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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评价的类型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税法评价的类型,可以说有多少种划分类型的标准,就有多少种税法评价的类型。税法内评价是征纳税行为主体对自己具体的征纳税行为所进行的税法评价;税法外评价是他人对自己的征纳税行为所进行的税法评价。无疑,只有客观性的税法评价才是税法评价所真正需要的评价。[4]当然,如果以税法评价的根据划分,税法评价还可以划分为动机评价和效果评价。

二、税法评价的类型

关于税法评价的类型,可以说有多少种划分类型的标准,就有多少种税法评价的类型。如果以税法评价所依据的标准抽象程度划分,就有抽象税法评价和具体税法评价。抽象税法评价的功能和价值在于确立优良的税法治理规范——税法;具体税法评价的功能则在于使征纳税人更好地遵守税法,实施税法。就具体税法评价而言,如果以评价对象划分的话,还可以划分为税法内评价和税法外评价。税法内评价是征纳税行为主体对自己具体的征纳税行为所进行的税法评价;税法外评价是他人对自己的征纳税行为所进行的税法评价。如果以评价是一种反映活动划分,还有“税法认知评价”“税法情感评价”和“税法意志评价”。

当然,如果以税法评价所依据标准的性质划分,就有普遍性的税法评价与特殊性的税法评价,有相对性税法评价与绝对性税法评价,有客观性的税法评价和主观性的税法评价。

普遍性的税法评价就是运用适用于人类社会一切税法活动一切组织和人的(税法)对一定的税法活动所进行的价值评价。特殊性的税法评价则是运用适用于人类社会一些税法活动一些组织和征纳税人的税法(原则和标准)对一定的税法活动所进行的价值评价。

绝对性的税法评价就是运用绝对标准——终极标准对一定的税法活动所进行的价值评价,税法评价的绝对标准——终极标准就是产生和决定支配其他一切标准和原则的标准,是人类社会一切税法活动一切组织和征纳税人都应该遵守的原则。即一切税法活动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无条件地绝对地遵守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创建税法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这无疑是衡量一切社会税法优劣的标准,是衡量一切税法原则的标准,是一切税法原则所由此推出的标准,即终极标准。而相对税法评价则是运用相对标准,对一定的税法行为进行的应该或必须遵守的价值评价,相对税法评价标准是一切税法活动主体的一些税法行为应该或必须、而另一些税法行为不应该或没必要必须遵守的原则。

客观性税法评价是指运用客观性的标准对一定的税法活动所进行的价值评价;主观性的税法评价是运用主观性的标准对一定的税法活动所进行的价值评价。无疑,只有客观性的税法评价才是税法评价所真正需要的评价。因为评价的原则、规范、标准虽然可能是主观任意的,但原则、规范、标准的正确性和优良性却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表现在:(1)原则、规范、标准的结构是客观的,都是由税法行为事实如何对于税法目的的效用。税法行为事实是原则、规范、标准构成的源泉和实体,而税法目的则是原则、规范、标准构成的条件;(2)原则、规范、标准的优劣是客观的,符合税法目的的就是优良的正确的,反之则是恶劣的错误的;(3)优良税法治理原则的制定过程是客观的,都需要把握税法目的之本性,税法征纳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以及税法行为应该或必须如何的科学制定过程,即必须通过社会制定税法的目的,从税法征纳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4)优良的税法治理原则、规范、标准的本性是客观的,可以普遍化的,只有可以普遍化的原则和规范才是优良的;(5)原则、规范、标准的优劣发展规律是客观的。因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税法知识会越来越丰富,对税法目的和税法征纳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的认识会越来越接近真理。[4]

当然,如果以税法评价的根据划分,税法评价还可以划分为动机评价和效果评价。动机评价是根据税法征纳行为主体从事税法活动的动机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即根据征纳税人涉税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即涉税行为者所从事的征纳税行为的思想,也就是对于征纳涉税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思想,对征纳涉税行为结果和过程的预想而进行的价值判断。效果评价则是根据征纳主体涉税行为从事税法活动的效果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即根据涉税行为者动机的实际结果——实际出现的征纳税人涉税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实际出现的征纳涉税行为结果与征纳涉税行为过程所进行的税法价值判断。这样,对征纳涉税行为的价值评价便不能依据动机,只能依据效果;而对征纳涉税行为者品德的评价则不能依据效果,只能依据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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