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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则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以下三个层次的赔偿顺序:由交强险的保险人优先履行赔偿责任。针对前述交强险的赔偿损失余额,按照侵权人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以一起除交强险外损失额为20万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以下三个层次的赔偿顺序:

由交强险的保险人优先履行赔偿责任。鉴于侵权人(亦即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程度不同,交强险的保险人的理赔限额是不一样的。在侵权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2],亦即通常所说的“12100元标准”;在侵权人全部或部分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亦即通常所说的“122000元标准”。

针对前述交强险的赔偿损失余额,按照侵权人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这里所指的“过错比例”,即是指前述由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判断由过错方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适用该部分的理赔时,有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1)商业第三者险径行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驾驶的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2)免赔率

除非机动车已经购买“不计免赔”的相关险种,否则通常的商业保险合同都会有免赔率的相关约定,免赔率的应用方式可以归纳为:保险公司在计算理赔款过程中以定损额为基础,先扣除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再依据特定事故状况可能会加扣一定免赔率,最后将剩余理赔款交付给车主。具体解释如下:

a.事故免赔率

保险公司会依据车主的事故责任,在计算理赔款时扣除一定免赔率,如有些保险合同约定车主全责的免赔率是10%~15%等,也有些合同不理会责任的形式,一律扣减固定的比例。

b.绝对免赔额

有些保险合同还设有绝对免赔额,通常对于500元以下的小额车损事故是不作理赔的,以提高保险的理赔效率,降低成本,排除大量小额、烦琐的理赔申请。

c.加扣免赔率

通常加扣免赔率是指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的车祸事故状况增加一定的免赔率。尽管各车险公司对加扣免赔率的规定各有不同,但通常加扣免赔率的执行条件主要集中在车主多次出险、非约定驾驶员事故,以及盗抢险理赔过程中的证件缺失等情况,如规定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超过核定载重行驶等,需要增加10%~20%免赔。

(3)免赔率的计算规则

a.当遇到(实际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商业第三者保险金额时:

商业第三者保险理赔款=商业第三者保险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加扣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以一起除交强险外损失额为20万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交警认定该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如法官认为该车驾驶员应承担事故损失额70%的赔偿责任,等同于他应当承担14万元的赔偿,因为此时赔偿额已经超过10万元的保险金额,故保险公司会在10万元的赔偿限额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5万元。

b.当遇到(实际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商业第三者保险金额时:

商业第三者保险理赔款=实际核定赔偿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加扣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例如,A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在一起事故中,A车致B车产生交强险以外的3000元损失,假如A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官认为该车驾驶员应承担事故损失额70%的赔偿责任,等同于他应当承担B车其中2100元修车费用,这时保险公司会在21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B车车主1785元。

如不存在商业第三者保险,或者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足以赔偿该部分损失,由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承担余下的赔偿责任。

[1] 采用2013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作为示例。

[2] 该限额标准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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