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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主体有待进一步明晰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雇主利益的经营者是企业劳资关系的三方参与主体之一。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后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股东是银行的所有者。银行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对银行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各项人力资源改革政策的出台,普通员工群体的利益保障意识不断增强。然而,即使在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上市以后,政府仍然是银行的控股股东。

一、三方主体有待进一步明晰

代表雇主利益的经营者是企业劳资关系的三方参与主体之一。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后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股东是银行的所有者。银行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对银行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银行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董事长、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高级管理层以行长为代表,行长由董事会任命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行长提名并由董事会确定聘任,主要协助行长的工作。以行长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主持银行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拟定银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及薪酬福利和奖惩方案。股改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是银行雇主的代表,是代表雇主利益的经营管理者,也就是所谓的资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雇主代表同样是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董事长和行长之间还设有首席执行官,那么代表雇主利益的经营者就是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或行长。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我国商业银行雇主的概念逐渐明晰。

员工及工会是企业劳资关系中的另一个参与主体。银行员工广义上包括银行所有的工作人员,既包括普通员工,也包括中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或行长在代表雇主利益的同时也受雇于雇主。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层级自上至下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或中心支行、支行及网点,下级行向上级行负责。二级分行或中心支行以下的员工直接面对的银行经营者是二级分行或中心支行的行长,二级分行或中心支行的行长和一级分行部门经理及其他人员面对的经营管理者是分行的行长,一级分行行长和总行的部门经理面对的经营管理者是总行的行长,行长则直接对董事会负责。银行的多层级结构造成了准确定义银行员工的难度。一般来说,总行属于管理机构,一级分行既是管理部门也是从事批发银行业务的部门,二级分行或中心支行及其下属的支行和网点从事零售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占商业银行业务的比重不断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是二级分行或中心支行及其下属的支行和网点,总行和分行是成本中心。所以,银行员工狭义上应该是指在零售银行网点工作的普通员工,也包括那些总行或分行直属的营业部门的普通员工,及在总行和分行各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各项人力资源改革政策的出台,普通员工群体的利益保障意识不断增强。普通员工个人的力量有限,需要通过工会代表员工的利益就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问题与雇主的代表谈判,维护员工的权益。我国商业银行均设有工会,银行员工都是工会会员,并由银行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实际上,银行工会主席也是银行的领导之一,有的分支行的工会主席由副行长兼任。工会的定位是组织劳动竞赛,协助银行业务的发展。真正代表员工利益、维护员工权益的作用还有待提高。

政府是劳资关系三方参与主体之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协调雇主与工会的关系。然而,即使在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上市以后,政府仍然是银行的控股股东。尽管代表政府的银行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协调劳资关系的政府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但是两者中一个是政府部门,另一个是政府全资的公司,都是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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