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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营改增”概述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至2014年6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电信业推行“营改增”。重点分析增值税“扩围”对服务业的影响。胡怡建、李天祥从税率变动、增值率高低、中间投入结构、设备抵扣比例4个方面阐述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刘松颖和汪成红、胡翔使用案例研究方法,解析“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2年8月1日到年底,试点行业分批“扩围”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试点的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也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一、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T.Adams)最早提出增值税设想, 1921年德国资本家西门子(C.F.Siemens)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并详细叙述了这一税制的内容。1950年,在日本的美国税务顾问向日本政府提议实行增值销售税,但没有形成立法。增值税成功的实践在法国。1948年法国在生产环节实施试点增值税,并对资本货物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1954年将生产型增值税转成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的广泛推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欧共体”把实行增值税作为加入其组织基本条件之一,增值税在欧洲不断推行和完善。到20世纪末已有124个国家采用增值税。

二、国外关于增值税改革的研究

R. kavita Rao和M.Govinda Rao(2005)对印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改革措施、改革的成效进行了分析。关于增值税税率设计的研究:Ziinmerman(1983)从企业规模能否决定资本成本出发,分析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与实际增值税税负之间的关系,得出1947年至1981年间,它们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关于增值税和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Ric1ard M.Bird&Pieire-Pascal Gendron(2006)研究增值税、生产力、股本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它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认为尽管增值税不一定是适应经济发展宏观环境的最优税制,但增值税“扩围”对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是必要的。

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国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用消费型增值税代替生产型增值税,这一改革有利于税制优化、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由于营业税在征收环节中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另外对劳务、货物、服务征收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兼营、混营的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至2014年6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电信业推行“营改增”。在此期间我国学者关于增值税改革的研究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影响预测的研究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研究。施文泼、贾康(2010)论述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在完善税制、产业发展和经济调整、税收征管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增值税“扩围”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上面临的调整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张悦、蒋云赞(2010)论述了“营改增”后,仅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难以恢复省及地方税改前的财力水平。白彦锋、胡涵(2012)比较改革后各省市地方财力变化,提出交通运输业、水利业等营业税收改为增值税收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应提高到40%以下。蒋云赞(2012)和胡春(2012)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变化及代际平衡的影响。

关于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问题的研究如下:胡怡建(2011)在项目“增值税改革研究”阶段性成果上,提出并分析了,增值税“扩围”改革模式难选择、制度难设计、财政难承受等八大挑战。肖绪湖、汪应平(2011)提出要理性思考增值税“扩围”征收,切勿急于推进关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影响的预测方法的研究。姜明耀和胡怡建、李天祥(2011)、潘文轩(2012)都基于投入产出表分析增值税“扩围”的影响。

重点分析增值税“扩围”对服务业的影响。姜明耀提出行业增值率是影响改革后服务业税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适用税率10%的条件下,水利业税负下降2.29%。潘文轩利用我国2007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并测算了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将会引起服务业行业流转税税负变动的净效应,由于水利业的中间投入比率高,将显著受益于“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胡怡建、李天祥从税率变动、增值率高低、中间投入结构、设备抵扣比例4个方面阐述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指出,所设计增值税和财政收入呈正相关,而原有营业税税率与财政收入具有负相关关系。增值率越低、中间投入服务投入比重越大,服务投入外购设备比例越高,对财政减税影响就越大,反之则越小。程子键(2011)基于价格模型,提出将增值税扩大到服务性产业将改善居民福利,但具有累退性。在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适用标准税率“扩围”将使居民福利略微下降。

(二)“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分析

张新、安体富(2012)根据CGE模型不变的价格估算,“营改增”将直接带动GDP5.5%左右的增长,能拉升总税收收入5.06%,并具有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反哺”效应。田志伟、胡怡建(2014)运用CGE模型,并基于动态视角研究增值税“1+7”“扩围”将在不同阶段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营改增”第一年会使国家税收收入下降,但第二年开始回升。“扩围”短期内可以提高经济增速,但长期只能提高经济总量,增速不变。

(三)服务业“营改增”改革的研究

魏陆(2011)分析了我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迫切性和改革难点,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探寻我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路径。刘松颖和王如燕、吴丽梅分析了上海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的税率偏高、可抵扣项目较少等问题。刘松颖和汪成红、胡翔使用案例研究方法,解析“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高萍、徐娜(2014)通过对三大电信运营商2012年“营改增”税负水平的测算,得出“营改增”增加了电信行业税负的结论,并给现行业务模式带来了冲击。崔军(2014)在之后也论述了此观点。

(四)水利业“营改增”对水利公司影响的研究

巩蠢(2014)用SWOT分析法,分析了“营改增”给水利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水利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禹奎、陈小芳(2014)论述水利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是合适的,并提出分公司和项目部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纳税。刘爱明、俞秀英(2015)对沪深两市27家上市水利业企业2011-2014年报数据进行测算,得出“营改增”后水利业企业税负下降的结论。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学者主要围绕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问题,探索增值税改革途径,利用投入产出表预测“营改增”的财政效应。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可行思路。但是由于水利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之前在服务业“营改增”的相关研究中一般把水利业剔除。之后研究水利业“营改增”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多是侧重在税率的选择上,与现在水利业11%拟征增值税税率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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