于全面探讨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资料极为不利。

第四,研究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资料,不能仅立足于法学、史学的立场,还应兼及文学等角度。因为文学家创作的主要目的不是反映法律或记录历史,而是表达对社会现实的感受与人生体验。但文学家心思缜密、观察细致,其对法律的反映,很可能为“法律中人”所司空见惯却恰恰触及了法律最本质的东西,因而呈现出独特的法律资料价值。故此,研究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资料,应兼及不同角度,以使对相关问题的阐释更为深入、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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