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赋税的产生

中国赋税的产生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使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普遍加强,社会生产和家庭经济中男女所处地位的变化,母系氏族社会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多数学者认为,在国家出现以前,是没有赋税征收制度的。所以,生产力发展,是税收产生的基础;而国家的出现,是赋税产生的前提。据史籍记载,夏王朝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国家,它用贡赋形式向臣民进行征收,征收的原则:“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

第一节 中国赋税的产生

赋税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即当人的劳动生产物除了满足自己的食用、养育自己的父母子女之外,还有剩余;而财富能带给人类家庭以温暖、光耀乃至某种地位(或者说是得到贫乏者、幼弱者、被灾者投来的羡慕的或乞求的眼光)时,人们对财富的私人占有欲陡然增强;当私有制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贫富分化,即财富分配不公成了矛盾激发的根源时,要维持社会的稳定,必然要求有一种平衡力量的出现,这一力量,在古代氏族社会后期,就是氏族的首领、部落的酋长。当这些人越来越多地脱离生产劳动时,就需要本氏族成员的贡献。这种贡献,最初不叫税。赋税性质的征收,由最早针对周边部落而逐渐面向内部成员,成为制度。“自虞、夏时,贡赋备矣”[1]

最早的赋税,是按人头或按户平均分摊的,有一定的比例,定期以实物缴纳,初步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也带有均平性、法律性和制度化的意义。但是,赋税的产生是有条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活动确实需要,即一是需要,二是有保证这种需要的可能。《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有一段话:“古者什一而籍。……多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同时,赋税的发展又是有规律的,列宁说:“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

一、农业是人类生存的经济基础

研究赋税,自然离不开土地,因为赋税是根据土地出产而征收的。土地出产最早是指农业(包括种植业、采集业、渔猎业等)出产,因此古代农产品就成为最早征收的对象。

中国的原始社会,大约是从几十万年以前开始的。由于渔猎经济的进步,因而促成了氏族公社的最后形成。由原始群进入氏族社会后,人类经济生活方面开始了重大变化。早期的原始人群,依靠采集和狩猎为主,由于生产工具很原始,个人的力量微弱,既不足以自卫,更难取任捕获猛兽,因此捕获的成功率不高,这就需要联合群体的力量,共同劳动,猎取食物,抵御伤害,维持生存。氏族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最初是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血缘集团,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单位;适应当时生产力状况,氏族社会初期以采集和狩猎为主。氏族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化,又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是农业的建立。相传神农氏“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神而代之,使民宜之。”[2]由于部落首领领导氏族成员,利用天时地利,从事农业生产,使农业得到了发展,中国成了世界上农业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

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家畜饲养业也产生并发展起来,在继续狩猎和捕鱼的同时,除了养狗之外,开始普遍养猪。家畜饲养成了农业的一个重要补充。随着农业、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改善,又向原始手工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原始手工业,如制陶业、纺织业、缝纫以及房屋建筑业等也开始出现。只是这时的手工业多在农事和其他生产的间隙中进行,它们还没有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而是同早期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生产的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本部落居民的需要。

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使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普遍加强,社会生产和家庭经济中男女所处地位的变化,母系氏族社会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这时,生产水平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畜牧业和手工业先后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这种社会大分工又推动了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粮食较前丰盛了,还有不少粮食用作储备,手工工艺的进步,直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奴隶制,已开始在原始社会的内部萌芽、生根和发育起来。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私人占有财富的增多,又是促使原始社会迅速向奴隶制社会转变的催化剂。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氏族部落内部的财产占有,开始有了差别,出现了阶级分化。氏族之间经常围绕财物和权力而战争,战争背后,又涉及众多人的利益。于是,要求一个代表氏族权益、代表部落联盟利益的机构出现。正如恩格斯所说:“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给不断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可以使有产阶级剥削无产者的权利以及前者对于后者的统治永久化。”[3]这个机关就是国家、国家因此而产生。在国家出现以前,为保证氏族首领和氏族集团的公共需要,需向公社成员提取一部分产品充当公积金。这种征收,还不完全具备税收的性质。只有当国家出现以后,氏族公仆成了氏族主宰,为部落服务的公共事务机构也逐渐演变成统治氏族成员的专政工具,这时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就该让氏族成员缴纳贡赋了。

二、中国早期赋税形态

多数学者认为,在国家出现以前,是没有赋税征收制度的。据《抱朴子·诘鲍》所载,无君臣之时,“身无在公之役,家无输调之费;安土乐业,顺天分地”,这应该是说的父系氏族社会初期的情况。当时,农业生产还比较原始,社会分工还未发生急剧变化,还属于“无制令而民从”的阶段。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发展速度加快;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部落间战争的多发,公共事务的增加,使为氏族的生产、生活和安全服务的专职人员逐渐脱离生产劳动,他们为公共事务而造成的劳动损失,必然要从氏族成员的剩余产品中得到补偿。

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历史阶段,通常是指: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出现了剩余生产物和贫富的差异,进而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出现了国家。为了保证国家行使职能,就需要向人民征收捐税。所以,生产力发展,是税收产生的基础;而国家的出现,是赋税产生的前提。据史籍记载,夏王朝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国家,它用贡赋形式向臣民进行征收,征收的原则:“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4]就是说,禹根据各地离京畿的远近,土质的肥瘠、高下,评定土地等级,征收收获量十分之一的税。据《史记·夏本纪》载,早期的贡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农产品的征收,“相地宜所有以贡”。二是各地方臣属向中央贡献的土特产品,如兖州(今河南荥阳和山东西部)贡漆丝,青州(今山东东部、北部)贡盐海物等等。可见,夏代的贡献,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赋税形态。

三、中国早期赋税的特点

相传夏禹废禅让,传位于子,开始了“家天下”的历史。王位世袭制的确立,专制君主的产生,国家机构也就得到了加强。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保证法令的通行,夏王朝还在加强军队建设,修造监狱,制定严厉的刑法的同时,也加强了赋税的征收管理。

据史料分析,在夏代的贡赋,已具有如下一些赋税的一般特点:

第一,强制性。夏王朝以武力征服各个氏族部落后,向他们强行索取财物和农产品。各氏族部落为求自身安全,以贡纳物品以示臣服,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第二,无偿性。夏王朝的贡、赋征收上来后,一般用于满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需要,不存在返还性。

第三,原始形态的固定性。夏王朝对臣服部落征收的贡物是根据土地、物资多少确定贡物的等差,贡纳时间也无限制,因而不存在严格的固定性。对臣民“分田定税,十一而赋”的征收原则具有原始形态的固定性。

但是,由于夏王朝刚刚脱离原始社会,还带有它脱胎而来的那个社会的许多残余。其内部原属不同部落的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表现在赋税征收上也有差异。这说明夏王朝的赋税,还是处于不成熟的幼年阶段。此外,各部落所贡方物不能定时、定量、定律,且路有远近,物有轻重,这也是早期赋税的一个特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