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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大多得到延续,因此,“营改增”的优惠大多还是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则予以取消了。因此,M公司该项业务优惠改征增值税后仍能享受免征优惠。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大多得到延续,因此,“营改增”的优惠大多还是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则予以取消了

“营改增”企业应防范哪些风险?

【案例2-14】宏发集团旗下的M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前对外技术转让和有关的资料转让费、技术培训费、技术咨询费以及派驻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甲方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的入门费,按政策免征营业税。纳入“营改增”后,吴薇薇非常着急,她想知道是否还能享受免征优惠,要防范哪些税收风险

叶大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M公司该项业务优惠改征增值税后仍能享受免征优惠。“营改增”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方能享受优惠。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13.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3.2015年12月31日前,“营改增”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营改增”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我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详见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二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符合本规定(详见财税[2013]106号文,下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8)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要点一:“营改增”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界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 要点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应税服务的条件规定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 要点三:“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要点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等就业相关规定

1.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在转换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采用了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各类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及需要报送的资料。

表2-15 “营改增”纳税人优惠项目备案

续表

续表

表2-16 “营改增”纳税人优惠项目报批

续表

黄先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优惠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叶小玮: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具体请参见“营改增”实施文件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李会计:小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叶小玮: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蔡会计:我们公司“营改增”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叶小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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