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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教育最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形成的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教育法的强制性表现在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相应的国家机关有权作出一定的处理。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说明教育法是国家意志在教育方面的反映,而非个人意志的结果。制定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形成的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认可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方面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成为教育法的组成部分。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教育法的强制性表现在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相应的国家机关有权作出一定的处理。但这并不是说教育法只有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才能得以实现,而是指教育法在不能正常实施时,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即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教育活动中所有的社会关系,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某些社会关系以法规范的时候,这些社会关系才成为教育法所调整的范畴。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各级政府在教育行政方面的职权分工关系、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这里的学校泛指一切教育机构。

二、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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