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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市被调查者在择偶的基础和认识途径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关系是家庭中最核心的关系。夫妻关系即两性在家庭领域的角色关系,这种关系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中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在当代中国社会,传统封建家庭伦理所规定的夫妻规则,如夫妻有别、夫为妻纲的不平等思想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数据显示,大连市夫妻认识途径中,被调查者是通过自己认识的占24. 90%,明显高于“父母亲戚介绍”及“媒婆、组织介绍”所占的比例。
夫妻关系_变迁中的城乡家庭

五、夫妻关系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起点。夫妻关系是家庭中最核心的关系。

夫妻关系即两性在家庭领域的角色关系,这种关系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中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在当代中国社会,伴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以及家庭结构的简单化,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家庭轴心从以往的亲子轴心转向夫妻轴心;夫妻关系在家庭内部趋于平等,夫妻各自保持思想和经济的独立,共同分担家庭义务;在夫妻关系中注重爱情、情感支持、伴侣关系的实现以及性的和谐与满足(邓伟志,2001:91-92)。

在当代中国社会,传统封建家庭伦理所规定的夫妻规则,如夫妻有别、夫为妻纲的不平等思想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核心家庭比重较大,夫妻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轴心;从夫妻性质上看,主从型居少数,平等型增多;从夫妻功能实现上看,夫妻比较重视感情交流与沟通,生育职能弱化而性爱意义突出;夫妻冲突与离异增加。

(一)夫妻关系的确立

婚姻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男女维持生活基本需要上的相互依赖,另一部分则是浪漫爱情。爱情虽然是择偶的基础,但是择偶这一行为除了“心理学上”的“情感属性”之外,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内涵。可以说择偶既是个人选择,同时又受社会情境影响。而夫妻间认识途径的特点,恰恰反映了择偶的社会文化特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的形式从不成熟的血婚制、伙婚制走到了成熟文明的个体婚,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的择偶观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婚姻作为人一生中的重大事件,认识途径、恋爱时间、婚姻决定方式、婚礼仪式等方面的变化,也可以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社会变迁的特点。

1.认识途径

我们首先从与配偶认识的途径来看被调查者的择偶观念,数据结果显示(见表1.2.23),大连市被调查者与配偶的认识途径具有如下特点:

表1.2.23 分城乡的夫妻认识途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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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恋爱的比例高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数据显示,大连市夫妻认识途径中,被调查者是通过自己认识的占24. 90%,明显高于“父母亲戚介绍”(18.64%)及“媒婆、组织介绍”(6.26%)所占的比例。现代择偶方式中,自由恋爱的比重已经超过了传统择偶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认识途径呈现出的这种自主化特点,显示出多数被调查者在择偶过程中的理性增强,以及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念,尤其是都市里的青年男女显现出更高的择偶独立性。

(2)关系网络依然是获取择偶信息的主要来源。通过同事朋友介绍获取择偶信息,要明显高于父母亲戚介绍,此外,具有中介性质的“婚姻介绍所、媒体征婚”等获取择偶信息的途径并未被多数人所接受(所占比例仅为0.25%)。多数被访者会经同事朋友介绍与配偶认识,而那些属于陌生人关系或组织性特点的“婚姻介绍所、媒体征婚”之所以不被多数被访者所认同,也反映出大连市被访者在择偶过程更加依赖于“熟人”网络。

(3)认识途径存在着时空上的变化。我们分别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描述一下大连市被调查者在择偶过程中认识途径所发生的变化。

时间维度(见表1.2.24):从时间维度上看,伴随着时代的变迁,大连市被访者择偶中的主要信息源之一的“父母亲戚介绍”这一血缘关系网络所发挥的作用渐次下降,其所占比例渐小,而具有高度自主性择偶特点的“自己认识”所占比例却在逐渐增强。这部分地反映了被调查者婚姻独立自由等观念正随时代的变迁而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同事朋友介绍”这一信息来源一直在择偶的信息选取中占据较大比重,同时“媒婆、组织介绍”这种具有一定时代特点的“认识途径”却依然存在,其比重高于“婚姻介绍所、媒体征婚”等具有现代特点的新型择偶渠道。

表1.2.24 不同结婚年代的分城乡的认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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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维度(见表1.2.23):从城乡空间差异上来看,具有一定传统特点的“媒婆、组织介绍”在农村所占比重要略高于城市,“媒婆、组织介绍”这种与配偶认识的途径,在城市被调查者中占3.77%,而在农村被调查者中占15.03%。同时在农村“父母亲戚介绍”所发挥的作用要大于城市,在城市被调查者中所占比例为17.87%,农村为21.39%,而与之相对应的“自己认识”所占比重则相对较小,在城市被调查者中所占比例为27.70%,在农村被调查者中所占比例为15.03%。城市被调查者择偶途径相对较多。

在农村,传统的择偶认识途径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其择偶的封闭性相对较高,这一点也反映出我国农村与城市不同的生活方式。结合时间维度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择偶中的“传统性”及“封闭性”正逐渐发生着变化,其中,“自己认识”比例正在增强,而同事朋友介绍所占比例达到47.98%,略低于城市被调查者的49.34%。随着城市化进程及现代化的推进,城乡差异性正在缩小。

2.恋爱时间

恋爱时间,具体说来就是指从相爱到结婚的时间间隔。斯特劳恩教授认为,情侣谈恋爱时间较长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获得经济独立,男女双方都要求能从婚姻中获得心灵上的满足、感情上的寄托和个性上的契合,这需要时间去发掘;此外,通过长时间的调整,双方可以比较从容地讨论一些长远的婚姻问题(http://www.xlxw.cn/yangguang/html/?4396.html,2008-9-21)。

我们从此次调查的大连数据中(见表1.2.25)发现,大连市被访者平均恋爱时间为23.18个月(标准差为16.37),市民与村民的平均恋爱时间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说来,城市被调查者的恋爱时间要长于农村被调查者,其中城市被访者平均恋爱时间为24.25个月(标准差为17.04),而农村被访者平均恋爱时间为19.37个月(标准差为13.10),二者相差6.39个月。

表1.2.25 不同结婚年代分城乡的从认识到结婚的间隔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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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上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前结婚的被调查者中,其中城市被访者恋爱时间平均为18.28个月(标准差为14.37),农村被调查者为14.17个月(标准差为9.39),相差4.11个月。60年代结婚的被调查者平均恋爱时间增加到21.17个月(标准差15.61),其中城市被调查者为22.89个月(标准差16.59),农村被调查者为15.47个月(标准差9.99),都略有增长,二者间差距拉大达到7.42个月。70年代结婚的被调查者平均恋爱时间为23.48个月(标准差为16.24),城市被调查者平均恋爱时间达到25.63个月(标准差16.78),而与之相对应的农村被调查者则增加到19.84个月(标准差14.73),差距略有回落。80年代结婚的城市被调查者平均恋爱时间略有减少,为23.89个月(标准差15.16),而同期结婚的农村被调查者则为21.73个月(标准差11.76),二者间差距继续缩小。进入90年代,情况发生了转变,这一时间结婚的农村被调查者的恋爱时间变化不大,为20.07个月(标准差15.12),而城市被调查者则达到了25.99个月(标准差为19.03),二者间的差距再次拉大,尤其是2001年后结婚的城市被调查者恋爱时间达到了31.96个月(标准差为25.12)。

数据显示,无论城乡,恋爱时间都超过1年,而且随着结婚年代的变化,城市被调查者的恋爱时间逐渐增长,且年代间有更大差异性。相对而言,不同时代结婚的农村被调查者他们之间的恋爱时间变化不大,且年代间差异较小。城市被调查者更倾向于婚前有相对较长的恋爱期,以增进彼此间的了解。这一点也可以部分地解释,相对于农村,城市的年青人更倾向于晚婚。

3.婚姻决定方式

婚姻是男女两性生理结合,受生物规律、自然规律的约制,但同时,婚姻又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体系,婚姻的社会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这一点尤其反映在婚姻的决定方式上。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人在婚姻决定方面具有相对较小的自主性,具有个性特点的婚姻更多地被赋予了具有集体性特点的家庭色彩,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体的结合,也是两个家庭甚至于两个家庭的关系联结方式,因此传统的婚姻决定方式多为“父母之命”。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其中主要变化之一就是男女婚姻上的自由。人们认为只有自由的婚姻才具有道德价值。结婚自由也意味着,男女双方对婚姻有自主权和决定权,他人无权干涉。

从婚姻决定方式上来看,大连市的被调查者其婚姻自主性有所增强,但是“父母决定”的作用依然存在。从数据上看(见表1.2.26),那种“父母决定、不问本人”的仅为2.42%,但是“本人决定、不问父母”的被访者所占比例也仅有5.88%。因此,单方面决定婚姻(个人决定不问父母,或父母决定不问本人)的方式比较少见。最常见的形式是父母与子女双方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被访者选择“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50.09%),一成多的被访者选择“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11.89%),“本人和父母共同决定”的被访者占总数的28.26%,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择偶者本人在婚姻决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传统文化因素依然对中国人的婚姻决定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

从时代变迁上来看,不同结婚年代的被调查者,其婚姻决定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总体说来,父母的影响开始弱化,婚姻自主性逐渐增强。进入90年代,那种“父母决定、不问本人”的婚姻决定方式已近乎绝迹,而“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的婚姻决定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少,“本人和父母共同决定”的方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纳。

从城乡差异上来看,城市被访者采用“本人决定、不问父母”的结婚方式要略多农村,而农村被访者采纳这种方式出现在改革开放以后。此外,农村被访者面临着更多的婚姻不自由,“父母决定”的因素所占比重要略高于城市,而城市中被访者则更倾于自己做决定。

表1.2.26 不同结婚年代分城乡的婚姻决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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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礼形式

婚礼形式的变迁,反映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见表1.2.27),婚宴是婚礼的主要形式,而新型婚礼形式尚未被多数人所接受。

表1.2.27 不同结婚年代分城乡的婚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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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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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拜天地”以及带有某种时代特征的“茶话会”所占比重已经逐渐减弱,婚宴成为大连人婚礼的主要形式(46.87%)。同时“双方家庭聚餐”形式所占比例也相对较高(30.14%,仅次于婚宴)。集体婚礼(1.02%)、旅行结婚(8.42%)等新型婚礼仪式虽占有一定比重,但并未成为主流,尤其是教堂结婚这一带有西方宗教色彩的婚礼形式尚未被中国人所接受。

中国人在结婚过程中注重婚礼仪式,这种对于仪式的重视程度甚至高于对婚姻合法性的认同,但大连市也有一定比例的被调查者选择无婚礼形式(7.02%)。

从时间上看,传统的“拜天地”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正在消失,“茶话会”形式也已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这种婚礼形式只在70年代以前结婚的被调查者占有一定的比例。“无婚礼”这种提倡节俭、移风易俗的婚礼形式却随时代的变迁有所减少,而需要一定数额开支的婚宴却日渐成为主流。

从城乡差异上来看,二者没有显著区别,“婚宴”与“双方家庭聚餐”都是主要的婚礼形式。农村被访者选择传统婚礼形式“拜天地”的比例(5.23%)略高于城市(1.15%),而新型婚礼形式如无婚礼,城市(7.22%)则略高于农村(6.40%)。

5.婚后居处

婚后居处是指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选择的居住方式。主要从两个维度来考虑:一是结婚前婚姻当事人期望的婚后居处,二是结婚时实际选择的婚后居处,见表1.2.28。

从希望的婚后居处看,独立门户占到了最多,其次是住男家,住女家的比例很小。从这个角度讲,独立门户是婚姻当事人的理想方式。实际的婚后居处并非完全会实现婚姻当事人的希望。在希望的婚后居处中,有76%左右的人得到了实现,总有24%的人没有如愿以偿。传统文化强调,男女结婚后应选择居住男家,数据也显示,多数被调查者在居住的选择上倾向于男方家庭(38.34%),而婚后男女两家轮流居住的做法所占比例非常小,仅为0.25%。

表1.2.28 婚前希望的婚后居处与实际婚后居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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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婚年龄:晚婚现象比较普遍、两性间存在着差异

在被调查的大连市家庭中,丈夫平均结婚年龄为26.50岁(标准差3.94),妻子平均结婚年龄为24.15岁(标准差3.37)。表1.2.29数据显示,大连市晚婚现象比较普遍,但是两性间依然存在着女性年龄小于男性的现象。

随时代变迁,结婚年龄逐渐向后推移,农村被调查者初婚年龄略低于城市。

20世纪60年代以前结婚的被调查者,平均结婚年龄为20.31岁(标准差3.20),其中城市被访者为20.06岁(标准差3.16),而农村被访者为22岁(标准差为3.32);60年代结婚的被调查者的平均结婚年龄增加到23.52岁(标准差2.89),其中城市被访者为23.91岁(标准差2.85),农村为22.31岁(标准差2.73);70年代结婚的城市被调查者平均初婚年龄为25.81岁(标准差2.71),农村被调查者为25.15岁(标准差2.65);80年代结婚的被调查者的初婚年龄是25.63岁(标准差2.81),其中城市为25.69岁(标准差2.75),农村为25.33岁(标准差3.07)。在90年代结婚的被调查者中,其平均初婚年龄为25.61岁(标准差3.02),城市被访者的初婚年龄为25.96岁(标准差3.21),农村为24.48岁(标准差1.92)。2001年以后结婚的被调查者初婚年龄为27.31岁(标准差3.22)。由于1960年代前以及2001年以后结婚的农村被调查者人数相对较少,所以平均数可能存在着偏差,但是从总体上看,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随年代变迁,被调查者的初婚年龄在逐渐增加,而农村与城市间的平均初婚年龄差距并不显著,从标准差上我们可以发现,城市被调查者的初婚年龄差异更大。

表1.2.29 不同结婚年代的分城乡的初婚年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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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关系

本次调查中,我们用主观感受答分来反映夫妻关系的满意度。而夫妻关系满意度同多种因素有关,除了前面我们提及的恋爱时间的长短外,后面介绍的夫妻间的家庭劳务分工和生养子女等因素都对婚姻的夫妻关系的满意构成影响。

1.婚姻满意度状况

(1)夫妻关系满意度打分较高。问卷中我们用以下三道题目之和来计算夫妻关系评价得分。这三道题目是:“对方能倾听我的心事和烦恼”,“对方对我的能力和成果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对方会在一些事情上给我忠告和帮助”,其中,完全符合为4分,不符合为1分。得分越高表明夫妻关系的评价就越高。总体说来,大连市夫妻关系得分相对较高,平均值为10.53(标准差1.51),见表1.2.30。

表1.2.30 不同夫妻关系评价的夫妻关系得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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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用一道主观态度题“你对自己的夫妻关系总体评价”,来分析被调查者的婚姻满意度情况。结果表明:被调查者婚姻满意度越高,其夫妻关系的评价就越高。其中对夫妻关系“很满意”的被调查者“夫妻评价”的平均分为11.19,而对夫妻关系“很不满意”的被调查者,夫妻评价得分仅为7分。

在夫妻关系满意度的测量中(见表1.2.31),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对自身的婚姻状况感到满意(很满意37.32%,比较满意59.69%),但是也有一定比例的被访者不满意其现有的夫妻关系(其中不太满意为2.71%,很不满意为0.28%)。3%的比例虽然很小,但是中国人向来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人们在填答问卷时时常会更高评估自身的生活状态,因而,夫妻关系满意率的实际比例可能要比调查数据显示的低,而令我们关注的就是:这些对自身婚姻持否定态度的被访者却依然维持着现有的婚姻关系。

(2)城市被调查者的婚姻满意度略高于农村。表1.2.31显示,城市被调查者中有38.88%的人对夫妻关系感觉很满意,高于农村被调查者的33.34%,而比较满意所占的比例为58.88%,略低于农村被调查者的62.28%,仅有1.87%的城市被调查者对“夫妻关系不满意”,而农村被调查者这一比例则为5.39%,另外,有0.37%的城市被调查者对自己的夫妻关系感到“很不满意”。

表1.2.31 分城乡的夫妻关系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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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性对婚姻的满意度略高于女性。表1.2.32显示,城市中男女两性对婚姻满意度的评价大致相当,男性略高于女性(很满意:男性为38.43%,女性为39.18%;比较满意:男性为59.72%,女性为58.31%;不太满意:男性为1.85%,女性为1.88%)。农村被调查者中男女两性对夫妻关系的评价略有差距,他们在夫妻关系满意度上的差距略大于城市被调查者(很满意:男性33.85%,女性31.37%;比较满意:男性63.08%,女性61.76%;不太满意:男性3.08%;女性6.86%)。

表1.2.32 分城乡的夫妻对夫妻关系的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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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满意度的影响因素

(1)恋爱时间对婚姻满意度的影响。美国心理学家欧内斯特·伯吉斯曾对526对夫妇做过“恋爱时间长短与婚姻满意程度的相关调查”,结果表明恋爱时间在11个月之内婚后关系与恋爱长短无关,恋爱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婚姻满意度变化不大,而适当的恋爱时间有利于提高婚姻的质量。

表1.2.33显示了恋爱时间长短对婚姻满意度的影响,恋爱时间在1年到1年半的被调查者,其婚姻满意度相对较低,其中,只有22.86%被调查者对夫妻关系感到“很满意”。在分组比较中我们还发现,恋爱时间在一年以内的被调查者,他们对夫妻关系的满意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很满意的比例及不太满意的比例都相对较高。恋爱时间超过25个月的被调查者对婚姻的满意度相对较高,其中恋爱时间在25—30月的被调查者对夫妻关系表示“很满意”的比率为45.45%(但是这一分组中人数偏少,可能存着偏差),恋爱时间在30月以上的被调查者,对夫妻关系表示“很满意”的占40.74%,都高于其他分组。

表1.2.33 不同恋爱时间对夫妻关系的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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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教育水平对婚姻满意度的影响。从表1.2.34中我们可以发现,总体上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婚姻满意度就越高[7]。有35.71%的小学学历的城市被调查者对夫妻关系的评价是“很满意”,农村为29.27%。初中学历的城市被调查者中有34.48%的人很满意当前的夫妻关系,而农村被调查者为25.93%。城市中具有高中学历的被调查者中有39.20%的人对婚姻满意度很高,而农村为36.36%。有41.49%的城市大专学历的被调查者很满意其“夫妻关系”,而农村的比例为72.73%。此外,拥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的被调查者中有52.38%(城乡合计)的人在夫妻关系中选择“很满意”。

表1.2.34 分城乡的不同文化程度对象对夫妻关系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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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间争吵对婚姻满意度的影响。虽然多数被访者对自身的婚姻状况有很高的满意度,但是并不意味着家庭中夫妻双方没有任何冲突。表1.2.35显示,被访者夫妻间从未发生争吵的比例为25.46%;在703个有效样本中有74.54%被访者承认发生过夫妻间的争吵,其中有21.48%的被访者夫妻间争吵的频率较高,而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的被调查者占总人数的2.99%。

表1.2.35 夫妻争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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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婚姻满意度与夫妻争吵次数进行交互分析,见表1.2.36,结果显示,夫妻间争吵频率越高,对婚姻的满意度就越低。

表1.2.36 夫妻间争吵对婚姻满意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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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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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经常发生争吵的夫妻中只有19.05%的人对当前夫妻关系表示很满意,而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比例达到28.57%。对自身婚姻“很不满意”的被调查者都选择了“经常争吵”。在夫妻间“从未发生争吵”的被调查者中有高达65.17%的人对当前夫妻关系评价很高,有33.15%被调查者对其夫妻关系表示比较满意。虽然夫妻间争吵会引发争执和矛盾,进而破坏夫妻间的感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所有人来说“不争吵就是好夫妻”,在从未争吵的夫妻中,有1.69%被访者表示他们对自身的夫妻关系“不太满意”。因此适当争吵也可以成为夫妻间感情的润滑剂,从冲突理论上来讲,会起到“安全阀”的作用,避免夫妻间更大的冲突。我们进行横向行比较中可以发现,在那些对夫妻关系感到“很满意”的调查者中,有46.18%的人表示会有偶而性的争吵,从未争吵的比例为44.27%,而经常争吵或有时争吵的被调查者仅占1.53%和8.02%。

(三)家务劳动分工

家务劳动是家庭成员用于家庭内部事务的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的劳动消耗。家庭劳动是家庭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中,如果家务劳动分配不合理,会产生内部人际矛盾和摩擦,影响家庭气氛和家庭成员的个性发展。家务劳动的管理原则应该是家庭成员各尽所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家庭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却是妻子。

1.妻子在家务劳动中承担了绝大多数劳动

在问卷中我们用妻子承担买菜、做饭以及洗碗、洗衣和打扫卫生的天数除以丈夫和妻子承担上述劳动的天数之比来计算妻子家务劳动的比例,即妻子每周家务劳动的天数合计/(丈夫的每周家务劳动总天数+妻子每周家务劳动总天数),最高比例为100%。

大连市妻子承担家务劳动比例的均值为76.49(标准差22.56),见表1.2.37。表中数据显示妻子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家务劳动。男女两性在家务劳动分工上并不平等。虽然有230人(32.76%)的被调查者认为夫妻间平均分担了家务劳动,但是丈夫承担全部家务的仅为10人(1.42%),而妻子则为125人(17.81%);丈夫承担大部分家务的比例为6.67%,妻子为41.31%。女性依然扮演着承担较大比例的家务劳动。

表1.2.37 不同家务劳动分工的实际承担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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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

在城乡对比中我们发现,农村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见表1.2.38。数据显示,丈夫承担家务劳动(合并丈夫承担全部及丈夫承担大部分选项)的仅占5.99%,而妻子承担家务劳动(合并妻子承担大部分和妻子承担全部选项)的为67.07%。夫妻平摊家务的为26.95%。城市女性承担家务劳动比例的为57.09%,丈夫承担家务的为8.40%,夫妻均分家务的为34.51%。

表1.2.38 分城乡的家务劳动分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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