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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小学教师聘任中小学教师聘任工作

时间:2022-05-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教师聘任制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教师聘任制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职责。

实施与问题

第三节 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程序、实施与问题

一、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若干相关问题

(一)实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前提

学校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设置工作岗位,是中小学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前提,它是科学配置师资队伍,有效利用国家财政资源,保证公立中小学办学效益的关键问题。2001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明确了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2002年6月26日,教育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分配作了进一步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陆续制定了本省(区)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或编制管理办法,开始按新标准核编并进行人员清理工作。

1.核定编制的流程

根据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岗位的设置过程如下。

第一,中央编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二,在中央编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指导下,省级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省内中小学编制管理办法。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和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第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级中小学编制管理办法,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报省级政府核准。具体来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第四,教育部门按核定编制总额,根据班额、生源等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编制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最后,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岗位。

2.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国家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该标准分小学、初中、高中,按城市、县镇、农村的维度设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即教职工与学生人数之比。大致来看,城市标准较为宽裕,即城市配置教职工数量要略高于县镇、农村。具体标准如表3-1所示。

表3-1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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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资料来源: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附表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还规定,中小学教职工中,除教师以外,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按照班额配备教职工、教师等的参考标准。初中、高中阶段,城市、县镇、农村的班额均为45~50人,高中教职工的配置标准,城市为3.6~4人,即每个班级配备3~4名教师,高于县镇的3.5~3.8人、农村的3.3~3.7人;初中教职工的配置标准,城市为3.3~3.7人,县镇为2.8~3.1人,农村为2.5~2.8人。小学班额一般为40~45人,教职工配置标准,城市为2.1~2.4人,县镇为1.9~2.1人,农村地区的班额和教职工配置标准由各地酌情决定。

表3-2 中小学班标准额与每班配备教职工数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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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部分省区规定了调整编制的周期,如江苏省是两年调整一次,湖北、湖南、贵州是三年调整一次。(1)

(二)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对教师聘任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由此可见,教师聘任制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教师聘任制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职责。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专门职业的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宪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包括: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文化教育权;等等。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等。

教师作为专门职业,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其特殊性。教师基于国家的要求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为了保证教师教育教学活动所具有的公务性质,保证教育社会功能的实现,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予的工作任务。(2)因此,教师聘任合同中的相当一部分条款或由国家规定,或由校方规定,而不由双方平等协商和约定。

由于教师的教学责任比较特殊,因此,聘任合同的一些条款是由立法来规定的。(3)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了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教师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教师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教师聘任制的特点

教师聘任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精神,由学校和教师双向选择,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定人事关系的制度。为此,教师聘任制首先表现为双方自愿、地位平等。

1.聘任双方自愿,地位平等

教师聘任制度遵循双方自愿、地位平等的原则“,双向选择”是这一原则的重点体现。作为学校法人代表的中小学校校长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自主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教师结构的配置、调整,聘任不同知识结构的教师;教师也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在自认为最好的工作岗位上施展才干。

学校和教师双方的合作是自由的,并基于平等的地位签订聘任合同,以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聘任期内,学校无特殊理由不能解聘教师,教师也不能无故辞聘,如一方确需变动时,也要提前与当事人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才有可能变动,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2.引入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

竞争既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一种形式,同时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激烈的竞争使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学校根据教师的德、才、能、绩择优聘任教师,在教师受聘后的任期内,学校根据聘书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对教师进行奖惩、培训、职务晋升的晋级增资等。

教师聘任有一定的期限性,一般为2~4年,任期期满后,学校根据教师的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教师在聘任期内能尽职尽责,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要求的,学校在其任期满后可以继续聘用,对于教师续聘后承担什么任务、担任何种教师职务,学校需要根据其任职条件和考核成绩重新确定。对于经考核不称职的教师,学校可不再继续聘用。由此打破了以往的教师终身任用制,使得教师职业能进能出,教师职务能上能下,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3.教师首次被聘用时需有试用期

试用期的意义在于决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何种教师职务。这是因为,取得教师资格只是表明具备了担任教师的条件,但能胜任何种教师岗位,还需经过一定的工作实践才能证明。《教师法》对试用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试用期通常为1年。

4.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教师受聘后,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其职务发生变化后,其职务工资也相应变化,这就使教师的工作业绩、职务同工资联系起来,较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打破了长期以来教师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增强了教师的责任心和上进心。

需要说明的是,在目前的人事管理体制下,教师的聘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主要表现在:学校校长在聘任教师时,要优先聘任本校现有的教师;教师应聘时受到诸如户口、住房等条件的制约,要优先考虑所在学校的聘请。

二、中小学教师聘任的程序

根据人事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还印发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些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学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操作性规定有如下几方面。

(一)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是中小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法定行为。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中小学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学校编制情况,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信息,需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公开招聘具有公开、直接、自愿、透明度高等优点,有利于发现和合理使用人才。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在教育领域,人员招聘的程序一般是:先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经人才交流部门批准,并以广告或启事等形式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工作性质与任务、待遇等,然后对应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或考试。对符合条件者,双方签订聘任合同。招聘对象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的意见(节选)

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由学校将空缺岗位及所需人员条件(政治思想、年龄、学历、专业、教师资格等)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教育行政部门对上报空缺岗位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分析并根据学校教学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招聘教师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空缺岗位、招聘人员范围及条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应聘教师岗位人员不受身份限制,但必须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4)组织考试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人事等部门参加,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和教师、专家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政治思想和教学能力的综合考核,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对应考人员做出综合评定,并在此基础上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优秀代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聘用。

(5)研究决定和公布结果。学校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小组的评定意见和提出的拟聘人员名单,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上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6)教育行政部门将拟聘教师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

(7)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教师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其录(聘)用手续。聘用合同经人事部门鉴证,并作为办理工资基金有关手续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

——摘自《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教人[2003]23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节选)

第二章 聘用(聘任)

第六条 学校聘用教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为3年(按学年计)。岗位聘任期一般为1~3年,岗位聘任期限不能超过聘用期限。

对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和岗位特需人才,经聘用双方同意,可协商约定聘用及聘任期限。

第七条 学校工作岗位包括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和特设四类岗位。

第八条 学校首次聘用的教职员,可约定试用期。聘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聘用期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聘用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第九条 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市学校(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继续聘用申请或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学校应当同意,具体聘任岗位由学校根据受聘人的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决定。

除本条规定情形外,在聘用期内,对于上学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聘任期设定为1年。

第十条 学校聘用(聘任)教职员,应采取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式进行,政府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应优先聘用(聘任)。

第十一条 受聘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身心健康,能坚持受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三)具备拟聘岗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其中专任教师要符合以下要求:

1.中小学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无相应教师资格的,必须在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取得)。

2.除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市学校(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外,在小学任教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初中任教的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高中(含中专、职中)任教的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到2012年第三轮聘用期限届满时,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40周岁以下,在中学任教的未取得本科学历、在小学任教的未取得大专学历的(正式录取并在读的除外)不再续聘。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首次在学校应聘专任教师的毕业生必须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专任教师必须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首次在学校应聘专任教师的在职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学历要求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年龄一般为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相当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教职员代表等组成的聘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任期为3年,学校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员岗位设置、聘用(聘任)、考核评价等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有关要求和聘用(聘任)合同约定,对受聘人进行年度(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聘用(聘任)、职务任免、培养培训、工资福利、评优评先和奖惩等重要依据。

教职员编制100人以下的,领导小组由5~9名成员组成;教职员编制101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领导小组由7~11名成员组成;教职员编制301人以上的,领导小组由9~13名成员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教职员编制数、内设机构数、中层以上领导职数,以及岗位设置要求,指导学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受聘人与学校领导、工会主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任到该学校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和工会领导岗位工作。

在办理人员聘用(聘任)事项时,与受聘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聘用(聘任)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聘任)条件等事项;

(二)个人申请;

(三)资格、条件审查;

(四)考核考察、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五)聘前公示3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聘用(聘任)结果;

(七)签订聘用(聘任)合同;

(八)教职员签收聘用(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聘任)合同的订立

学校聘用(聘任)教职员,必须签订聘用(聘任)合同。合同范本统一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聘任)合同》。

经上级任命的学校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聘任)合同;其他教职员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聘用(聘任)合同。

聘用(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摘自《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中教[2009]71号)

(二)聘用工作组织和人员聘用的程序

按照文件规定,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三)聘用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其提出订立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长期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人员,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权利义务有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续聘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在学校中,续聘是指在学校聘用教师期间,双方合作相互满意,聘期届满,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需要说明的是,续聘也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学校和教师再次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可与上次聘用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

(五)解聘

解聘就是解除聘用。在学校中,是指学校在聘用教师后,发现教师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或者在工作中不称职,或者违反规定,已不适合继续聘用,学校和教师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对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除所列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于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对于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实践过程中,也对解除聘用合同作出规定。如沈阳市就中小学校、受聘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

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节选)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五)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合同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第十六条规定者除外);

(二)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第十六条规定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三)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聘用单位。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已聘用人员的岗位进行调动,聘用双方应予以服从。

第五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教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聘用单位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时,受聘人员的月工资低于聘用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聘用单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交付赔偿费用等:

(一)凡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的,受聘人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二)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培养费;

(三)凡是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受聘人因“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摘自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2000]10号)

广东省中山市2009年对中小学教职工的解聘作出若干规定。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节选)

第十八条 聘用(聘任)合同的变更

聘用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用(聘任)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的聘用(聘任)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聘用(聘任)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

(一)双方在聘用(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情形出现;

(二)因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等必须调整岗位;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单方可以变更聘用(聘任)合同的情形出现。

教职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转岗:

(一)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

(二)不符合聘任岗位要求;

(三)受聘人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岗位聘任期内需改聘新岗位的,经领导小组同意,由学校与其变更聘用(聘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属本项第10、11、12点规定情形的,学校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拟解聘人员):

1.受聘人不符合聘任岗位要求,且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

2.受聘人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3.受聘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出境)逾期不归;

4.受聘人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

5.受聘人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6.受聘人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

7.受聘人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管理)任务,给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8.受聘人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

9.受聘人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10.受聘人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未能获聘新工作岗位;

11.受聘人学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

12.因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教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

5.受聘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6.属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但需书面通知学校:

1.在试用期内;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依法服兵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受聘人需与学校解除合同的,应在学年结束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若不能与学校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受聘人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期限届满;

2.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学校被依法撤销;

4.教职员退休、退职、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中教[2009]71号)

需要说明的是,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在解聘教师时,要有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解聘受聘教师,学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

(六)辞聘

辞聘是指教师主动请求学校解除对自己的聘用合同的法定行为。由于聘任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教师不能随意辞聘。若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后果的,应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三、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具体实施

(一)初期的探索与实践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试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具体做法各不相同。一般是由学校公布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包括拟聘岗位、竞聘条件、聘任程序等。有的地方规定,聘任方案须经教代会通过。聘任一般实行双向选择,学校选教师,教师选岗位。在聘任方式上,有的采用一级聘任,由校长直接聘教师;有的采用多级聘任,校长聘年级组长或班主任,再由他们聘教师;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学校自主选择聘任方式。(4)为实行聘任制,山西晋中地区还对整个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进行考试,将考试成绩和任职考核结果结合起来作为聘任依据。(5)对于落聘教师的分流和安置,各地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实行顺向流动,初中流向小学,市直流向乡镇,乡镇流向村小,强校流向弱校,以充实薄弱学校教师队伍;二是以校办产业为依托,兴办经济实体,或从事社会化、企业化的后勤服务;三是对年高体弱者实行内部退养;四是对能力较差但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安排离职进修;五是辞退代课教师、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考核不合格的教师。(6)对于不另谋他业最终未聘人员,学校保留人事关系6个月,每月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让其自谋出路,6个月后将人事档案转至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或去外系统谋职手续。(7)

可以说,在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初期实践阶段,由于教职工聘任没有现成的范式,没有任何经验可言,有的只是一个指导思想,也就是说,大家都感觉到计划体制有很多弊端,需要建立一种更加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和主动性,责权利统一的高效工作和科学评价的新机制,聘任制思想就此应运而生,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各地都在探索。初期的实践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对管理者而言,只要教师在聘书上签字,即表示同意聘用,学校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都没有明确,还和以前一样;对教师个体而言,签订聘书意味着在聘期内从事某一岗位的工作,不签聘书仍属国家在编人员,还可到其他学校或岗位工作。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聘任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聘任制带来的思想触动和工作效益十分显著,教职工的危机感、压力感、责任感明显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学校的发展。

(二)聘任合同制的实施

教师聘任工作是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各地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完善聘任形式、激励教师不断进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学校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开始试行聘任合同制,聘任程序规范了,内容丰富了,也具备了有法律依据的文本。2005年12月20日,人事部办公厅及时发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为规范教师聘任制提供了依据。该文件明确提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行聘任合同制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和严格编制管理;从人本的角度,聘任合同制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和民主精神,在聘用者与被聘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平等的关系。聘任合同制的出现,对于聘任制的深化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但弥补了聘任制的形式缺陷,更使聘任制真正纳入法律轨道,有利于促进依法治校。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均实行教师合同聘任制。

合同聘任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显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具体表现在:打破了事实上存在的岗位职务终身制,优化了教师队伍,少数不适合教学工作的人员受到触动,多数在岗教师提高了对自己的要求;扩大了校长办学自主权,使校长拥有一定的人事调配权,校长对学校内部事务的决策权受到尊重;初步建立了竞争机制,打破了“大锅饭”“、平均主义”,改革了人浮于事的局面,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了教育质量;为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

四、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实施现状显示,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缺陷,主要是未充分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且程序规定不严谨,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目前的教师聘任制度未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

目前,我国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者规定,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进行。这些文件都是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聘任制度,对于中小学教师聘任而言,并不能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

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对象是成长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儿童和青少年处于人生成长的特殊阶段,需要教师付出艰苦的劳动,不仅要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要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全面负责。从中小学教育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基础教育是对学生实施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和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涉及对人的基本发展权利的教育准备。从中小学教师的劳动报酬、劳动的最终产品等方面来看,中小学教师的劳动产品一般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并带来经济效益,劳动报酬来源单一,比较稳定。中小学教师职业具有公益性,社会需要给予中小学教师充分的尊重。

总之,中小学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在中小学教师聘任和管理方面必须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与做法,探索更加适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聘任制度,确保中小学教师来源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确保中小学教师有良好的待遇、较高的社会地位、较好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等,解除教师工作的后顾之忧,使教师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平和、安宁的环境中安心地从事教育事业。

(二)聘用合同制度的期限设计难以维持教师职业的相对稳定

据“面向21世纪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500多位特级教师的问卷调查,一个中小学教师从入门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从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到独立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和尝试创新需要4~8年,从成熟到教学成果达到最佳状态需要8~10年,若要达到出教育研究成果,则需要30年的时间。因此,教师的专业发展需要有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较长的工作年限。(8)从教师专业发展的角度看,也应当维持教师职业的相对稳定。

而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分为短期(3年以下,含3年)、中期(3年以上)、长期(直至退休)和项目合同,文件还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但“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在文件精神的指导下,中小学校一般与教师签订短期、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实际上是终身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按照现在的政策,在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长期合同。按照这样的规定,教师要获得签订长期合同的机会,可能要经过10~25年的等待,而在获得长期合同之前,学校需要不断与教师续签短期、中期合同,这就使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生涯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教师长期缺乏对学校的归属感,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因此,需要探索一种能维持教师职业的相对稳定性的合同聘期,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三)关于教师聘任的一些规定不够完善,缺乏操作性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招聘过程中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文件具体规定了应当回避的若干亲属关系,便于操作与实施,但是还需要研究补充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组织人员在遇有亲属应聘时申请回避的规定,以及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若干具体后果,便于在实际聘用工作中实施,以保障教师招聘制度的公平性。

聘用合同的解除、不续聘等规定不够完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列举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但对不续聘的事由未作出规定。无论是解聘抑或不续聘,对聘用人员的影响都很大,单位如果作出解聘或不续聘的决定,必须有提前告知程序,提前告知拟解聘或不续聘人员,以便其及时寻找新工作。另外,单位在作出解聘、不续聘的决定前,需要对拟解聘或不续聘人员违背了相关规定的事实及理由作出说明,并给予对方申辩的机会,这也需要在聘用文件中作出相关规定。

文件中的一些规定还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文件应当对招聘公告、招聘结果的发布方式、发布范围以及发布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使公开招聘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

(四)亟待研究制定新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

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编制配备标准均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2001年10月制定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2002年6月26日《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但这两个文件中关于中小学教师的配备标准是按照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情况制定的,两个文件中的具体编制规定均为城市最高,即城市的教师配置数量高于县镇,县镇的教师配置数量高于农村。文件发布至今已有近十年,这十年中,经济社会和教育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农村边远地区、边疆县由于地理条件差,学生人数相对较少,根据教师编制配备标准,教师的配备数量根本无法满足开足规定课程的需要,因此,急需研究制定新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无论在具体规定还是在实施上,都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在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完善的方案,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注释】

(1)参见:苏政办发[2002]13号文,鄂政办发[2001]12号文,湘政办发[2002]44号文,黔府办发[2002]89号文。

(2)劳凯声.中国教育改革30年:政策与法律卷[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09:117.

(3)同上:118.

(4)浙江省教委.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探索[J].中小学管理,1999(7—8).

(5)侯酉生,张治礼,查茂雄.晋中教育系统人事制度的改革[J].山西财税,2000(1):11—12.

(6)易国斌.农村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实践与思考[J].教学与管理,1999(10):10—12.

(7)阎俊山.激励队伍,优化结构,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人事保证——我省中小学实施教师聘用制情况概述[J].河南教育,2002(7):45.浙江省教委.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探索[J].中小学管理,1999(7—8).

(8)杨春茂.教师聘任呼唤法制保障[J].中国教师,2003(3):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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