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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阶段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建议得到了上海市有关领导的肯定,成为上海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1995年年初,民政部专题研究部署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计划,决定成立联合调研组对较早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进行跟踪调研。这标志着改革城市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确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阶段_社会保障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1993年6月到1997年9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产生的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不适应新时期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需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先发源于上海,也可以说是偶然当中蕴涵着某种必然。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的中心,最先感受到来自社会救济工作方面的压力。由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体制缺陷,使得上海出现了一部分“政府管不上,企业靠不上,家庭顾不上”的“三不管”人员。为了改善这部分人的生活状况,上海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提出了确定一条能够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各行各业实施困难补助的基本标准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了上海市有关领导的肯定,成为上海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1993年5月7日,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宣布自1993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为月人均120元。这一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中国的诞生。

上海市的做法得到了民政部的高度赞赏。在1994年5月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被列入了民政工作今后五年乃至世纪末的发展目标,并进行了具体安排。厦门市政府仅仅在几个月以后,就发布了《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其他城市也都立即着手开始调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在整个民政工作中的地位迅速突出起来。

在1994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上,民政部提出选择部分省会城市率先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研,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开展按最低生活保障线进行救济的试点。1995年年初,民政部专题研究部署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计划,决定成立联合调研组对较早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进行跟踪调研。1996年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又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作为重点议题,在1997年连续召开的社会保障汇报会上,也都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和针对性的指导。

在民政部的大力推动与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下,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1995年年底以前,全国只有12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到1996年年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就有116个;截至1997年8月底,全国共有206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约占当时全国城市总数的1/3。这标志着改革城市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确立。

从总体上看,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步伐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基本一致的。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如上海、厦门、青岛、广州、大连、福州、海口等,体制改革比较深入,不仅具有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而且具备了实施的主要条件。另外有些城市如沈阳、武汉、合肥等虽然不是沿海开放城市,但是在这些城市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对密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对建立与之配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相对而言也十分迫切。中西部贫困地区也有部分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但基本上集中在省会或各地相对发达的城市,这也说明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之间有着高度的相关性。换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是促进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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