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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会加油站违规索取专用发票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庆阳市某社会加油站成立于2002年4月,2004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部门根据移送资料对该加油站2004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该加油站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所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从甘肃某石油运销公司取得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成品油向供货方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造成少缴税款27,409.99元。

社会加油站违规索取专用发票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庆阳市某社会加油站成立于2002年4月,2004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成品油的零售业务,拥有两台税控加油机,两个储油罐,容量分别为汽油22吨、柴油25吨。

2005年3月4日,税收管理员在审核该加油站纳税申报表时,发现其中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汽油、柴油的数量和金额均为负数。财务人员的解释是由于企业2月份没有油品购进,所销售的汽油和柴油是公司从另外一个加油站暂借来的。税收管理员对解释有疑问,随即报经相关领导批准移交稽查部门查证落实。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部门根据移送资料对该加油站2004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在查前,通过分析移送资料发现,该加油站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缴纳税款迅速下滑,甚至出现零、负申报等情况。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批准之初有大量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开始几月税负下降是正常的,但综合起来看,税负率为0.45%,远远低于预警值,加之又存在账面库存红字反映的情况,稽查人员决定以货物购进为突破口展开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加油站2004年度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2004年7月31日“库存商品”账户记载期末余额为-297,145.60元,其中:柴油为-36.88吨,金额-134,612.00元,汽油为-44.94吨,金额-162,533.60元。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该加油站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所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从甘肃某石油运销公司取得的。稽查人员随即前往甘肃某石油运销公司进行调查,通过核对运销公司往来账及出库凭证,发现其中2份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业务,是2004年8月以前销售给该加油站的,而发票是8月份以后开具的,价款分别是99,323.25元和61,911.97元,税额合计27,409.99元,该加油站存在多抵扣税款的问题,稽查人员随即进行了取证。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方面,通过核对《加油站台账》与有关申报资料,并实地查看油库和储油设备,稽查人员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并取得了相关证据资料。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加油站:

1.小规模纳税人期间:2004年6—7月份《加油站台账》登记汽油、柴油共计销售收入352,458.64元,申报销售收入236,296.16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16,162.48元,少计应交增值税4,646.50元。

2.一般纳税人期间:加油站将小规模期间购进的成品油推迟入库,油品销售后,库存商品余额为负数。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成品油向供货方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造成少缴税款27,409.99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及《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之规定,该加油站少申报销售收入应补缴增值税4,646.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之规定,该加油站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27,409.99元。

两项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2,056.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加油站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6,028.25元。

▶ 案例分析

本案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根据管理部门提供的线索,对企业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情况和检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确定以货物购进和实地盘存为突破口,查明了偷税事实。

在该案中,纳税人采取的偷税手段并不高明,但他们却利用了全国成品油零售企业一律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这一机会,在审批一般纳税人前后编造虚假库存,违规索取专用发票扩大进项税抵扣,同时少报销售收入,从增值税进项和销项两个方面做文章。因此,管理部门一定要积累资料,建立预警值指标体系,要通过分析和评估,发现疑点,及时遏制偷税行为的发生。稽查部门要积极分析当前偷税的新手段,要善于从动态数据中寻找隐藏的突破口,不断拓展稽查的深度和广度。

(案源提供: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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