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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成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同样是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成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至目前为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达221项。

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成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从2002年第一轮行政审批改革至今,国务院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各地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同样是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成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至目前为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达221项。这对于扩大和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使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有效,建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创新方面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彻底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各级政府部门打破现有利益格局,凡是市场和社会自我调节的坚决取消;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下级政府能够履行的坚决下放给下级政府,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一个彻底的审视。不仅是对目前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该取消,即使是合法、合规但已经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形势的,也要通过对法律和规章的修改,经过合法程序逐步取消。

二是公开性。我国多年来的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已经清理了相当大一部分审批项目,然而时至今日,仍然可以听到抱怨政府审批事项过多的声音,政府对市场的管制行为似乎并未有随着审批项目的精简而放松。出现上述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改革中“明减暗增”“边减边增”,这些行为或是把要精简的项目合并到一个整体项目上报,看似减少了不少项目,实则这些行政审批项目都没有被清理掉,甚至一些被清理掉的项目改头换面,以新的名字重新进入了行政审批事项。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以公开性的原则操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方面在审批项目部门自报项目的基础上划定界限,隐瞒不报的审批项目一律作废。同时要求列明审批事项名称、类别、依据是否含子项目、收不收费、办理时限等内容,以此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根据。另一方面,在公开被清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那些被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将要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该同时予以公布,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是持续性。行政审批政策创新不仅仅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而且是对整个行政审批制度的持续性的完善过程。如第六次行政审批制度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投资、社会事业、非行政许可项目等领域,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理清自身职能边界,还权于社会。然而在食品安全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和设计消费者安全的标准和职业规范等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审批和监管。在这些领域,政府的行政审批不仅不应该放开,还应该提升其审批监管的能力。与此同时,对被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也不意味着政策创新过程的结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只是代表着政府在微观层面减少对市场的干预。由于市场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市场既需要政府为市场提供规则和环境,又需要政府为市场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保障,转型期还需要政府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引导和推动。不管是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还是政府部门放到市场的审批项目,都需要新的承接主体,而且是有承接能力的各类主体。比如某方面行为主体的资质管理,就需要有行业组织和行业专家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如果这样的主体不够,政府转变职能的战略目标就很难实现。所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相关的政府宏观管理能力的提升问题、社会组织建设问题、社会治理机制问题,都同时相应地进入政策创新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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