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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征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经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确认方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

(一)无形性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它通常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能够使专有权人获得某种合法的市场垄断权,并凭借这种权利获取经济利益和阻止他人与自己展开竞争。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贸易中的标的物只能是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的使用权,而不同于有形商品贸易中贸易标的物是有形商品,在贸易中既存在着商品的使用权、又存在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样,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法律上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等要比有形商品更为复杂。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垄断性的专有权,非经其同意或法律规定,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或妨碍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

可见,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权,与有形财产权人对客观物的自然占有不同,知识产权对知识产品的占有是一种人为的法定垄断权。这一特性使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三)时间性

有形财产权以有形物的存在为前提,有形物一旦发生灭失,所有人的权利也就随之消亡。而知识信息,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且任何知识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因而具有“永续性”的特点。然而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流通,从而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法律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知识产权只在这一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四)地域性

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相伴而生的是其地域性。由于知识产权是由国家法律直接确认的,权利的获得是以法律对这些权利有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为前提,通过履行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等手续才能获得。因此,知识产权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知识产权在法律效力空间上的有限性特征在《巴黎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专利独立性原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按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一个成员国批准或驳回一项专利,并不决定其他成员国是否对同一项发明的申请案批准专利;同样,一个成员国撤销了一项专利或宣布它无效,也并不影响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已经批准的专利继续有效,且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内容和保护范围均是独立的。

(五)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经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确认方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知识产权所有者想正常地按自己意愿行使对其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就必须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权或认可,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此外,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注册,也可把一些不符合创新性等法定标准的智力成果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注册时对知识产权人、法律保护期、具体知识产权内容进行明确记录,也有利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六)复合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所以,复合性体现在知识产权中,则是指知识产权既具有人身权的内容,又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因为知识产权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它同特定的人身密切关联,同时智力成果的开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体力,且投入运用后又可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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