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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冲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该法的规定,外国国家在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也就是说,香港法院原则上不得受理对一个外国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在外国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进行商业交易、其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侵权等情况下,该外国国家不享有香港法院的管辖豁免。另外,根据国际法,香港法院尊重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一些国际组织及其部分职员所享有的一定的司法管辖豁免权。

二、香港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冲突法上的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审判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所以,冲突法上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就是,确定不同的涉外民事案件应由何国或何地区法院审理的问题,它主要讨论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或标准来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法院有权或无权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冲突法上的管辖权不同于纯国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因为后者是指一个国家内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不涉及各类涉外民事案件应由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来审理。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冲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历来把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视为冲突法的三大专题之一,有人甚至认为管辖权问题较之法律适用问题更为重要。英国著名冲突法学者莫里斯(J.H.C.Morris)曾说:“在英国法律冲突中,管辖权问题常常趋向超过法律选择问题,或者说,管辖权问题是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管辖权(无论是英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得到满意解决,法律选择就不成问题了。”(3)在香港冲突法中,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也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

香港法律将民事案件分为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两大类,对这两类诉讼分别实行不同的管辖原则,但无论在对人诉讼中还是在对物诉讼中,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都是从“管辖权的基础是实际控制”这一原则出发的,也就是说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必须对该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

(一)对人诉讼。对人诉讼,又称为当事人之间的诉讼(action inter-partes),是指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要求被告作为或不作为,以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问题的诉讼形式。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债,就违约或侵权行为付出损害赔偿,停止某一现行的侵权行为的诉讼,就属对人诉讼。(4)对人诉讼的判决只拘束诉讼当事人。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既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也不考虑诉因的性质,而只是从“实际控制”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香港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1)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在香港送达被告;(2)被告自愿受香港法院的管辖;(3)被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第11条之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5)

(二)对物诉讼。对物诉讼是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其财产权利或利益的诉讼形式。在对物诉讼中,法院就某一财产权利及当事人的权利作出的判决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可以及于有关的第三人。对物诉讼大致包括三种类型:(1)决定物之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诉讼;(2)海商诉讼(admiralty action),即为决定船舶或货物的权利或对该船舶或货物有任何请求的诉讼,包括因该船舶或货物所造成损害而有请求权的诉讼;(3)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诸如有关婚姻的效力、离婚、婚生子女的确定、认领等诉讼,之所以被视为对物诉讼,是因为普通法认为身份(status)与物有类似之处,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身份问题的判决应被全世界所承认,其效力可以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6)香港法院对前两类案件的管辖权同样是建立在“实际控制”原则基础上的,只要争议的财产、船舶或货物在香港域内,香港就有权对与该财产、船舶或货物有关的对物诉讼行使管辖。在海商诉讼中,有关船舶的国籍为何并不重要。至于有关身份行为的对物诉讼,香港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来决定它是否有管辖权。举例来说,香港法院是否就婚姻诉讼享有管辖权,大致视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来决定。

(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英国1979年《国家豁免(海外属地)法令》——State Immunity(Overseas Territories)Order 1979,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State Immunity Act 1978)施行于香港。按照该法的规定,外国国家在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也就是说,香港法院原则上不得受理对一个外国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在外国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进行商业交易、其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侵权等情况下,该外国国家不享有香港法院的管辖豁免。(7)另外,根据国际法,香港法院尊重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一些国际组织及其部分职员所享有的一定的司法管辖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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