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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自治区财政应按规定提前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以提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第十二条强化“以奖代补”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根据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对管理工作突出、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预算资金并落实到位的县(市、区),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总额10%的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宁财(社)发〔2014〕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低保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财政应按规定提前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以提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城乡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自治区财政按照本级低保资金总额1%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预算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不少于上年度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的1%安排。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民政厅分配下达各市、县(区)城乡低保资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指标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商民政部门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城乡低保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依据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城乡低保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

自治区财政对县(市、区)补助比例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50%;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80%;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90%。

第十二条强化“以奖代补”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每年定期对各市、县(区)城乡低保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根据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对管理工作突出、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预算资金并落实到位的县(市、区),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总额10%的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计算方法:奖励资金=县(市、区)城乡低保绩效考核得分÷全区所有县(市、区)城乡低保绩效考核得分总和ד以奖代补”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以奖代补”资金根据科学、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标准对各县(市、区)进行绩效评分,满分为100分。

(一)制度建设

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制定本级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奖励5分。

(二)资金保障

财政足额安排低保资金预算并执行到位的,奖励10分。

(三)预算执行

城乡低保资金按时发放,预算执行进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奖励10分。

(四)能力建设

高度重视低保工作,切实加强基层低保的能力建设,工作经费按规定落实的,奖励7分;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位的,奖励3分;召集辖区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奖励2分。

(五)动态管理

当年城乡低保动态率高于5%的,奖励5分;与纪检、审计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全面核查工作的,奖励5分。

(六)分类施保

严格按照分类施保原则对不同低保对象分类分档救助的,奖励5分。

(七)档案管理

低保对象基础档案内容完整,管理规范的,奖励5分。

(八)资金发放

低保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并且资金按月发放的,奖励5分。

(九)信息化建设

使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管理规范,数据更新及时准确的,奖励10分。

(十)工作创新

当年在编制、机构、经费、办法等方面有创新举措,被上级认可、推广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奖励5分。

(十一)自我监管

为确保低保工作管理规范,与纪检、审计等部门及时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管审计,对乡镇(街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监管的,奖励5分。

(十二)统计上报

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上报各类报表、资料及时准确的,奖励10分。

(十三)绩效考核

在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分;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奖励3分。

(十四)处罚

低保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扣20分;因低保工作存在突出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扣20分;因低保资金管理使用不当被审计、监察部门查处通报的,扣30分;因低保工作管理不规范出现群体性事件不能有效处理的,扣30分。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收到财政拨付的低保资金后,按照民政和财政部门提供审定后的低保人数及补助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资金转入低保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低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发〔2004〕5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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