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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概念的发展

时间:2022-09-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形成了高度同质化的公民与城邦关系。公民具有双重身份,罗马身份以及他们的本土身份。总而言之,古罗马中后期的“公民”概念与古代城邦时期的“公民”概念相比,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人们不再通过行使公民身份来追求个人的荣耀,取而代之的是追求个人的救赎。”可见,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由“市民”发展而来,是相对于民族国家而言的。

 

“公民”概念的发展

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经历了漫长的氏族社会。后来,氏族社会逐渐解体,城邦逐步形成。“城邦”(polis)是“政治”(politics)的词根,而“公民”(polites)就形成于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在城邦建立的过程中,当需要处理人们公共生活的各项事务而进行权利分配时,便形成了主权者和被统治者两个阶层或阶级,而那些能够享受主权的一类人仅限于具有本城邦血统的人。于是,“属于城邦的人”—“公民”诞生了。这就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最早的公民概念。在西方,亚里士多德较早使用了“村民”、“平民”、“臣民”、“人民”、“公民”、“自由人”等词,它们分别反映了个人与城邦国家的不同关系。对于“公民”,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对于公民而言,他们是城邦的权利主体,有共同信奉的家族、部落的神,他们坚信只有在本邦神的庇佑下才能生存,离开城邦是很痛苦的事情,他们把放逐看成“比死亡更严酷的惩罚”;对于城邦而言,它是政治—伦理共同体,它属于全体公民所有,以追求公共善为目标,城邦要“维持自给生活”、实现公共善有赖于“足够人数的公民集团”的公民美德和集体自治。这就形成了高度同质化的公民与城邦关系。

古罗马最初只有贵族具有公民资格。城邦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平民借贷者经常沦为债务奴隶,社会分裂为贵族阶级和平民阶级。贵族阶级由有统治权并掌控公职的大地主构成,平民阶级主要由无土地的佃户构成,他们被迫为贵族创造财富,却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平民为反抗压迫展开了不懈的斗争。公元前496年至公元前382年,罗马平民以集体撤离的形式反抗贵族的压迫,争取平等地位,要求重分土地,废除债务奴役制,以及担任包括执政官在内的各级官职。罗马共和国被迫于公元前450~449年颁布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此法典内容相当广泛,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相继颁布了以《市民法》和《万民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以及公民与外来侨民、外来侨民之间的关系。经过持久的斗争,公民范围扩大,到公元前 3 世纪通过霍腾西阿法案后,平民获得公民资格。至公元前1世纪,公民身份已经逐渐赐予了整个帝国的臣民。这时,存在或产生了自由民、附属民、臣民等,也存在“人民”、“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的公民”)的提法。公民具有双重身份,罗马身份以及他们的本土身份。“作为政治动物,作为城邦或自治的城市国家一分子的人已经同亚里士多德一道完结了;作为个体的人则是同亚历山大一道开始的”,公民个体意识、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公民与城邦不再是命运共同体的关系,公民权利与城邦权力呈现出一种张力。“古罗马帝国后期的问题在于如何把一种抽象的普遍公民身份观念与强大的政治约束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如何克服因公民身份而导致的政治分离问题。”总而言之,古罗马中后期的“公民”概念与古代城邦时期的“公民”概念相比,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

随着罗马帝国在西部的崩溃,一批蛮族国家相继出现,王国之间战争不断,西部正在巩固的各种共同体都是各部落对其首领的个人效忠;而东部的残余依然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其法律和意识形态的中央集权产生了苛刻的拜占庭独裁统治。这就使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制度遭到破坏。“人们不再通过行使公民身份来追求个人的荣耀,取而代之的是追求个人的救赎。”基督教胜利了,世俗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被贬低,“教堂取代政治共同体成为忠诚和道德陶冶的核心”。教会与王权都要求忠诚,此时的个人不再是具有独立人格和政治权利的城邦公民,而是获得了宗教与世俗双重身份的上帝的“子民”和封建王权的“臣民”,“几个世纪以来更为复杂的中世纪关系模式抑制了一个可比较的公民概念的发展”。

11世纪,城邦工商业在北起佛兰德尔海岸、南至威尼斯和整个南意大利广大的范围内兴起。区域性的市场出现了,商品流通把城镇(town)与乡村联结了起来,并且随着市场的扩张,城镇间相互融合,规模更大的城市(city)出现了,相应地,11世纪在欧洲大陆出现了“市民”(burgenses)一词。“市民”是一种既非领主又非附庸的具有独立合法身份的社会阶层,主要由商人和工匠组成。城市的出现带来了自由的空气,“任何逃离其领主并到一个城镇生活一年零一天的奴隶都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是等级制度下的“自由”,市民仍是作为一个等级而存在。市民阶层组成行会以实现经济和政治利益。行会力量不断壮大,促使城市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市民的利益实现,城市逐渐成为手工生产与一般贸易的保护者。再后来,行会与城市政权相结合,建立了城市制度,出现了选聘的执政官。中世纪后期,行会逐步蜕变为特权阶层,实行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垄断。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激发了以行会底层的帮工和学徒为主的城市市民平等意识的觉醒,人们纷纷组成自己的组织来对抗行会政权的控制。最终城市市民站在王室一边,王室逐渐向国家机构转化。而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城市不断向外扩张市场,跨区域的、局部性的统一市场开始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经济的非自足性经济形态开始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市民社会则在这个过程中孕育。到了14世纪后期,欧洲各地的市民基本上都以市民社会的面貌而登上了历史舞台。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王室转化为国家机构以及绝对主义国家的生成,市民也逐渐地获得了另一重角色,那就是“公民”。

起初的市民及其社会没有任何民族国家的含义,而是绝对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绝对主义国家的形成,打破了早期自治城市的封闭狭隘性与地方主义特征,原先的市民又一度成为国王的臣民,只是到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民族国家兴起,他们才又获得自己的独立存在,并通过资产阶级共和国进一步获得某种现代公民的特质。

可见,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由“市民”发展而来,是相对于民族国家而言的。“所谓的民族国家指的是在统一的民族(国族)基础上建立的、以国家为标识和认同核心的主权国家,它是在调控能力上优于传统国家(如古老帝国或城市国家)的政治共同体。”据此,我们对“公民”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下的“公民”不同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古代的公民与国家高度同质化,是城邦国家整体意义上的公民,缺乏独立的个体性特征;而现代的公民是独立、自由的个体,在忠诚于民族国家的同时,追求自身政治权利的实现和独立人格的养成。在本质内容上,虽然二者都以政治权利为内容,但古代的公民是与奴隶相对的特权阶层,而现代的公民则坚决反对这种特权观念,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在公民身份的获得上,古代的公民主要以出身和财产的多寡作为身份获得的条件,而现代的公民则坚决反对在公民之间划分任何等级,虽然它也强调其私人财产及其经济活动自由应当得到切实保障。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古代的公民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但在其现实性上,仅仅是忠诚于城邦的义务主体。即便如此,古代公民概念中所包含的平等、对国家的认同、积极参与、集体自治等内容仍被历史地保留在现代公民概念中。

其次,现代“公民”概念与“臣民”有本质的不同。臣民是封建专制的产物,体现的是顺从型政治文化的特征。以阿尔蒙德、维巴为代表的研究者通常将社会成员区分为村民、臣民和公民。但遗憾的是,阿尔蒙德和维巴虽然看到了臣民所由出的文化环境,但却进一步混淆了臣民与公民,认为:“在许多国家里,个人发挥公民作用的机会非常有限,但是在所有的国家里,不管其政治制度的形式如何,个人总是臣民。”就连启蒙思想家卢梭也将二者混为一谈,认为,“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臣民并不简单地等同于服从,而是对应于封建专制条件下奴仆对主子的臣服,奴仆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这与现代意义上作为主人的公民截然相反。最后,民族国家意义下的公民与市民存在明显区别。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公民”是个历史性的概念,原初公民—臣民—市民—公民形成了一个历史链条。现代公民概念承继了古代“公民”概念中所包含的平等、对国家的认同、集体自治等内容,并且保留了民族国家形成前的“市民”概念中的独立、自由、平等等内核,同时是对“臣民”概念所蕴含的奴性的彻底反叛。再进一步,就个人与国家关系而言,原初公民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的高度同构,个人与国家是一体的;臣民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对个人的绝对控制,个人无政治权利可言;市民强调的是个人权利的张扬,主张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分离、互不干涉;公民注重的是个人政治权利与国家政治权力的适度维系,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以及国家的权威性、个人对国家的认同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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