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

时间:2022-03-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11月底,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会上,各地分别介绍了几年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和取得的经验。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推广阶段正式进入完善阶段。这些措施完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了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_社会保障学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1999年10月至今。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原则、保障对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资金来源及管理、保障标准的确定及调整、审批程序、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及其监督以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相关内容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成为迄今为止指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一部纲领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步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这一阶段不仅完善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法规,而且保障对象人数有明显的增加,保障标准也有大幅度提高。1999年11月底,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会上,各地分别介绍了几年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和取得的经验。同时也指出:在全国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初级的,完善、规范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推广阶段正式进入完善阶段。

2001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管理和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等工作出了指示。

以后的几年中,各级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切实地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细处,落到实处。2002年3月6日,民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民政部再次发出了《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署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7日,民政部、教育部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这些措施完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了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从总体上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从东部到西部基本形成了一个三级台阶形的新格局。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北京和广东,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做到了法制配套、各项政策措施到位;中部地区基本做到以实现“应保尽保”为基础,同时拓展了其他社会救助措施,而且将法制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西部地区很快也可以实现“应保尽保”,对城市贫困人口实行基本生活救助。这个格局大体上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