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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概念的初步界定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我国学者对公民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着差异。要求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才能成为公民,实际上是缩小了公民的范围,消解了公民概念的普遍性。根据这一定义,公民概念包含两个要素:其一,公民是自然人。凡是具有该国国籍的人都是该国公民,是否实际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不是拥有公民身份的条件。这种意义上的公民,是一个不分阶级、性别的公民全体的观念,即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切自然人构成的公民总体。

公民是现代政治国家的主体。但学者们对何为公民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公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的政治概念总的说来较为抽象、笼统,如科恩认为“公民是指政治社会中按照法律与习惯而被接受的正式成员”[1];我国有政治学者认为,公民是“参与公共事务从而在政治国家中具有自主性的个人”[2]

“公民”的法律概念则较为具体、明确。在宪法学上,公民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经常性的主体。但我国学者对公民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着差异。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3]根据这种观点,要成为某个国家的公民,不仅要求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而且还要求能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4]与此相似的概念还有,“公民”是指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民或国民。[5]根据第二种观点,成为某国公民的关键是具有该国国籍,它并不要求公民必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两种观点相比较,本书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1)第一种观点存在缺陷。一是要求公民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困难的,极有可能将某一些人排斥在公民的范围之外,如一直居住于国外的侨民;二是要求公民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不确定,如,是必须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担所有的义务才能成为公民,还是只需享有部分权利、承担部分义务就可以成为公民?这一疑问可以在这样一个问题中更加清晰化,即那些根据刑法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仍然属于公民的范围(他有一些权利被剥夺而不再享有了)?答案是明确的,这个罪犯仍然是该国的公民,但这个答案却不能从第一种公民概念中明确地、直接地推导出来。要求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才能成为公民,实际上是缩小了公民的范围,消解了公民概念的普遍性。(2)第一种观点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该条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限制,从相关条文中也推导不出需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才能成为公民这样的结论。(3)第二种观点能更准确地体现现代文明中作为政治社会成员的个体之间的平等和普遍性的特征。康德深刻揭示了这种个体之间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他说:“文明社会的成员,如果为了制定法律的目的而联合起来,并且因此构成一个国家,就称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根据权利,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法律的属性,它们是:①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②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出于服从他獉獉自己獉的道德权力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③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的权利。”[6]

因此,本书认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某个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是构成国家的个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客体。根据这一定义,公民概念包含两个要素:其一,公民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公民。其二,判定某人是否是某国公民的唯一标准是看他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凡是具有该国国籍的人都是该国公民,是否实际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不是拥有公民身份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学者对公民概念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如谢瑞智博士认为:“公民系指享有国家公法上权利的居民及负担公法上义务之国民而言。”[7]这个定义比大陆学者的定义狭窄,它并不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作为国家成员的个体,而是指享有其“宪法”规定的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权的人。台湾学者对公民概念的这种理解是我国20世纪30至40年代宪法学中公民概念的延续。王世杰在1933年出版的《比较宪法》一书中就持这种理解:“公民这个名词,系指享有参政权的人民而言。因为甲国公民所享有之参政权,其范围或与乙国公民的参政权不相等量,以是甲国之所谓公民,与乙国之所谓公民,抑或不可等视。所以这个名词,在一国有一国的涵义。”[8]

另外,在西方学者那里,公民还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公民作为统治的主体和主权的保持者,是国家权利的渊源。这种意义上的公民,是一个不分阶级、性别的公民全体的观念,即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切自然人构成的公民总体。另一种含义是,它意味着表现一定意志的宪法上的国家机关。如“公民投票”“公民审查”等意义上的公民,皆是指具有选举权的人构成立法机关。这种意义上的公民,在年龄上有合理标准,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其权限;而且,在范围上不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以及被褫夺公民权的犯人等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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