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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际运行中,资金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筹资机制,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一个稳定、充裕的资金来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肯定了这一筹资办法,并规定建立这项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_社会保障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我国新时期城镇社会救助工作的主体,是一项“花钱”的事业,而且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的逐年增长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断提高,需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然是越来越多。在实际运行中,资金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筹资机制,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一个稳定、充裕的资金来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的初期,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有两种意见:一种是由各级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另一种是各方出力,财政保底。也就是在原有单位保障的前提下,一些单位无力保障或仅有一部分保障,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再由当地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无能为力的,最后由地方财政兜底。两相比较,第一种办法是比较理想的,因为它将传统的企业或单位负责救济的任务重新交给社会,也就消除了传统救济体制下的弊端。《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肯定了这一筹资办法,并规定建立这项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目前采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城市,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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