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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买断工龄款怎么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离婚时买断工龄款怎么分■案情概述老黄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2007年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重新竞争上岗,他得到了5万元的买断工龄款。所以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买断工龄款的定性应以婚姻登记日为准。对一次性买断工龄款财产性质的如此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更具合理性。

离婚时买断工龄款怎么分

■案情概述

老黄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2007年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重新竞争上岗,他得到了5万元的买断工龄款。由于老黄年龄偏大,竞争中没能上岗,失去工作后,家庭经济困难,夫妻为此经常吵架,妻子提出离婚,并提出要分割他的买断工龄款。这下,老黄犯了难,妻子提出分割买断工龄款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老黄认为,买断工龄款是他在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继续谋生、减少生存危险的一种经济扶助,这种形式的财产与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归自己所有。

■分析建议

对于夫妻诉讼离婚时一次性买断工龄款的处理,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区别分割。

一次性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但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区别婚前、婚后工龄补偿款的不同性质。以婚姻登记日为基准,婚前工龄部分的补偿款应归买断工龄一方,婚后工龄部分的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更具有公正合法性。

由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两者并不兼容。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立法者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甚至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一次性买断工龄款性质的认定,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使得法律适用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天壤之别。

买断工龄补偿款性质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功能是保障职工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和保障,也是对其过去工作贡献的一种劳动补偿,是一种变相的工资补偿或劳动报酬补偿,而并非单纯的失业保障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个人财产的认定除了双方提前有约定及法律有直接规定的外,根据人身性质密切度,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如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都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发放的补偿款与个人人身的关联性不密切,也就是说它的产生不是基于人身而是基于工作,是企业或者单位针对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针对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不具有个人附属性、个人主观性,不能推出是个人财产性质,而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即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买断工龄款的定性应以婚姻登记日为准。该补偿款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和参加工作以后婚前的工龄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应视同工资补偿加破产安置费或失业保障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买断工龄时间长于婚姻存续期,工作后结婚前的补偿金部分因为买断工龄款具有劳动报酬补偿的性质,所以,该部分的买断工龄款相应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对该款的定性应以婚姻登记日为准。对婚姻登记前工龄年限的补偿,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对进行婚姻登记后工龄年限的补偿,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对一次性买断工龄款财产性质的如此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更具合理性。

用买断工龄款总额除以工龄得出平均每年的买断工龄款数额,然后乘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这部分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用买断工龄款总额除以工龄得出平均每年的买断工龄款数额,然后乘以婚姻登记日前的工作年限,所得的这部分买断工龄款应作为获得买断工龄款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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