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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报告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清理,省级58个部门共取消和调整392项行政审批项目,保留810项。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州(市)工作的指导监督,省政府组织五个督查组于2009年7月7日至7月17日,对全省16个州(市)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云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报告

杨瑞璧 李 艳

2009年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不适应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公共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流程最短、质量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精简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机关提高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审批条件进行整合、优化、重组和改造,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科学划分和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机关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机联系和互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转变,促进依法行政。云南省200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清理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8〕10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50号)的要求,认真开展了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对保留项目的规范化及后续监管工作。通过清理,省级58个部门共取消和调整392项行政审批项目,保留810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经省政府第150号令向社会公布;保留的项目在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作了公布。全省行政审批项目的平均精简率为36%,其中,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的精简率超过了50%。全省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在设定时限内均压缩了1/3以上,其中,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压缩了1/2以上。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基本达到了省政府要求的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充分认识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均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了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抽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安排了专项经费,为清理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2.原则明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确保质量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始终贯穿于新一轮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做到依法清理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和实施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要求各级各部门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做到不瞒报、漏报、迟报和错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清理工作相衔接,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调整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都作出了相应处理;坚持了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坚决取消和调整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部门报送意见、汇总审核处理、分别协商认定、公开征求意见、领导小组讨论等程序,开展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清理审核工作,确保了清理工作的质量。

3.健全制度,规范审批,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在清理后均按省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积极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结合“法治政府”四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各州(市)及相关部门都及时制定了相关制度,通过政务信息网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办事程序进行全面公开,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积极开展行政审批听证工作。

4.加强指导,专项督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州(市)工作的指导监督,省政府组织五个督查组于2009年7月7日至7月17日,对全省16个州(市)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组在重点对各州(市)政府清理工作进行督查的同时,还对各州(市)部分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及其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结束后,云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召开了督查总结会,认真总结了各州(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并要求继续督促各州(市)抓好清理项目的落实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1.精简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

通过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方便了人民群众,较好地解决了行政审批项目过多、审批程序烦琐等问题,遏制了利用审批乱收费和滥用审批权力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受到了群众欢迎,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通过清理,昆明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在今年初已减少至86项,审批时限压缩至规定时限的1/3以下,已经成为全国同类城市中行政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时限最短的城市。

2.逐步理顺了行政管理关系,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管理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如大理州政府在清理工作中,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紧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及时精简下放了部分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较好地体现了政府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灵活性、转变自身职能的主动性。

3.促进了管理理念更新,创新了政府管理模式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审批方式,完善了“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不断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不需审批但需实施监督的事项,加强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逐步改变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做法。如玉溪市政府要求能够下放的一律下放,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和调整,大幅度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

4.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对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逐步得到规范,较大限度地减少了自由裁量权和审批的随意性,借审批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现象大为减少。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

少数部门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愿主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措施不力,各州(市)仍然存在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

(二)清理工作还不够深入全面,认定标准不够统一

部分州(市)和所属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定位不准,对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不清,导致上报项目不准确、不全面,部分州(市)列入清理的单位和项目数量相差较大,不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力度还不够;少数部门审批时限压缩还不到位;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情况仍然存在。

(三)对取消和调整的部分项目后续监管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继续审批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况仍然存在

一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移交至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管理,但由于当地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发育不健全或尚不发达,自律机制尚未完善,难以胜任有关工作,导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实际的管理力度削弱或者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难以转移到社会管理中,更不能一次调整到位,影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

部分州(市)尚未做到“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工作未全面展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省政府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新要求,把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国务院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启动云南省相关工作。政府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统一清理标准和要求,注意搞好工作衔接

各地各部门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清理工作相衔接。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公布。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调整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作出相应处理,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时研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决取消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不断巩固和完善清理结果。

(三)要提高服务水平,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各地各部门应当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提出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继续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公示、听证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并联审批制、全程服务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切实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管,整治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落实审批项目处理决定不够严格的部门,认真进行督促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对发现的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行为。

(五)要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各地应紧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批中心、政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等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职能,理顺关系,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工作条件;要合理解决工作人员的编制、经费、待遇和考核问题,设立首席代表制,在保持工作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要加强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优化工作方式和步骤,完善中心基本工作流程,认真梳理各部门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注意工作沟通和衔接,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科学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高效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作者单位:杨瑞璧,云南省人民政府;李艳,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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