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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土地的税费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相关条例及办法,国家对上述几项税费进行征收。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其他有关土地的税费_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工作研究

本节主要介绍森林植被恢复费、营业税、契税,以及土地罚没金。根据相关条例及办法,国家对上述几项税费进行征收。这里的营业税是指国家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转让收入征收的一个税种。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1.征收对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2.征缴责任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1)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2)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3)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3.征税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收取6元/平方米。

(2)未成林造林地,收取4元/平方米。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收取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收取10元/平方米。

(4)疏林地、灌木林地,收取3元/平方米。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收取2元/平方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使用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二、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是指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中国境内转移的土地和房屋,纳税义务人是中国境内土地和房屋转移的受让人。

2.契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契税的税率一般为3%~5%。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几种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之差额。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3.契税的减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免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征契税项目。

三、土地罚没金

对违反国家土地法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罚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流转土地罚没金

非法流转土地包括非法转让土地和拒不归还土地使用权等。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占用土地10元/平方米以上30元/平方米以下。

2.非法用地罚金

非法用地包括破坏土地使用条件,拒不履行复垦义务,非法占用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非法使用临时用地等。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度为耕地开垦费的两倍以下。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度为土地复垦费的两倍以下。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占用土地30元/平方米以下。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使用土地10元/平方米以上30元/平方米以下。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度为耕地复垦费的两倍以下。

3.非法批地赔偿金

非法批地包括无权批地、越权批地、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批地、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等。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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