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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的收入差距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垄断行业具有行政性准入管制、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部门行政性垄断等体制性进入壁垒,政府扮演着一般社会管理者、市场管制者和企业所有者三重角色,垄断企业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企业功能于一身。对行政性垄断行业,通过征收资源税、环境补偿税、特许经营费等手段将行政性垄断所得收归国有,调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
降低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的收入差距_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农民工就业实证研究

我国的垄断行业分布广,包括电力、电信、通讯、石油、石化、航空、铁路、钢铁、矿藏以及市政公用事业如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城市绿化等。垄断行业是市场主体利用政治手段或依靠市场以外的力量形成对市场的排他控制权而形成的。垄断行业具有行政性准入管制、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部门行政性垄断等体制性进入壁垒,政府扮演着一般社会管理者、市场管制者和企业所有者三重角色,垄断企业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企业功能于一身。1979年后,我国政府相继放松了管制,大部分行业出现了竞争局面。然而,一方面,政府在对一些仍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加以管制;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常常以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名,通过法令、政策、行政手段从事各种各样的反竞争活动。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因过于笼统,缺乏操作细则,仍然无法打破强大行业垄断。事实上,垄断行业的改革,除了改善竞争环境的问题,还有产权、公司治理、运营、价格、规制等问题。要从政企、政事、政资“三分开”入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乃至形成竞争行业。

改革开放后垄断行业逐渐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凭借政府给予的垄断经营地位、国家给予的优惠条件或者自然垄断资源等因素,处于超越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谋取高额垄断利润。自上世纪90年代中国利税改革以来,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获得的高额利润留存企业,由企业支配,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这些留存利润变成了职工高工资高福利的来源。垄断行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提价权,有时甚至尽量减少向国家上缴和企业积累的份额,增加向个人分配的份额,以至于出现企业亏损而职工收入反而增加的现象。由于国家不合理的剩余利润分配制度,导致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差值为12737元,差距系数为2.99 1,差距为1.99倍。收入水平最高的5个行业中有3个是垄断行业。凡是竞争性强的行业工资增长相对较慢,而垄断行业收入水平明显偏高。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6年电力、电讯、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的收入和福利,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贾玫,2009; 毛专,2009)。

垄断行业收入高,农民工很难有机会在垄断行业就业,竞争行业已经成为就业的主要渠道。根据行业分割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机理,要增加农民工在垄断行业的就业,必须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降低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的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政策措施是:

1.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国家应及时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改革国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建立公平分配制度,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是当前分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严格执行新税制,尽量避免或减少垄断行业企业因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初始不平等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和收入差距。对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业的个人收入水平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和比较,完善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合理的工资提取率和水平,使收入分配具有较强的激励机制和导向作用。

2. 严格监管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水平

限制和消除行政垄断,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取消垄断行业优惠政策,对垄断性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通过举行价格听证会,建立垄断利润调节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促进垄断行业社会平均工资率的形成。对行政性垄断行业,通过征收资源税、环境补偿税、特许经营费等手段将行政性垄断所得收归国有,调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对留归企业的垄断收益,政府要严格监督管理; 对某些自然性垄断行业实行高于一般行业的税率,将其所得超额利润收归国有。

3. 全面开放垄断行业内外部劳动力市场

消除垄断行业在使用劳动力方面的壁垒,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取。按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原则雇用劳动力,把扭曲的劳动力价格机制转变过来,使农民工获得在垄断行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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