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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资格证流程有什么

时间:2022-05-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政策的内容第二节 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政策的内容本节主要基于政府出台的政策文本中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相关内容,考察我国中小学教师制度的确立与实施。中小学教育工作采取教师责任制,由教师负责各项教学工作和学生思想行为的指导。这也是对中学教师职责提出的要求。1983年8月22日,教育部下发《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政策的内容

第二节 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政策的内容

本节主要基于政府出台的政策文本中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相关内容,考察我国中小学教师制度的确立与实施。虽然正式提出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概念是在1993年,但关于教师从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品德、学历要求等,早在有关文件中就有具体规定。(1)

一、我国确立教师资格制度之前对教师职业的相关要求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要求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教育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由于政治上的需要,这一时期对中小学教师职业的要求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方面,先后出台文件强调加强中小学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由于“左”的思想对教育的严重冲击,师范学校在招生时特别强调阶级路线和学生的政治表现。

1951年9月起,全国逐步开展教师思想改造学习运动。1951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学校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工作的指示》,全国中小学教职员普遍开展思想改造学习和组织清理工作。至1952年秋,这一学习运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结束。

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教育的宗旨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以及理论与实际相一致的教育方法,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自觉的、积极的成员;中学教育的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以及普通文化知识教育青年一代,使他们的身心获得全面发展,以便为升入高等学校或参加建设工作打好基础。中小学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中小学教育工作采取教师责任制,由教师负责各项教学工作和学生思想行为的指导。教师的职责在于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宗旨,对教学、教育工作负责。

1954年6月5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指出:“中学教育的目的,是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学生,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成员。中学教育不仅要供应高等学校以足够的合格的新生,并且还要供应国家生产建设以具有一定政治觉悟、文化教养和健康体质的新生力量。”要求中学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重视系统的科学知识的教育,同时还要注意体育卫生教育,要改进教学,以先进的科学知识武装学生,相应地改进教学方法,注意克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毛病。这也是对中学教师职责提出的要求。

1955年4月9日,教育部颁发《关于中学教育工作汇报会的通报》,规定:“不论是教育厅(局)或学校,在进行提高教师的工作中,应首先注意通过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学研究工作,深入改造教师思想,积极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帮助教师逐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掌握教材,讲授教材,批判资产阶级的主观唯心的教育思想与脱离实际的教学方法,使他们逐步成为自觉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工作者。”

1958年9月19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第三条规定:“学校党委应当在教师中经常注意进行思想改造的工作,注意培养新生力量。在提拔师资的时候,要首先注意政治思想条件、学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资历应当放在次要的地位。”

1961年2月1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保证中小学师资质量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师范学校招生必须保证质量,特别是政治质量,认真改变过去降格以求、不顾质量、勉强凑数的现象。

1963年3月23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热心帮助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思想改造,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第三十条规定“:加强对教师业务进修的领导。教师的业务进修,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具体安排。对教课有困难的教师,要求他们钻研所任学科的教材和教学方法,努力教好功课。对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帮助他们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展知识领域,提高业务水平。”

同日颁布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教师担负着培养祖国新生一代的光荣任务。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向着又红又专的方向努力。”

1964年5月30日,教育部发出通知,改进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办法。通知规定:“今后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应当特别注意贯彻阶级路线,提高新生的政治质量。录取名额应当根据各校服务地区小学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掌握在各县、市,以便学生毕业后能分配回本县、市工作。对少数民族地区,如果当地需要,可从宽录取。”

1966年“文革”开始,我国的教育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文革”中,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停止招生,各级各类学校中断教学工作;大部分教师被剥夺了任教权,成为专政的对象,教师队伍建设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导致教师队伍质量急剧下降。据1978年的统计,全国高中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的占46.8%;初中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的占90.2%。(2)

(二)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中小学教师任职提出具体要求

“文革”结束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行各业开始恢复和重新发展,进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时期。这一阶段对中小学教师职业提出了学历、普通话、道德等方面较为具体的要求。

1980年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总结了30年来师范教育的基本经验,提出要把师范教育作为发展整个教育事业的基本而首要的任务。

1983年8月22日,教育部下发《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文件提出了合格教师质量标准的原则规定,即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除了在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身体健康,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并掌握教育学基本原则和方法,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够坚持教学工作外,在学历上还应该达到: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

1984年7月16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通告》,要求各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明确树立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的思想,把掌握普通话作为教师必备的基本功;同时指出,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应把师资培训作为重点。

1984年10月13日,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从六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教育事业;二是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三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勇于创新;四是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不歧视不讽刺,不体罚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五是奉公守法,遵守纪律,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与家长、社会密切配合,共同教育学生;六是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1986年9月6日,国家教委下发《关于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指出“:根据我国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还将长时间存在的实际情况,实行考核合格证书制度不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该文件规定:“考核合格证书暂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凡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工作满两年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专业合格证书分《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三种,其基本要求是:思想品德好;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及格;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质,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1990年12月15日,国家教委颁发《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前者对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任务、德育目标、德育内容等作了规定;后者对中师学生的行为习惯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提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明确规定:“中小学逐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等级制度。“”到本世纪末,通过师资补充和在职培训,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逐年提高。”显示开始为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做准备。

二、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确立与实施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等。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确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本章以下简称《教师法》),其中第十条指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从法律的角度首次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并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以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作为我国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法》是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基础。该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等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作出详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再次强调,“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八条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是对教师资格相关问题最详细、最权威的说明,共六章,分别从总则、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等方面对教师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

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的授权,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并部署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该办法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必须是《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统称在职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统称其他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过渡范围内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按《教师法》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分类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1996年1月至1997年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教师职务并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1999年9月16日,时任国家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上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重点。(1)依法建立教师基础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和颁布实施《教师法》的配套法规,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聘任办法》、《教师职务条例》以及教师考核办法和教师编制管理规程等,形成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法规体系。在教师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申诉与仲裁等主要环节上实现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使教师队伍建设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当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部署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今后在学校任教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掌握教师资格标准,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招聘优秀人才从教,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要求,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现教师补充来源多元化,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良好基础。

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管理和附则,对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作出详细的说明与操作规定。其中第五条确定,“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实施阶段。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

在总结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0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陈至立在会上作了题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的重要讲话。5月中旬,教育部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接着,各省陆续启动教师资格制度。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全面展开。

据教育部师范司司长管培俊介绍,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全国小学、初中、高中的生师比均有所下降,表明师资配置状态逐渐好转。教师学历层次逐年提升,全国普通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8.9%、96.3%、86.5%,高学历教师比例逐年增加,专科以上小学教师达62.1%,本科以上初中教师占41.1%,研究生学历高中教师达1.4%。在新增教师中,具有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教师成为主体。中青年教师已成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主体。35岁以下的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分别占45%、57.9%、59.2%。全国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分别为0.5%(中高级45.8%)、7.7%、20.4%,比上年均有提高,农村学校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的比例有较大提高,与城镇教师高级职务比例的差距逐步减小。(3)

【注释】

(1)中小学教师1800万人取得教师资格[N].光明日报,2007-08-28.

(2)这里对有关教师资格认证政策的内容考察主要参考:刘英杰.中国教育大事典1949—1990[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2.

(3)教育部财务司.中国教育成就统计资料(1949—1983)[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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