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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或者”到“并”的进步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规定,与原《会计法》关于“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相比较,是一大进步。

从“或者”到“并”的进步

从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规定,与原《会计法》关于“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相比较,是一大进步。

从“签名或者盖章”改进为“签名并盖章”,虽乃只字之别,却是强调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有形表现之一。从字义上讲,“或者”是一个不定的虚词,意即负责人签名也可,盖章亦行,二者可居其一;如今修订为“签名并盖章”,笔者以为,那就得两者兼而有之:不但要求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而且要加盖自己的印章,改变了以往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上只签名不盖章,或盖了章不亲笔签名那种非会计责任主体行为的传统做法。这将有利于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划分,督促单位负责人加强单位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日常管理;有利于约束单位负责人的理财行为和依法追究会计法律责任,以消除在查处会计信息失真时,有的单位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的弊端。

过去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对待财务会计报告那种极不严肃的习惯做法,即可“签名”,也可“盖章”的老规矩,感受到确实有一部分单位领导人因财会知识欠缺,无法对财务会计报告书上那纵横交错的表格、线条和密密麻麻的数字、符号及其计算复杂的财务比率,进行确认与审批,这又恰好为某些心术不正的人乘机做假账、造假表提供了用武之地。因而出现有人在财务报告书上代为签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人印章一盖了之的现象。于是,单位负责人有的视而不见,有的则成了徒有虚名的傀儡,无人负责任。倘若允许如此下去,还可为某些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失真的会计信息还将屡禁不止。

从“签名或者盖章”修订为“签名并盖章”,可以促使“签名并盖章”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单位负责人就必须带头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并学习、通晓财务会计和其他相关知识,诸如财政、税收、审计、统计、金融保险、证券交易和外币结算等常识,才能逐渐适应如今改进了的规范操作,能在以后的理财工作中恪尽职守、一丝不苟地审核、批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编制、呈报的财务会计报告,从而真正进入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角色,以全面履行《会计法》第四条赋予“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权利和义务,既符合财务会计业务的特点,也符合我国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通行的做法,更符合广大会计工作者的心愿。

(本文发表于《中国财经报》20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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