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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介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电视媒介的概念界定1.电视媒介“媒介”一词,最早见于《旧唐书·张行成传》中“观古今用人,必因媒介。”这里的媒介是指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其二,电视媒介不单单是信息传播的载体与通道,也为未成年人社会化营造了媒介环境,媒介本身在发挥其教育功能的同时,或主动或被动地起到了教育的作用。可见,电视媒介对未成年人的潜移默化的教育特性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一、电视媒介的概念界定

1.电视媒介

“媒介”一词,最早见于《旧唐书·张行成传》中“观古今用人,必因媒介。”这里的媒介是指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其中,“媒”字在先秦时期是指媒人,后引申为事物发生的诱因。“介”字,是指居于两者之间的中介体或工具。在英语中,媒介“media”是“ medium”的复数形式,大约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指使事物之间发生关系的介质或工具。媒介无所不在,能使人与人、人与事物或事物与事物之间产生联系或发生关系的物质都是广义的媒介。“媒介”一词在传播学中出现较为频繁,“媒介”是传播学的基本概念。

下面是来自不同角度对传播媒介的理解。“媒介指承载并传递信息的物理形式,包括物质实体和物理能。前者如文字、各种印刷品、记号、有象征意义的物体、信息传播器材等;后者如声波、光、电波等”[1];“媒介是一个简单方便的术语,通常用来指所有面向广大传播对象的信息传播形式,包括电影、电视、广播、报刊、通俗文学和音乐”;“严格地讲,媒介就是渠道——即口语单词、印刷单词等等。但是,这一术语常常用来指渠道和信源两者,有时甚至包括讯息。”“当我们说到‘大众媒介’的时候,我们往往不仅指大众传播的渠道,而且指这些渠道的内容,甚至还指那些为之工作的人们的行为。”[2]可见,传播学中对媒介的理解是与符号、传播形式、传播渠道等密切相连的。尽管如此,这里的“媒介”也是狭义的“媒介”,而非日常生活中所言的万物皆媒介,与广义的“媒介”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

结合上述对媒介概念的溯源与传播媒介的意涵的理解,对电视与未成年人研究中的电视媒介可作如下解释:

其一,电视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与印刷传播媒介、电子传播媒介、数字传播媒介等传统、现代以及不断推陈出新的传播媒介及其传播内容同样,电视媒介也处于自身的不断演进与新媒介的冲击之下,并处于与其他媒介之间相互融合、互补的状态之中。在传播形态上,包括传统电视、网络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电视以及楼宇电视等;在传输手段上,包括有线传输、无线传输;卫星传输、互联网传输以及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传输手段。

其二,电视媒介不单单是信息传播的载体与通道,也为未成年人社会化营造了媒介环境,媒介本身在发挥其教育功能的同时,或主动或被动地起到了教育的作用。媒介对未成年人而言,已然成为学校、家庭、社会等环境之外的未成年人认知、学习的环境;因其虚拟与虚幻的表现方式,而更易于走入心智尚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未成年人的心灵,并为未成年人所模仿与接受,从而对其社会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可见,电视媒介对未成年人的潜移默化的教育特性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其三,在节目形态上,电视媒介所赖以生存的富有生命力的符号所指呈现出动态的发展趋势。因电视媒介所负载的信息产品的日变其新而时刻发生着变化,电视与信息之间产制关系的紧密程度较高,自生发之始,电视媒介节目形态就在不断地以加速度的方式发生着变化,并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变化如影随形。

2.少儿电视节目

少儿电视节目是电视节目中未成年人较为喜爱、收视较多的节目种类。因其是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收视对象的,这里将对少儿电视节目的概念、定位、分类以及功能给予着重介绍。

(1)少儿电视节目的概念

什么是少儿电视节目?在现有资料中,得到下面几种相近的解释[3]。陈舒平在国内第一部专门研究儿童电视的著作《儿童电视学》中,给出下面的定义:“儿童电视节目,顾名思义,就是为儿童制作的电视节目和供儿童观赏的具有儿童特色的电视节目。”[4]台湾媒体识读推广中心认为:“儿童节目是指以儿童为收视对象的节目,简单地说,只要是专为儿童观众而设计、制作的节目,都可以称作儿童节目。而一个好的儿童节目,除了要考虑到不同年龄儿童的理解能力与兴趣外,更要能透过节目达成寓教于乐的功能。”[5]还有一种定义是针对儿童传播媒介所做出的:“儿童传媒是专门为0至18岁的儿童制作有益信息、进行有益传播的大众媒介。”[6]美国《儿童电视法》中对儿童电视节目的界定是:“专门为儿童设计并满足儿童受教育和获取信息的需求”。

可以看出,无论是美国、台湾还是大陆学者,对儿童电视节目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几乎都包括下面三个要素:为儿童(0—18岁左右,与中国对未成年人的界定基本一致)所制作、满足儿童需求、为儿童提供有益的信息或寓教于乐。

世界少儿电视节目的起步与发展几乎都是与电视的产生和成长相伴相随的,在中国也是如此。1958年,中央电视台的前身北京电视台开播时,就设有少儿广播部,并开设了少儿栏目《小小俱乐部》[7]。少儿电视节目因其所担负的媒体责任的重要性,在整个电视节目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2)少儿电视节目的定位

节目定位就是一个节目有别于其他节目的内容、形式、功能、传播对象、传播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性。少儿电视节目的定位既包含一般节目定位所包括的内容,同时也体现出少儿电视节目所特有的定位。

一方面,少儿电视节目的传播对象定位。少儿电视节目的传播对象主要就是少年儿童。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0至18岁的少年儿童为3.6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9.6%[8]。如此众多的少年儿童可以说都是儿童电视节目的潜在受众,那么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是否收看了电视呢?中国儿童研究中心对全国30多个省市的12418名学龄儿童进行了问卷调查,从做功课、玩、看电视、听广播、体育锻炼、阅读课外书籍、做家务、少先队活动、电脑游艺等来观察少年儿童课余生活。调查表明,做功课、玩、看电视是我国中小学生课余生活的三大活动[9]。有如此众多的少年儿童在生活中会花费很多的时间收看电视,因此,少儿电视节目在传播对象上的定位就显得尤为谨慎和重要了,少儿电视节目要表现出明显的对象化。

另一方面,少儿电视节目表现对象的定位。少儿电视节目的传播对象主要是少年儿童,而节目中所表现的对象是否也都是儿童呢?少年儿童在节目中不仅是想看到他们自己的形象,更多的是希望以他们的视角去认知、去解读外面的世界。因此,少儿电视节目的表现对象不局限于少年儿童,更多地要以儿童的视角去再现世界、去创作出以儿童为传播对象的节目。

(3)少儿电视节目的分类

随着少儿频道的开播,少儿电视节目越来越丰富了。少儿电视节目的类型也和其他节目同样,在电视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里,表现出多种类的趋势。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少儿电视节目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具体而言,包括下面四种:

第一,按题材分,少儿电视节目可分为现实题材和历史题材,如表2-1所示[10]。目前,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中播出的少儿节目多为现实题材,这或许是由于现实题材的节目在编摄上相对容易些。当然,也是因为少年儿童对现实题材的节目更容易理解与接受。而历史题材的少儿节目多以动画片、儿童剧等形式加以表现。比如,《西游记》、《中华上下五千年》等动画片,都是采用电视手段使少年儿童了解历史故事,以便增长知识,并弘扬中国古代传统文化。

表2-1 少儿电视节目的题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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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按类型分类,少儿电视节目和其他电视节目一样,都是以满足受众对信息的不同需求内容以及需求形式而不断演化出来各种节目类型的。如同其他类型的节目一样,少儿电视节目也是既有新闻、又有电视剧的。

具体而言,少儿电视节目按类型可分为少儿新闻、知识竞技、游戏节目、科普节目、家教节目、动画片、儿童剧、少儿综艺以及儿童音乐节目等。其中,儿童新闻节目,如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新闻袋袋裤》,央视国际网站对该栏目做了如下介绍:以少年儿童的视角解读新闻,分析时事,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的儿童新闻栏目。它是新闻时事的解读者;少儿活动的发布站;了解世界的窗口。[11]竞技、游戏、科普、家教等类节目在分别满足少儿受众的求知、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动画片是最受少儿欢迎和喜爱的电视节目。自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假期快乐坊》的情景剧[12]以及科幻剧《快乐星球》[13]等儿童剧播出以后,这类经过艺术加工打造的有较强情节性的、并具有完整的人物形象塑造的少儿电视节目作品,在少儿受众心中也占有了一席之地。儿童音乐节目以儿童歌曲为主要内容,比如央视少儿频道的《周末音乐快递》。少儿综艺节目是指儿童歌舞表演,儿童电视文艺晚会等节目。比如,首次在中央电视台1频道直播的2005年《六·一晚会》,以及2005年9月10日晚在北京天桥剧场举办的《孩子的选择》欢乐盛典晚会[14],都属于少儿综艺节目。

第三,按年龄分类。前面在少儿节目的传播对象定位中介绍,少儿受众的年龄从0~18岁,年龄跨度如此之大的受众需求并不是一类节目所能完全满足的。因此,随着少儿电视节目的发展,对少儿受众的年龄划分逐渐细化,如表2-2所示。

表2-2 少儿电视节目按年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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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少儿电视节目基本上是按照上面的年龄跨度做的划分,其中低幼儿童节目在中国很少见;在少儿频道开播之后陆续出现了一批学前节目;更多的节目是针对青少年而开办的。

第四,按制播技术分类,可分为演播室制作与现场录制两种。目前,以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节目为例,少儿电视节目多是在演播室内完成录制的,比如中央电视台2005年10月开播的《风车谜社》。同时,由于现代制播技术的逐步完善,也有一些节目在现场进行录制,比如《异想天开》等节目。这类节目一般是现场录制完回台里编辑之后才进行播出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外儿童电视节目的分类。以美国的儿童电视节目为例,根据传播目的与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以叙述故事为主的动画片(如《忍者神龟》) ;以讲授基础知识为主的教育节目(如《芝麻街》),以木偶、动画和真人表演等形式,教授基础知识和社会常识;以塑造儿童思想为主的教育节目(如《罗杰斯先生的邻里》),向儿童传授社会技能,通过谈话和歌曲,帮助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少儿电视节目的社会功能

少儿电视节目是以少儿为主要传播对象与表现对象的电视节目,少年儿童对少儿节目在某种程度上要更关注些。因此,对个体发展而言,显然少儿电视节目不仅仅是为个体发展提供了一个外层系统,它对少年儿童的影响渗透到其成长的方方面面。也正因为面对特殊的受众群体,少儿电视节目显示出独特而广泛的社会功能。那么,儿童电视节目具体有哪些社会功能呢?

第一,社会化功能。社会化就是人的社会行为的模塑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人们形成了为其生存环境所认可的社会行为模式,对其生存于期间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各种简单与复杂的刺激能够给予合适、稳定的反应[15]。大众传播媒介是使人社会化的机构之一,传播学家梅尔文·德弗勒提出了社会化的理论分析框架,其主要理论假说,其一为模仿说。认为儿童通过观察电视内容,与其中某些角色或行为认同,并意识到在某些情景下模仿后会有有益结果,那么,当这种情景出现时,儿童会发生模仿行为,可通过电视不断强化形成长期行为。其二为社会期待论。电视描述作为社会期待的来源,影响了儿童对现实社会的看法和行为。其三为媒介依赖论。这种理论认为,儿童年龄越低,其个人直接经验越少,距离讯息越远,因此,他们比成人更依赖电视,电视提供的观念和行为规范对他们的影响更大。[16]

有学者做过如此解释:电视在儿童被允许穿过街道之前,先护送儿童穿越了地球[17]。少儿电视节目为儿童提供了一个真实与虚幻结合的媒体世界,儿童收看少儿节目,对其进行模仿,并产生一定依赖感;同时,也在凭借媒体所提供的经验去解释个体发展的各个阶段的基本矛盾和内心冲突,实现生命重要时期的社会化;并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独特的个体人格以及基本社会性格

第二,娱乐功能。这是少儿电视节目和其他电视节目都具备的一个重要功能。无论是成人受众还是儿童受众,都会希望看电视可以获得快乐。但是,从心理机制上看,儿童受众又存在与成人不同的特点。美国儿童节目《芝麻街》的创作人员在节目编创最初对儿童收看电视的心理机制做过研究,认为儿童不仅和成人一样认为获得娱乐是每个个体收看电视的主要目的之一,而且儿童把看电视就看做是“玩”,而这“玩”在儿童看来,几乎是和学习没有交集的概念。在心理学上可以做进一步的解释。儿童在收看电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节目里他人“玩”的乐趣进行感知与移情,进而模仿,从而获得快乐。而这种“玩”对儿童来说,就是在游戏,或者是对游戏的感知与模仿。心理学家皮亚杰曾说过,任何形式的心理活动最初总是在游戏中进行的。游戏是哺乳动物普遍存在的行为,游戏是儿童内部存在的自我活动的表现,也就是说,游戏是一种本能性的活动。英国心理学家斯宾塞认为,游戏的动力源于剩余精力的发泄或运用,并从中获得满足。由于儿童处于迅速成长期,剩余精力要远远超过成人,因此需要更多的发泄与运用,成为游戏的源动力。这种源动力成为儿童活动的动机,使儿童在活动中极为投入,并且获得一种愉快的情绪体验,这种积极的情绪体验反过来又强化了游戏的动机[18]。上述这些理论都可以阐明儿童与成人对待看电视问题上心理机制的差异之处,儿童需要电视获得娱乐,而且似乎比成人更希望在娱乐中获得快乐的情绪体验。

第三,获知功能。一个人的儿童时期是获取知识、增长知识的关键时期。这里的“知识”是指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儿童的身心都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具体包括认知、社会性、情绪情感、道德观和价值观以及对自我概念的形成等方面,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向他人或社会学习人们已有的认识和经验,并经过内化之后,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并最终实现特定阶段的顺利发展。儿童能够获取知识的对象有很多,可以来自父母、老师、同伴以及社会上与之相关的人。前面分析了少儿电视节目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所处的重要层面,可以说少儿电视节目中的主持人、儿童角色、成人角色以及人偶等角色也成为儿童可以获取知识的对象。他们的已有认识和经验中蕴涵着儿童所未知的东西,为儿童展示更多的可供学习和内化的知识,将对儿童的身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儿童从电视上学到的东西大多是通过偶然学习获得的。这种学习被定义为观看者出于娱乐目的,而不是有意寻找某种内容观看电视时存储特定信息而产生的学习[19]。如此看来,儿童是在获得娱乐的同时学习了知识。尽管严格来说,儿童看电视并不是以寻找信息为目的的,但是少儿电视节目却也在满足少儿对知识的潜在需求。少儿电视节目的获知功能也是节目不流于低俗、不幼稚化的体现。获知功能与娱乐功能并不是对立而生的,二者只有适当地结合在一起,少儿电视节目才真正会为儿童所喜爱。

第四,维权功能。由于少儿电视节目的制作者通常是成人,有时会出现让儿童权益受到漠视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儿童节目制作人以及联合国分别制定了维护儿童电视权益的公约。先是1989年联合国制定的少儿电视宪章,对少儿节目提出了7条原则性,要求少儿节目优质、去商业化、增强对环境和自我的信心,有利于学习语言和文化,摒弃暴力和性等,强调儿童通过电视学习本国本民族文化的必要性。1995年3月, 71个国家的代表在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召开“电视与儿童”世界高层会议,并签订了儿童宪章[20]。1998年伦敦的儿童电子媒介宪章中也对少儿电视从选题到内容做了规定[21]。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儿童电视准则,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比如,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对儿童节目的指导,主要依据委员会制定的《儿童电视准则》(CHILDREN’S TELEVISION STANDARD)来衡量。

中国政府及国家广电总局也对少儿电视制作与播出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儿童很少被鼓励参与学校、家庭或公共事务,儿童参与能力较弱。参与能力至少包括:儿童自我概念的觉醒、理解他人观点的能力、交流与合作的能力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是沉默的,即使有机会说话,也难以形成独立的声音。在儿童的话语中,通常可以看出成人对他们的控制和影响。

这与我们的教育观念有关。我们不习惯听儿童独立的声音,我们只习惯用自己的价值观来判断儿童的对错。我国教育专家孙云晓曾将这种现象概括为“集体失语症”[22]。这些都为维护儿童的电视权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少儿电视节目在这里要试图利用媒体特点,尽可能地拓展儿童的参与能力,发挥维护儿童权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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