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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推广阶段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知》对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对象及其保障标准的确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通知》的下发,大大加速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推广进度。至此,全国667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的镇全部建立起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比国务院规定的时限提前了3个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推广阶段_社会保障学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推广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1997年9月到1999年9月。1997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第二天,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电视电话会议。这是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从探索阶段进入全面推广阶段的重要标志。

《通知》对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对象及其保障标准的确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通知》还对这项制度保障的对象作了进一步确定,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具体有三类:第一,“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第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这些人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各种原因而一时无法就业者;第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这类人员都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因收入较低或其家庭赡养或抚养系数高而负担较重,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一类人员是传统的救济对象,第二、三类人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增的保障对象。

根据保障基本生活、克服依赖思想的基本原则,对上述对象实施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发放标准是,第一类的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第二、三类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发放。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根据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步走”的时间表,即:1997年年底以前,已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的镇要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的下发,大大加速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推广进度。到1998年年底,全国有581个城市和1121个县政府所在的镇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别比1997年新增250个和666个。1999年1月至9月,又有84个城市和682个县政府所在的镇新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此,全国667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的镇全部建立起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比国务院规定的时限提前了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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