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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宗教神学法律思想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帝是救世主,是万能的,鼓吹天命观,提出人类理性应当服从宗教信仰,哲学、政治、法律应当服从神学。总之,中世纪欧洲封建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就是神学政治法律观自始至终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而且有一系列具体学说表现。

第一节 中世纪宗教神学法律思想概述

欧洲中世纪是指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止的一段长达1 000多年的漫长历史时期。在中世纪的早期和中期,罗马天主教会占有统治地位,法学也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成为神学的一个科目。正如恩格斯所说: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拥有封建领地的教会是各国之间的真正的联系;封建的教会组织利用宗教把世俗的封建国家制度神圣化;而且,僧侣又是惟一受过教育的阶级。因此,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1)

中世纪神学主义的政治法律观正是通过教父学、君权神授、神法等理论而具体表现出现的。

一、教父学

(一)“三位一体说”

该学说认为,上帝是具有人格化的神,称为圣父;基督是上帝的儿子,称为圣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教父们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称为圣灵,这就是“三位一体说”。

(二)“创世说”

该学说认为,宇宙万物以及人类都是上帝从虚无缥缈中创造出来的。上帝是救世主,是万能的,鼓吹天命观,提出人类理性应当服从宗教信仰,哲学、政治、法律应当服从神学。

(三)“原罪说”

该学说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上帝创造出来之后,在看守伊甸园时偷吃了智慧果,违背了上帝的禁令,犯了罪。从此,亚当和夏娃的子孙都带有“原罪”,这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

(四)“末日审判说”

该学说认为,人在死后其灵魂不灭,但它要受到“天国报应”和“审判”,分别进入天堂和地狱,以此来恐吓广大教徒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加强封建主阶级和教会的统治。

二、“君权神授”理论

这种理论是神权政治论的直接表现。根据神权政治论,上帝创造一切,人和国家也是上帝的创造物。一切权力来自上帝,都受上帝权力的支配。在王权与教权斗争中,拥护王权的思想家也借用了这个理论,提出“君权神授论”,论证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的授予,因此,王权不受教权的支配。无论是“神学政治论”,还是“君权神授论”实质上均在于维护中世纪欧洲的封建统治。

三、神法

尽管思想家们有神法与人法的区分,有永恒法、自然法、人为法、神法的区分,但是他们强调的是神法的作用,自然法和人为法都是神法的派生,都要服从神法。这里所说的“神法”实际上就是基督教圣经。基督教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人的精神生活方面更加突出。基督教的教义、教会法、寺院法、宗教裁判所始终左右着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总之,中世纪欧洲封建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就是神学政治法律观自始至终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而且有一系列具体学说表现。15、16世纪发生的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宗教改革运动,其性质是反封建运动。运动中产生的一系列政治法律主张和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代表了下层劳动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和要求,但它并未完全冲破神学政治法律观的迷网。只有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早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才完全冲破了神学政治法律观的迷网,这又是中世纪欧洲封建政治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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