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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劳资双方主体逐渐明晰但代表模糊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资双方都是企业的主人,基本利益一致,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劳资关系主体明晰化的同时,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在利益关系上开始分化,企业经营者在劳资关系的调控上起主导作用,劳动者则因其利益主体身份尚不明晰处于被动的一方。在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上市后,银行与员工的关系完全变成了雇佣关系,劳资双方的主体更加明确。

二、银行劳资双方主体逐渐明晰但代表模糊

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见证了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变化轨迹。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1978—1984年、1984—1991年和1991年至今(常凯,1995)。1978—1984年,国有企业改革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劳资关系基本上保持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模式和特点。劳动者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均由国家统包,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用工制度、工资分配等方面均缺少自主权和激励机制。劳资双方都是企业的主人,基本利益一致,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第二阶段是国有企业全面改革阶段。为了实现两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采取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如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随着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劳资和谐状态被打破,企业经营者趋利动机更加明确,对企业改革持积极的态度并从自身利益出发调控劳资关系。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依然依附于企业。在劳资关系主体明晰化的同时,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在利益关系上开始分化,企业经营者在劳资关系的调控上起主导作用,劳动者则因其利益主体身份尚不明晰处于被动的一方。第三个阶段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随着国有企业的劳资关系向市场化模式转变,劳资纠纷更加突出。经营者在企业的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力,经营者的地位不断提高,使得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

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演变同样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银行经营者和员工都是国家的主人,两者利益是一致的。随着银行体制的改革,实行全员合同制,银行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全面控制银行的经营管理,对员工的工资、晋升等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上市后,银行与员工的关系完全变成了雇佣关系,劳资双方的主体更加明确。

员工处于弱势地位的另一个原因是工会没有真正起到代表员工的作用。《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而《工会法》则规定工会既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即代表劳动者利益,又有组织劳动者参加生产建设的职能。工会的定位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人,并不仅仅是劳动者的代表。企业的工会主席通常由企业领导兼任,工会的工作方式仍然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作模式的影响,工会是企业的工会,工会领导是企业的领导,即便出现劳动纠纷,工会也是从企业领导的角度来协调纠纷,无法行使工会的代表权,参与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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