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公民概念在我国的演变

公民概念在我国的演变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古代一直只存在臣民的概念,而没有“公民”这个术语。国民概念的出现,是从臣民概念发展到公民概念的一个关键环节。但在规定权利义务时,则全部使用“人民”。康有为较早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是最早主张“立公民”的人。随后的学术论著中公民概念的使用日渐广泛,这为公民概念最终取代国民、人民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将国家主权归属于“人民”。

韦伯曾说:“在西方之外,从来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100]对这一论断固然大可质疑,但不得不承认,在西方存续了两千多年的公民概念,在中国却只是到近代才出现。在我国古代一直只存在臣民的概念,而没有“公民”这个术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传统社会没有民主政治、没有独立个人的地位及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101]

近代以来的中国经历了从臣民到国民再到公民的演变。

一、臣民概念

清朝末年颁布了两个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和《重大宪法信条十九条》(1911年11月3日),正是在这两个宪法文件中实现了臣民到国民的转变。[102]《钦定宪法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构成。附录规定的臣民权利义务包括:“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钦定宪法大纲》凡11处使用“臣民”称谓,但却没有规定“臣民”的资格。从“臣民”的这些权利义务可看出,“臣民”并没有任何政治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宪法是钦定的,这些权利为君上所赐予,当然,君上也可借各种理由限制或取消这些权利。可见,“臣民”是一个从属概念,“臣民”从属于“君上”。在武昌起义爆发后,面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的困境,清廷企图以实行宪政来逃脱灭亡的命运,于是在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重大宪法信条十九条》。《重大宪法信条十九条》第七条规定:“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重大宪法信条十九条》通篇十九条仅此一条涉及“国民”称谓,但却并无任何条款规定国民的权利或资格。尽管如此,国民概念的出现仍具有积极意义,比起“臣民”而言,它更趋向于平等,尽管它最多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国民概念在早期传播西方宪法思想的学者的言论和著述中已然出现,这个术语在法律文件中的使用,表明西方宪法观念在中国得到了普及,预示了中国走向宪政的趋势。

二、国民概念

国民概念的出现,是从臣民概念发展到公民概念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民国时期的很长时间里,国民一词是与“人民”一词并用的。这既体现在官方文件特别是那一时期的宪法文件中,也体现在当时学者们的论著之中。就宪法文件而言,1912年3月11日由孙中山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在规定权利义务时,则全部使用“人民”。但到底何为“人民”,在《临时约法》中无迹可考。1912年9月4日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规定,当选省议员者,必须是男子,年满25岁以上;选举的人必须是选举人名册中的人;而列入选举人名册者,须在本选区内住满2年以上,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或有价值500元以上之不动产,有小学毕业或相当之文化程度。经过这样种种限制,能有资格参加国会两院选举的人极少,占全国人口最多的广大劳动者与这个号称代表民意的机构完全不相干。[103]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凯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1931年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和1946年12月25日国民党政府制定(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沿袭《临时约法》主权归于国民个体、权利义务归于人民的规定。这一时期的学者在著述中,或只使用人民者,如张知本著《宪法论》[104],只道人民之权利义务而无国民概念;或国民、人民同举,如王世杰著《比较宪法》。[105]学者们使用的国民概念其具体内涵也存在差异。一些学者使用的“国民”概念跟上面宪法文件中的含义一致,也即国民是有限制的,很多人都不属于国民。另一些学者使用的国民概念类似于后来的公民概念,它是一个包含一国所有成员的普遍性的概念,这和《日本国宪法》中的国民概念完全一致。正是在后一种含义上的国民概念与后来的公民概念相通,并最终导致公民概念取代了国民概念。

三、公民概念

一般认为,“公民”一词是舶来品,它在20世纪初进入中国的政治语汇中。康有为较早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是最早主张“立公民”的人。[106]前述王世杰著《比较宪法》一书中就已经开始规范化地使用“公民”概念,书中有“公民团体”一编与“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列。随后的学术论著中公民概念的使用日渐广泛,这为公民概念最终取代国民、人民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

如前述,新民主主义时期法律文件中最早使用公民概念,是1931年11月7日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宪法大纲》第4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其第13条规定:“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的自由。”[107]有学者根据在此后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23日)未使用公民术语,而认为,《宪法大纲》使用公民一词,或许只是单纯借鉴、仿效苏联宪法的一个做法。[108]

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也未使用公民概念,而是“国民”与“人民”同时使用,但总体来说,《共同纲领》更倾向于使用“人民”。首先,《共同纲领》继续沿用“人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如,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其次,将国家主权归属于“人民”。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再次,在其序言中也频繁使用“人民”,如“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共同纲领》)”等。《共同纲领》只在第8条中规定义务时使用了“国民”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一文中,对“人民”与“国民”做了区分。他说,“‘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于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109]在这里,“国民”获得了类似此后“公民”的普遍意义:一国中所有人都是“国民”,其中一部分是“人民”,另一部分是“非人民”(或者“敌人”)。

学界多认为,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1949年以后首次正式使用“公民”一词。该法第4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什么1953年选举法放弃人民、国民概念转而使用公民概念?当时的官方文件和学界并没有提供答案。据推测,其原因可能是,其一,表示出新中国对国民党旧法统的彻底摒弃;其二,体现出与世界在使用词语上的一致;其三,苏联宪法(主要是苏联1918年宪法)的影响。[110]1954年宪法完全肯定了“公民”概念,从此,“公民”成为我国法律和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1954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涉及公民概念的讨论,这为解开1953年选举法使用“公民”之谜提供了钥匙。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有两次全体会议涉及了公民概念,分别是1954年5月27日召开的第二次和第四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当时的具体情况,许崇德先生做了很细致的描述。

在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李维汉说:“宪法中的公民,包括所有中国国籍的人在内。”邓小平说:“把全体人民改为全体公民为好。”刘少奇说:“这里的公民包括过去的所谓‘人民’和‘国民’在内。地主阶级分子也是公民,不过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如果只写人民,就不能包括‘国民’那一部分人了。”[111]

在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法律小组根据宪法草案座谈会各组收集人联席会议的意见,对“人民”、“公民”和“选民”做了说明:

(1)人民。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属者,即国家的主人翁。毛泽东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2)公民。公民包括一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公民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享受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担负宪法所规定的义务。

(3)“人民”通常是用于“集体”意义的,而“公民”总是用于“个别”意义的。“人民”是政治概念,指的是各民主阶级;“公民”是法律概念,表明在法律上的地位。

(4)“公民”和“选民”的区别。不是所有公民都是“选民”。未满十八岁的公民不是选民,有精神病的人不是选民,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的人不是选民。[112]

这些认识不仅代表了当时的主流观点,而且也成为此后公民观念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这些论述:(1)明确了公民的资格,即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也就明确了公民的范围即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2)将公民与人民、选民作了区分;(3)虽然在讨论中并没有刻意去区分国民与公民两个概念,但却明确以“公民”取代“国民”。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公民范畴,从理论上明确了公民的概念,即“凡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都是该国公民”。公民是一个法律上的称谓,依照宪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和负担一定的义务。公民中既包括人民,同时也包括敌人,但不同的公民具有不同的地位。[113]经学者们的论证,“公民”这个词语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从此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词汇,我国法学特别是宪法学中一个基本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宪法和法律中虽然广泛地使用“公民”词汇,但并不意味着其他词汇完全不再使用了。除“国民”完全为“公民”所彻底取代而不再使用外,“人民”这一术语,在宪法和法律中仍然频繁使用,只是含义和范围有所变化。如1954年宪法使用“人民”一词达271处,主要有两种用法:其一,用于国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机构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名称中,与其他词语一起构成复合名词,这一类用法占绝大多数;其二,用作由公民组成的集体概念,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等,这类用法仅有数处。“人民”从此不再被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大量使用“人民”的词语,但都没有超越1954年宪法中“人民”一词的用法。

公民概念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国家,一路走来,终于获得了其现代意义。综观各国宪法对公民的规定,虽然从定义上、从公民的实际地位上可谓千差万别,但其共同要素却是非常清晰的,那就是:公民是某一个国家的成员,或者,公民是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这便是今天我们对公民概念的界定。

这一公民概念,首先是一个政治学的中心概念。公民是某一国家的成员,是政治行为的基本主体。公民身份意味着他具有从事政治活动的“人格”。公民概念的确定,是一国政治的基础。其次,这一公民概念也是法学特别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石概念。它是各种法律行为的主要担当者,它意味着个体的独立、平等、自由,而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在国家中的地位则是通过法律特别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来确定的。但,这并不要求所有公民的权利义务完全一样。相反,它允许一些公民拥有特殊的权利或者拥有更多的权利,或者某一些承担更多的义务,但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多的义务,这种制度设置须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这种规定往往意味着对诸如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这表明,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需要达成一定程度的平衡。再次,这个公民概念还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公民概念反映了国家或政治共同体中成员之间的无差别性。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毫无例外地都是公民。公民概念意味着在公民之间建立起超越民族、超越地域的普遍联系。

【注释】

[1]【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2]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页。

[3]【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9~110页。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3页。

[7]【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公民与城邦的一体化并非为雅典城邦所独有。有学者对这一现象作出如下解释:“作为第一个政治单位的城邦带着旧社会的血缘关系残迹俱来,很多方面还保存着旧日血缘关系的传统。正如氏族成员紧紧依着于氏族、部落那样,城邦的公民,全权的公民,是紧紧依附于其城邦的。”见日知主编:《古代城邦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8]【美】柯亨、阿拉托:《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转引自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9页。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页。

[1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12]【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3]江宜桦:《政治社群与生命共同体——亚里士多德城邦理论的若干启示》,载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14]【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5]【美】亚伯拉罕·林肯等:《人类最伟大的声音》,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6]参见【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55~56页。

[17]参见【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2页。

[18]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169页。

[19]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187页。

[20]【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译序”。

[21]【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2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5页。

[23]参见【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6页。

[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6~47页。

[2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3页。

[27]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6页。

[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4页。

[29]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6~83页。

[30]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8页。

[31]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9页。

[32]【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33]【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34]【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35]【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3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6~127页。

[37]亚里士多德说:“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则其子不得称为公民。”【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4页。

[38]【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39]【英】赫·乔·韦尔斯:《世界史纲》,吴文藻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页。

[4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4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7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43]【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44]【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页。

[46]【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47]【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48]有学者认为,西塞罗是“用‘人民’的概念取代‘公民’”。(焦国成主编:《公民道德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西塞罗不仅明确地指出了“人民”乃许多人的集合体,“公民”社会乃人民的组织形式,而且还说:“公正而智慧的国王、选举出来的杰出公民和人民本身——尽管后者最不值得称赞——的地位只要它不受不公正行为和欲望的干扰,便仍可能是稳固的。”(【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将“公民”与“人民”并列使用,也说明了西塞罗并没有以“人民”概念取代“公民”概念。

[49]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51~252页。

[50]焦国成主编:《公民道德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51]关于罗马居民的划分主要参考了冯卓慧《罗马私法进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5~39页。另可见陈可风《罗马共和国宪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74页相关内容,冯、陈两著有差异,请互参。

[52]【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任军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1页。

[53]参见陈可风:《罗马共和国宪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56~57、5~6页相关内容。

[54]【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55]胡玉娟:《古罗马早期平民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56]【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57]参见丘汉平:《罗马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原文见【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25页。

[58]【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27页。

[59]丘汉平:《罗马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60]丘汉平:《罗马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6页。

[61]丘汉平:《罗马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6页。

[62]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7~108页。

[63]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64]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0~112页。

[65]自权人与他权人相对。盖尤斯说:“有些人拥有自己的权力,有些人则从属于他人的权力。”(【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优士丁尼也说:“事实上,有些人是自权人;有些人是受制于他人权利的人。”(【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5页)自权人就是罗马家族中的家长,他在家族内实行专权,家族中其他成员均附属于他的权力之下。他权人是附属于自权人权力之下的人,包括:处于父权之下的(包括因收养而成立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直系卑亲属;处于夫权之下的妻子、儿媳、孙媳、曾孙媳等妇女;处于主人之下的家内奴隶。

[66]【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一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3页。

[67]【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一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3~55页。

[68]丘汉平:《罗马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69]【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任军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页。

[70]【英】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应奇、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71]【英】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应奇、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72]【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57页。

[73]【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页。

[74]【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页。

[75]【英】赫·乔·韦尔斯:《世界史纲:生物和人类的简明史》(下卷),吴文藻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6页。

[76]转引自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18页。

[77]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19页。

[7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79]焦国成主编:《公民道德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80]沈汉:《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81]关于法国“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划分的内容主要参考了史彤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从等级身份到法律平等·悲哀的公民:十分有限的政治平等”;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三章“平等的幻梦·荒谬的公民划分”等内容。但高著认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划分始于西耶斯,而史著则认为这一划分始于马布利。比较两著,史著似更具说服力。也有学者将这一划分称为“能动公民”与“被动公民”。

[82]史彤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3页。

[83]小W.塞维尔:《积极、消极与大革命的公民概念》,转引自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页。

[84]参见史彤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4页;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112页。

[85]转引自史彤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77页。

[86]转引自史彤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87]也有学者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分别称为“能动公民”和“被动公民”。在姜士林等主编的《世界宪法大全》(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法国)“一七九一宪法”中即使用“能动公民”一词。

[88]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页。

[89]参见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47~350页。

[90]【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0页。

[9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0~141页。

[9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1~142页。

[93]【美】威尔·杜兰特:《哲学简史》,梁春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52页。

[94]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第2款规定:“各州之众议员名额应按其人口之多寡分配,惟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

[95]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96]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9页。

[97]【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6~7页。

[98]【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页。

[99]【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2~13页。

[100]【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彭强、黄晓京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101]参见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载《法学》2004年第6期。

[102]关于臣民到国民的转变,参考了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载《法学》2004年第6期)一文。

[103]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104]张知本:《宪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初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再版。

[105]1927年初版,再版于1928年,三版于1936年(此版改由王世杰、钱端升合著),今版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6]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载《法学》2004年第6期。

[107]《苏维埃中国》(第一集),1933年印行,中国现代史料编辑委员会1957年翻印,第18、20页。

[108]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载《法学》2004年第6期。

[109]《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68~369页。

[110]参见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载《法学》2004年第6期。

[11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11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209页。

[113]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