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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由于交通运输企业间联运业务的存在,特别是境外企业参与的联运业务,使得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筹划仍具有可能性。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实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这样,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有了机会。

第五节 交通运输业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

交通运输行业主要是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所谓运输,是指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使用不同的线路设备和运载工具,可以分为铁路运输、陆地运输、海运、河运、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公共运输和装卸搬运。交通运输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主要的纳税人之一,需要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需要就其拥有的财产缴纳房产税等财产税,需要就其某些行为缴纳车船使用税等行为税,需要就其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因此,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交通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税收筹划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企业应纳的营业税税额直接取决于该企业运输营业额。根据税法规定,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被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凡属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纳税。税法对交通运输业还作了特殊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营业务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但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此,由于交通运输企业间联运业务的存在,特别是境外企业参与的联运业务,使得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筹划仍具有可能性。

利用交通运输企业的联运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有两种类型:一是扩大境外运输费;二是缩小总运费。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实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案例7-33】 某空中客车公司A,与国外某B交通运输公司是货运联运企业。由A公司承担运输业务,收取的总运费按总价值的10%提取,国外部门按总价值的1%提取,且由A公司委托交付给B公司。这是一份由A公司与客户的内部交易价格。但是A公司出于税收筹划目的,一方面尽可能想方设法缩小境内外总运费;另一方面利用关联企业的便利,扩大非税收管辖的国外B公司运输费,从而缩小A公司实际运输费。若A公司要求国内某企业在100万元的运费中支付80万元,且作为运费总额,另20万元国内某企业用实物作价,境外B公司的10万元运费,在合同中是3%。作为回报,A公司需长期与B公司合作。这样一来,该交通运输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A公司未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交税额:

营业额=总运费-境外运费=100-10=90(万元)

税额=90×3%=2.7(万元)

A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后的实际交税额:

税收筹划后的营业额=80-30=50(万元)

实交税额=50×3%=1.5(万元)

A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后可少交税额2.7-1.5=1.2(万元)。

二、交通运输业利用起运地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和对等原则,交通运输企业承担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我国境外的,由起运地国家征税;对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客货运输业务,由我国征收营业税。

对于同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我国的运输企业在该国起运的运输业务,该国政府不征流转税;同理,我国政府也不征收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该国运输企业运输业务的营业税。对与我国没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外国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起运的运输业务,按营业税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根据这个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实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另一方面,如果交通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直接运往目的地,其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乘以税率。如果运输企业换种思路,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该运输企业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后依此计算营业税税款。这样,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有了机会。

因此,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筹划方法为:与外国合伙人合作,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再弥补,从而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的目的。

【案例7-34】 某工厂与一运输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责将工厂货物运往某国B地,总运费为100 000元人民币。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某国A地后,委托该国另一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同时支付运费20 000元。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若不进行税收筹划,该运输企业的应纳营业税为:100 000×3%=3 000(元)

该运输企业通过A地转运货物后,应纳营业税为:(100 000-20 000)×3%=2 400(元)

如果支付国外运输企业不是20 000元,而是40 000元,则应纳营业税为:(100 000-40 000)×3%=1 800(元),即该企业可节税600元。

三、交通运输业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交通运输业具有其实体的经营地点以及涉及房屋租赁问题,所以不可避免地需要缴纳房产税,下面就交通运输业的房产税进行税收筹划:

(一)利用企业选址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房产税。如果交通运输企业在设立时考虑到这一因素,可以利用自身经营性质上的优势,为企业带来连续不断的收益。这是因为,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只要是运输企业设立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每年均需缴纳房产税。如果把运输企业设立在非房产税的征收地域,则无需缴纳房产税;而交通运输企业由于其特有的经营性质,厂址的安排对其经营活动影响不大。因此,房产税的免征相当于每年给运输企业带来了一笔数额可观的收益。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土地实行分级管理,土地等级不同,土地价值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城市的土地价值高于建制镇和工矿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价值又高于乡村。因此,可以把企业设立在农村以减少土地使用费。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近年来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农村交通发达,天地广阔。把厂址选择在农村,不仅有利于减少城市污染,而且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更有利于今后的扩建和发展,可谓“一举多得”。

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农村设立交通运输企业,除了不征收房产税之外,也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最低一档的税率1%征收。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在选择厂址时应优先考虑乡、村所在地。下面以一案例来说明:

【案例7-35】 某交通运输企业在建厂之初就曾考虑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筹划问题。该企业是2005年10月兴建的,拥有土地面积4万平方米,房产原值20万元。该厂负责人经过详细测算,将厂址选在离镇1公里的乡村,此举使该厂每年节约税款近5万元。

该厂2006年缴纳营业税38万元,按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 8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全免。

若该运输企业将厂建在镇上,就得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万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2万元(该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0.8元/平方米),房产税(20-20×30%)×1.2%=1 680(元)。因此,该厂选址在乡村,这三项共计节约税款4.888万元。

(二)利用闲置房产进行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交通运输企业若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使用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对于房产税而言,其缴纳的计算方式因房屋性质而有所不同,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凡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凡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税率为12%。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闲置房产而言,存在着多种处理方式,或出租或自营,然而,每种方式所涉及的房产税以及其他税费负担是不一致的,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闲置房产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7-36】 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05年1月1日将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原值为15万元的门面房出租给个体户张某,按照协议规定,年租金收入3万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企业与个体户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营业税=30 000×5%=15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 500×(7%+3%)=150(元)

应纳印花税=30 000×1‰=30(元)

应纳房产税=30 000×12%=3 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 500-2 500×5.5%-2 500×12%-30-800)×20%+(2 500-2 500×5.5%-2 500×12%-800)×20%×11=246.5+2 777.5=3 024(元)

应纳税费总额=1 500+150+30+3 600+3 024=8 304(元)

实际税后收益=30 000-8 304=21 696(元)

综合税负率=8 304÷30 000×100%=27.68%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企业出租房屋缴纳的税种多,税负较高。

若该企业不是将房屋出租,而是用于自己经营,则不用再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按原值计算:

应纳房产税=150 000×(1-30%)×12%=1 260(元)

两种方式相比较,交通运输企业的自营比出租的税负低。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部分交通运输企业自己本身有主业而不能经营,或者是对经营缺乏经验而不愿意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采取与他人联营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联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他人合伙经营,自己另外出资,由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这样一来,交通运输企业就可以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少缴的税收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给该交通运输企业较高比例的利润分配;二是将该房产对外投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联营方本身就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该交通运输企业可将该房产作为资产直接投资于该公司,然后要求被投资方适当提高股权比例。以上两种联营方式,均按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整个利益集团(指联营所涉及的双方)向国家上交的税费大幅度减少了,由此带来的收益可通过协议约定增加房产所有人的分配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少数纳税人在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缴房产税,进行不合法的偷逃税行为,如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相互串通,按低于市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从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或者其他方式来得到补偿。这样一来,房产出租方不仅可以逃避部分应纳的房产税和营业税,而且承租方也可以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这种行为虽然十分隐蔽,但仍然属于偷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来,会按规定调整企业的应税收入,并查补税款及滞纳金

四、交通运输业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交通运输企业在承揽运输业务时,需要与对方签订运输合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了印花税的纳税范围。下面介绍交通运输业印花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压缩金额法进行税收筹划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由此,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纳税人双方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按照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7-37】 广州某汽车公司下属轮胎生产企业A和企业B欲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数额较大。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而且这里的加工承揽收入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能想办法将辅助材料金额压缩,问题便解决了。

具体的做法就是由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如委托方无法自己提供或是无法完全由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受托方提供,当然这时的筹划要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的适用税率为0.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税率0.05%要低0.02%。只要双方将部分或者全部辅助材料先行转移所有权,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要缴纳的印花税之和便会减少。

第二步: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仅包括加工承揽收入,而不包括辅助材料金额。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当面解决经济交易活动也能节省税款。

(二)利用分开核算法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的相关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交通运输企业在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应充分考虑此因素的影响,尽量分开核算合同金额。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案例7-38】 某煤矿2005年7月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200万元,由于该合同中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两个税目,其税率并不相同,前者为0.05%,后者为1‰。

根据上述规定,若该运输保管合同未分别记载金额,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应纳税额=2 000 000×1‰=2 000(元)

若纳税人能在运输保管合同详细注明包含货物运输费150万元,仓储管理费50万元及各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可以分别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1 500 000×0.05%+500 000×1‰=1 250(元)

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可节省750元税款。

五、交通运输业运用合理折让进行税收筹划

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交通运输公司通常是根据全程运费与代理结算运费并开出相应的运费发票;同时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由代理开出运费佣金发票收取运输佣金。按照这种核算办法,向代理收取的全程运费是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佣金支出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降低税负,交通运输公司可以改变以往传统的代理协议方式,在代理协议中约定揽货量,并针对货量约定销售折让幅度;与代理的结算根据代理的货量完成情况计算应结算的实际计费费率,并向代理开出运输发票结算运费。采用此结算办法,公司实际应税的营业额由原来的根据公布费率计算的全额运费减少为实际收取的运费收入,从而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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