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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中的公民概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54年《宪法》所采用的对公民和人民的用法,成为后来我国宪法文本的定例。从中可以看出,1954年《宪法》将敌人与公民相对称,公民概念与政治权利密切相关而并非指所有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民。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明确了公民在我国的法律概念,并使公民权在我国第一次扩展到所有国民。这些修订显示出我国宪法在公民身份规定上的逐渐成熟。

二、中国宪法中的公民概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与公民身份

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社会所奉行的绝对皇权主义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决定了在我国不具备公民身份(不管是共和主义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还是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存在的条件。我国公民身份理论的引入和发展,应归因于西方军事入侵造成的被迫开放以及由此而致的外国法律文化的引入。

清朝末期,我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即1908年的《宪法大纲》,同时使用国民和臣民这两个概念,在涉及与政治权力形成相关的选举权时使用国民一词,而在涉及政府和国民的关系时使用了臣民一词。虽未出现公民的字眼,但这份《宪法大纲》已经有了选举权、财产权和住宅权,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法律范围内表达自由、人身自由和担任公职的权利,这实际上代表着公民身份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的正式引入。我国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即1911年的《十九信条》,其中没有规定个体的权利义务。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所有的宪法文本,从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再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是同时使用国民和人民这两个概念,在列举权利义务时都称之为人民的权利义务。可见,我国最初在宪法性法律文本上使用的并不是公民这一概念,但是公民身份的理论和制度是一直存在和发展着的。

在民国时期,宪法之外的法律文本曾使用公民这一概念,但公民一词则只是用来表示具有参政权利的国民,如1929年的《乡镇自治实施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的权利,但五类国民,即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经判决确定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禁治产者和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不能登记为公民。

(二)人民民主政权下的公民身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人民民主政权下的公民身份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以阶级作为区分国民地位的标准,并赋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大纲》规定苏维埃共和国公民只限于劳苦民众及其家属,这一点说明对公民的理解与当时国内普遍地将政治权利和公民身份联系在一起的理解是一致的。但《大纲》将因年龄(16岁以下)而不享有政治权利者也称为公民,这一点应该来自于前苏联的相关规定。

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都不再出现“公民”一词,而采取了“国民”、“人民”的用语,且其中的“人民”一词,主要表示国民的个体。

2.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不再采用国民的概念,而是用公民来指称个体,用人民来指称个体的集合,这意味着“人民”一词转变为群体概念。1954年《宪法》所采用的对公民和人民的用法,成为后来我国宪法文本的定例。

1954年《宪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予其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从中可以看出,1954年《宪法》将敌人与公民相对称,公民概念与政治权利密切相关而并非指所有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民。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一词的用法,强调公民身份与政治权利的联系。1975年《宪法》提到“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及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规定“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将内容颇有弹性的“坏分子”排除在公民之外,使得公民的范围更不确定。另外,这两部宪法都明确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对公民身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现行《宪法》对公民身份的规定

在公民身份问题上,现行《宪法》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原则,致力于民主和法治建设,从而使宪法给予所有公民以平等的关怀成为可能。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具有强烈的自然权利色彩的人权概念的接纳,标志着我国宪法对公民身份的规定开始与近代自由主义的公民观接轨。

现行《宪法》对公民身份的规定,在宪法文本上的具体表现如下:

《宪法》序言提道,“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宪法对社会状况作出如此判断实际上意味着我国从此与长期奉行的阶级斗争告别,转而进入一种和平的政治生活,使国家能够成为所有国民的国家。尽管宪法还保持着人民与敌人的区分,但这种区分已经不再突出。从结构上看,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宪法制定者对公民个体的重视。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明确了公民在我国的法律概念,并使公民权在我国第一次扩展到所有国民。

随着社会的发展,后来我国又通过了对宪法的多次修订,主要集中在公民权利以及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经济制度方面,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人权概念的接纳和明确规定全面保护私人财产权等。这些修订显示出我国宪法在公民身份规定上的逐渐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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