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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审判工作报告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大部分法院行政案件收、结案呈双下降趋势,云南省法院则是大幅度、双上升态势。全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1127人,宣告缓刑9299人;对28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和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对莫卫奇运输毒品案在一审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无罪;对42242名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

云南审判工作报告

王琼芬

一、2009年云南省法院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报告

2009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深入实施,全面应对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全省各级法院在云南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关心、帮助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全省法院干警政治素质提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认同,服务大局的意识不断增强。2009年,全省各级法院党组班子抓学习树理念、抓审判保发展、抓执行清积案、抓党建带队建、抓改革促创新、抓基层打基础、抓监督保公正,各项审判工作有了创新和发展。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全省各级法院自觉把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高度重视宏观经济变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积极落实中央、省委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以确保六十年大庆平安为重大政治责任;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调解与判决结合、审判与执行兼顾、制裁与疏导并举,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执行等各项工作,依法解决各类纠纷。200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新收加旧存)各类诉讼、执行、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272447件,审结251063件,与上年相比受案上升13.02%,结案上升5.16%;其中,省高院受理11142件,审结10579件,与上年相比受案上升7.14%,结案上升21.78%。

1.落实发展要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全年审理此类案件840件,判处1245人,同比分别上升2.56%和7.14%;发挥民事审判作用,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全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34138件,同比上升11.92%,审结122855件,同比上升9.9%,已结案件标的金额达131.43亿元。集中优势力量,妥善审理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倒闭破产、各类合同履行不能、债权债务、股权转让等纠纷。省高院成功调解涉及人数众多、矛盾严重激化的原云南三江化学冶金股份有限公司1831名自然人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案;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支持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全年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06件,有效审理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惩治商标侵权行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引发的系列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依法审理云南省水电、旅游等新兴产业中发生的拆迁补偿、移民安置、旅游纠纷;重视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矿业权流转、保险合同、环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等案件审判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形成了指导意见加强审判指导;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讲求执行技巧,加强执行和解,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被执行人渡过难关;全年共为债权人企业执结案件7346件,执回资金12.25亿元,化解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被执行人案件1201件;执结涉金融案件6089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1.64亿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2.践行司法为民,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

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和企业欠薪案件审判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备受关注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等诉机长郑志宏劳动争议纠纷案,既支持飞行员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又保护用工单位航空公司培训飞行员的损失,促进航空业用人的规范管理;妥善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涉及社会保障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加强对下岗工人、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妥善审理农村居民入城务工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制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入城务工农民工遭受人身侵害、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后的赔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与城镇人口适用同一赔偿标准,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全国大部分法院行政案件收、结案呈双下降趋势,云南省法院则是大幅度、双上升态势。全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943件,同比上升13.16%,审结1887件,同比上升13.54%;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纠纷的发生地定分止争,在矛盾的萌芽状态下化解矛盾,部分基层法院巡回办案率超50%,有的派出法庭巡回办案率最高达80%;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全年对4200件案件减免缓交诉讼费累计金额达791.05万元。

3.履行维稳责任,切实保障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5172件,审结33969件,同比上升3.69%。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贩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的毒品犯罪,共判处3907件、5582人,其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4717人,重刑率达84.5%;严惩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252件,判处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2人;做好刑事大案要案和社会关注热点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云南铜业集团原副总经理余卫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警察吉忠春故意杀人案,晋宁看守所“躲猫猫”事件中干警玩忽职守案,“小学生卖淫案”,阳宗海砷污染系列刑事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审理昆明市蒋家田等41人、大理州罗志文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案件质量关,对论罪当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罪行较轻微的依法减少判刑,加大非罪和非监禁刑处理的力度。全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1127人,宣告缓刑9299人;对28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和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对莫卫奇运输毒品案在一审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无罪;对42242名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

4.调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加大轻微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诉案件、轻刑公诉案件的民事和解、调解力度,部分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超70%,最高达90%;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新平县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80.4%;推进人民调解进法院工作,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协调、优势互补,通过在人民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由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派驻人民调解员,将一些案情简单、当事人同意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纳入人民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结案率最高达93%;深入推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红河、丽江、怒江等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超40%,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官民关系和谐;落实法官全员轮值接访涉诉信访人员制度,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接访工作。倾听当事人合法诉求,对缠诉缠访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建立对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缠访缠诉、闹访等问题,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全面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活动,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全年受理群众来信21667件,接待群众来访94869人(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乡村活动,多渠道参与平安云南创建,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和社会对抗。

(二)举全力清理执行积案,共同解决法院“执行难”

1.清理执行积案任务顺利完成

中央根据执行工作的现状,特别是执行案件积压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30日在全国开展的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此项活动实现的目标是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无财产案件按规定结案;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全部执结;因案件未能执行引发的信访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云南是经济欠发达省份,执行积案高达84379件,排全国第八位,清理执行积案的任务相当繁重。2009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云南省委的领导、政法各部门的配合、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下,举全省法院之力,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努力,以非常的工作态度和非常的工作举措,全力以赴做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圆满完成“清积”活动确定的各项预期目标。依法对2008年以前积存的84379件积案进行认真清理和分类处理,执结有财产案件12101件,对72264件无财产案件进行清理时发现29926件案件有财产并进行执行,共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4.18亿元,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积案数的41.41%;其余42277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纳入低保、医保,实施救助以及按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结案标准终结等方式解决,共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72203件,执结重点案件10186件。通过清理执行积案,有23510件案件全部实现了债权人的权益,占积案总数的27.86%。在全国“清积”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排名中,云南省始终位列中上游。清理历史积案的同时,加大对2009年受理54343件案件的执行力度,执结45776件,执结率为84.24%,执行到位标的金额达63.03亿元。

2.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全面运行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人民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与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障相衔接的专项救助。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有衣、食、就医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方式。

省高院与省民政厅联合,在全国率先建立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已全面运行。截至2009年12月30日,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区)全部建立了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制度,到位资金2659.41万元,共计救助8435案,占实际无财产案件的23.21%,救助特困人员9918人,发放救助金1468.3万元。清理执行积案中,云南省推出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邀请市民体验、监督执行,内外联动等解决执行难经验措施,分别由省民政厅、曲靖中院、五华法院在全国进行经验交流,受到全国“清积”活动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中央领导同志专门批示,要求总结云南经验向全国推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率领的全国清理积案检查验收组对全省清理积案工作检查验收后,给予了“切合实际、广泛动员、组织有力、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肯定性评价,检查组对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表示十分满意。此外,省高院还联合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先后建立《云南省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办法》等21项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机制。

(三)以党建带队建,提升法院审判人员素质

1.抓审判人员作风建设

全省法院以抓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的党建工作和三级法院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规范,召开全省法院纪律作风建设与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切实加强作风建设。2009年2月,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云高法2009年3号)》,从工作纪律、会议纪律、仪表着装、工作作风、违规处理等各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法院作风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2.抓审判人员素质建设

加大司法考试强化培训力度,继续推行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干警参与司法考试专项补助金政策,建立了司法职业资格考试长效培训机制。2009年全省法院共有516人通过司法考试,迪庆、德宏中院司法考试通过率超过60%;2009年西盟佤族自治县法院最后一个实现了司法考试通过人数零的突破,至此,全省所有基层法院均有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开展符合云南法院特点的巡回培训。加大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由云南省法官进修学院牵头,负责组织抽调资深法官和优秀青年法官组成省法院讲师团,分3个巡回培训小组对玉溪、文山、昭通、版纳、普洱、楚雄6个中院41个基层法院共1782名基层法官进行培训,提高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法官双语培训工作。为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司法能力,中央提出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政法干警的培养力度。云南省法院加大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培训,对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法官进行少数民族语言培训,努力培养一批适应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需要的双语法官,以便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审判,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省法院制定《2009年法院系统少数民族法官培训实施方案》,对全省8个民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和29个民族自治县法院开展法律知识、司法技能以及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培训。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大多对法官实行了双语培训,2009年省高院在德宏专门开展少数民族法官师资培训,为全省法院双语培训工作提供了人力支持。

3.抓审判人员廉政建设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增进与老百姓感情、增强司法廉洁意识”教育活动,贯彻“五个严禁”,建立法官廉政档案制度。2009年,省法院建立了司法巡查制度。通过向被巡查的中级法院派出巡查组,采取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了解法院各项工作情况,组织民意测评或问卷调查,听取工作汇报及专题汇报,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审委会以及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司法能力和法官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司法巡视工作已经在云南法院广泛开展。云南省高级法院派出两个巡查组分别对文山、楚雄、临沧、版纳四个中级法院进行巡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部分中基层法院的问题进行了督查督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云南法院网上开设纪检监督专用邮箱,多渠道向社会收集廉政监督信息;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对2009年发生的法官受贿、对律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执行等多起违法犯罪、违反党纪政纪的事件及时调查处理,不遮丑、不护短,坚决将犯罪的法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违纪的法官清除出法官队伍,严肃审判纪律,纯洁法官队伍。

(四)以改革促创新,建立法院审判工作新机制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司法体制改革总目标。中央下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省高院在省委的领导和省委政法委的直接指导下,在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支持下,与政法各部门协调联系、密切配合;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问题入手,结合云南法院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1.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由法官在庭审时居中主持,引导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通过对可能影响被告人量刑证据的举证、质证和相对独立的量刑意见发表、辩论程序,查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判各方意见,从而依法确定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庭审活动。将一般由合议庭在开庭结束后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活动放在庭审审理阶段进行,以规范法官量刑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对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是云南省法院2009年十项改革任务之首。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共同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联发《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在5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目前,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改革工作已在试点法院全面推开。

2.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

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改革要求,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受检察长的委托已列席省高院审判委员会14次,参与研究所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和部分刑事再审案件。

3.改革和完善少数民族法官招录培养体制

中央下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的司法改革要求,提出通过定向选拔、委托培养等法官招录办法改革,切实解决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与法官断层问题。云南省法院结合云南少数民族法官短缺的现状,探索建立少数民族法官招录培养工作机制。在省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的直接关心下,由省高院牵头,与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保、民委、教育、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方案》,在少数民族地区招收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委托云南民族大学进行培养,毕业后回到委托培养法院工作,切实解决全省少数民族法官短缺问题。今年已在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123人,委托云南民族大学培养。通过定向选拔、委托培养、定期工作、定向流动等法官招录办法改革,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与法官断层问题。

4.环境保护案件审判权配置的改革

探索和建立环境保护新机制是省高院2009年司法改革的重点措施。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引发了人民法院从法律层面认真思考环境司法保护的问题。云南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加大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省高院行政庭负责全省法院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昆明、玉溪环湖流域的中级法院探索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法庭,专门审理环境保护案件,并且对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实行归口受理和审理,促使环境案件审判进入良性运行状态;积极稳妥地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尝试由检察机关和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作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探索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机制。2009年5月13日,省法院在昆明召开全省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形成了《云南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并下发全省执行。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规范环境保护案件审理。至2009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玉溪市辖区内澄江、江川、红塔、华宁县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

5.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健全科学、畅通、有效、透明、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以网络系统为平台,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的沟通联络机制。建立完善法官与律师正常沟通交流机制,云南省法官协会与云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发表《共同宣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调查协作和监督投诉等机制。省高院制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的意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省高院与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发《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若干规定》,改变传统管理模式,杜绝鉴定评估中的暗箱操作;2009年共制定《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等16个司法改革规范性指导意见。

(五)重监督保公正,促使法院审判工作不断完善

1.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党性观念和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司法权在党的领导下正确行使,凡涉及审判工作的重大安排、司法改革重大措施,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实施。

2.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代表委员联系工作,认真做好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提案和大会重点信访件、交办件的办理工作,共办理议案、建议、提案10件。2009年,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件工作专项执法检查,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制订方案认真进行整改。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2009年审结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399件,原判正确予以维持214件,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102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监督审判执行活动的积极性,全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一审案件9645件,参审率为6.91%;同时,重视强化法院内部监督,2009年决定再审各类案件526件,审结526件,改判143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得到纠正。

3.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司法动态等信息,开展“走近法院”活动和法院“开放日”活动;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民意沟通,畅通网络民意沟通渠道,高中级法院院长走进网络直播间,就法院工作话题与网民对话交流,倾听民意,了解民生诉求,改进法院工作。

2009年全省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党的建设、理念更新、解决审判执行难题、创新法院工作机制、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有了新进展,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全省法院共有21个集体、43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红河州开远市法院被中央政法委、总政治部表彰为“全国涉军维权先进集体”,玉溪新平县法院被最高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调解工作先进法院”,曲靖中院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同时,全省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全省法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少数法官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执法办案理念模糊,为人民利益严肃执法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少数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执行未完全到位,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新闻应对能力还有待加强;少数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淡漠,公正廉洁执法的观念还需强化;少数法院党建工作弱化,党建制度落实不够深入;司法保障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两庭”建设历史债务未完全得到清偿;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庭审安全保障缺位。

二、2010年云南省法院审判工作基本安排报告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的关键之年。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仍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处于社会深刻变革、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时期。虽然社会形势整体平稳,但各种利益矛盾相互交织、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反映到人民法院工作中则是各种诉讼纠纷聚集,人民法院依然面临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群众诉求明显增多、审判执行工作中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利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日益增大的严峻形势;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2010年,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将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民群众认同为目标,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重点,抓牢审判执行要务、更新司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深化司法改革,发挥司法职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010年云南全省法院应着重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审判工作思想认识,为人民利益严肃执法

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为人民利益严肃执法。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

1.树立为人民利益严肃执法的理念,严守法律底线,正确理解和把握尊重民意和尊重法律的关系

尊重民意首先必须尊重法律,司法的人民性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法官严格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裁判案件。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法官在审理具体个案时把社会部分人群对具体案件的不同诉求视为不同的裁判标准,更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在立法之外寻找判案依据;不能视法律为儿戏,不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不能以手中权力超越法律。严守法律底线,就是要求严守法律,依法办案。

2.全力维护司法权威,正确处理有错必纠与维护既判力之间的关系

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有无,往往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更是一个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重要体现。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人民法院安身立命之本,维护既判力就是维护司法权威。一方面,对通过申诉立案环节提起再审的案件要严格审查,防止实践中再审程序的随意启动;另一方面,再审案件审判,要坚持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在提高再审案件质量的同时,要注重提高一、二审环节的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入手,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二)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1.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预防新的社会矛盾

妥善审理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调整经济结构,加强“三农”工作,深化经济改革,推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与人民群众民生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对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重点案件,建立健全案件裁判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避免、防止因案件裁判不当或工作失误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2.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努力化解已有社会矛盾

各级法院借鉴清理执行积案的经验,对信访案件逐件清理、摸清底数、分级负责、有效处理。建立“诉访分离”的信访案件处理机制,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切实采取措施改善基层信访工作环境和条件,帮助基层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抓好重点案件逐案排查、重信重访专项治理、非正常上访案件集中整治、上访老户的劝息稳控等基础性工作,加强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3.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调处社会矛盾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推行民事案件审理全程调解,讲求调解方法和效果,力求调解的案件做到及时清结。推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推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与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依法调处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率、服判息诉率、即时清结率的“三上升”和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4.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缓和社会矛盾

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协调联系,统一对宽严标准的思想认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坚持从严从重打击,重视惩治毒品犯罪;严格死刑案件证据标准,对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采信,要严格按省法院牵头制定的证据规定审查,严格审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力度,着力缓和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加大对死刑以下案件的监督力度,禁止以罚金刑变相替代自由刑,禁止以加大财产刑的适用换取自由刑的从轻或减轻,禁止违法收取缓刑保证金;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慎用缓刑,慎用暂予监外执行,严格适用标准和程序,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

5.加大巡回审理和速裁力度,在矛盾的发生地化解矛盾

构建速裁、调解、巡回审理相结合的基层案件审理新机制。巡回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在纠纷的发生地解决纠纷,在矛盾的萌芽状态化解矛盾;坚持以管辖农村人口多的法庭和法院为主开展巡回审判,依托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审判点和便民服务站,拓展预约办案、假日法庭、乡村集市法庭等服务,促使简单的案件进入巡回审理或速裁环节,力求做到大部分简单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一审终结,力求在派出法庭或基层法院审理环节能实现息诉服判,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6.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及时弥合社会矛盾

依法加大、加快对涉及经济增长、民生保障及社会稳定案件的执行力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弥合社会矛盾。总结“清积”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推行清积工作中已建立的解决执行难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和扩大“清积”成果;在人民法庭探索建立立案、审理、执行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多管齐下,尽量减少和控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的数量,努力实现公正执行、高效执行以及强制执行收案下降的良性循环,彻底扭转“累积——清理——再累积——再清理”的被动局面。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优势,动员并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拓展审判职能,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发挥司法审判的导向作用,改进和完善社会管理

目前,社会发展已进入全球化时代、网络化时代,社会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使社会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和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审理选民资格、破坏选举等案件,促进社会的民主管理;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审查非诉执行案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妥善解决农业科技、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等农村社会管理案件,强化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管理的创新。

2.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

继续推行公开听证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对减刑假释人员的跟踪回访,防止其脱管失控和重新违法犯罪;与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帮助刑释人员解决落户、就业等基本生存困难;加强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妥善审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案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开展审判,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两减少、两扩大”的原则,对刑期短、社会危险性小的服刑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依法加大对未成年罪犯监护人的训诫和处罚力度,加强同社区、妇联、学校等部门的联系,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未成年人,防患于未然,发挥刑罚预防功能,有效防止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发生。

3.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信息网络建设管理

根据犯罪规律特点以及社会综合治理所需,加大对“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一切犯罪活动,妥善审理信息网络侵权民事案件,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坚持到案件发生地开庭审判,以案释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力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仍然是2010年的工作重点,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全省各级法院深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找准着力点,抓好“两个基层”建设。抓好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的党建工作,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必须建立党支部;抓好三级法院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创新和拓宽基层党组织生活平台,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司法活动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法官的先进性作用,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和公正廉洁意识。

第二,强化领导干部廉政责任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警示教育,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省法院近年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加注编辑成反面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第三,继续加大司法巡查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廉政监察员制度落实,坚持在审判、执行等关键部门或经手管理财物等关键岗位设立廉政监察员;要加大对问责的监督力度,对于该问责而疏于问责或问责不力的,要对问责主体问责,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违法审判执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利用已建立的法官与律师的正常沟通交流机制,纯洁法官与律师交往关系。

第四,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观念,依法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司法动态等信息,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提升司法形象,促进执法的公正廉洁。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法院审判工作基础

1.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稳定第一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有基层工作经验,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人民群众认同的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和党支部书记,努力提高基层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建立健全“优秀人民法庭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使之成为对人民法庭考核常态化的指标体系,以此可以有效解决人民法庭的合理布局和科学设置问题;重视基层人民法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有条件的法院要安排司法警察到派出法庭值庭,确保派出法庭法官职业安全和诉讼活动安全;2010年开展“创建优秀人民法庭活动”,上半年召开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人民法庭工作,以此深入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的开展。

2.重视对下审判监督指导

坚持审判重心下移到基层,省高级法院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实现从办案到指导的转变。2010年,高中级法院逐步探索建立对下级法院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下级法院绩效考评工作的指导,构建三级法院分层级的绩效考评体系,以实现对全省法院工作的科学管理;三级法院要建立改判发回案件审委会通报制度,对经上级法院改判发回案件要进行分析,定期在审委会进行通报,并对审判案件的质量进行评价反馈;建立改判发回案件交换意见制度,上级法院改判发回案件要与下级法院进行沟通,听取下级法院意见;对容易产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选编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分类指导,加强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辖区内执法标准的相对统一;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及事项信息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案件等重大案件以及发生在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信息,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3.强力推进信息化基础建设

落实全国、全省政法会议提出的信息化办案要求和《云南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全面加强全省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年内要实现高中级法院之间两级联网的全面运行,逐步扩大部分有条件的法院三级联网。加大对干警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培训力度,建立案件信息网上录入、案件流程网上管理、审判活动网上公开、案件质量网上考核的信息化办案新机制,实现对法官办案全程化、动态化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对行政人事、信息统计、档案文书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积极探索远程质证、远程提讯等远程音视频运用技术,加强与相关政法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互联互通,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六)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坚持从国情、省情出发,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为重点,改革案件质量评查、选人用人、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创新审判管理机制;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加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力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管理,强化人民陪审员监督工作;建立审判公开工作机制;继续推行法官全员接访、扩大听证质证、落实依法纠错,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执行权分权制约和分段集约工作机制,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联动,强化执行监督,纠正违法执行,完善执行申诉信访处理机制;持续抓好量刑纳入法庭审理改革工作;继续推行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民事化处理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深入分析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职权职责以及队伍管理现状,找准存在问题,破解管理难题,探索和创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稳妥推进铁路法院体制改革。

附件: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

200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审查申诉及执行等案件272447件,审结各类案件及执行案件251063件,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13.02%和5.16%。其中,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72071件,占全部案件的63.16%;执行案件54343件,占19.95%;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744件,占1.37%;国家赔偿案件47件,占0.02%;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42242件,占15.5%。

表1 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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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结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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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所占比例

表2 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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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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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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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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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2009年全省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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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200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35172件,审结33969件,同比分别上升5.34%和3.69%。其中,受理刑事一审案件29790件,同比上升4.4%;刑事二审案件5296件,同比上升10.89%;再审案件86件,同比上升7.5%。在受理的刑事一审案件中,排在前五位的案件分别是:盗窃(6190件),故意伤害(5897件),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5402件),交通肇事(1906件)和抢劫(1865件)案件。以上五类案件共21260件,占一审刑事案件的71.37%。自诉案件2383件,占刑事一审案件的8%。判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34876人,同比下降2.0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0098人,占罪犯总数的28.95%,同比减少0.7个百分点。

民事案件:200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34138件,审结122855件,同比分别上升11.92%和9.9%。

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18872件,同比上升11.37%。在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8170件,同比上升10.39%,占一审民事案件的32.11%;合同纠纷案件46507件,上升11.44%,占39.12%;权属、侵权和其他纠纷案件34195件,同比上升12.38%,占28.77%。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08761件,其中调解结案36515件,撤诉23053件,调撤率达54.77%。已结案件标的金额117.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46亿元,上升4.87%。

受理民事二审案件14372件,同比上升13.78%;审结13271件,同比上升9.06%。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原判6271件,占结案总数的47.25%;改判2884件,占21.73%;发回重审769件,占5.79%;调解1148件,占8.65%;撤诉979件,占7.38%;其他处理1220件,占9.2%;调撤率16.03%。

行政案件:200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2761件,审结2662件,同比分别上升22.38%和22.05%。其中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943件,同比上升13.16%;二审案件780件,同比上升54.15%;再审案件38件,同比上升15.15%。

在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资源、城建、工商、交通、公安行政案件共1510件,占行政一审案件的77.71%。

国家赔偿案件:2009年全省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47件,同比下降2.08%;审结41件,同比下降8.89%。决定赔偿13件,赔偿金额38.93万元。

执行案件:200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54343件,执结45776件,同比分别上升9.45%和10.97%。已执结案件标的金额63.03亿元。

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00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3744件,同比上升15.13%;审结3518件,同比上升53.22%。

【注:以上司法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结案数中均含上年未结案件数。】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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