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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领主和地主经济制度下的土地分配制度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前大部进入封建领主制和封建地主制,其中封建领主制不但普遍,而且典型,并存在多种模式。除在先后进入阶级社会、封建领主和地主经济渐趋发展成熟的民族中,其土地分配与以上几个典型的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制土地分配占有关系大同小异。
封建领主和地主经济制度下的土地分配制度_云南民族文化旅游

第二节 奴隶主、封建领主和地主经济制度下的土地分配制度

在云南宁蒗小凉山的彝族,保留着较突出的奴隶制社会特征,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强烈的人身依附性。黑彝是奴隶主,曲诺为百姓,阿加和呷西则为奴隶。约占总人口4%的奴隶主占有80%以上的土地、山林,并不同程度地占有其他三个等级的人身,靠剥削和奴役占总人口96%的其他卑下等级为生。

云南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前大部进入封建领主制和封建地主制,其中封建领主制不但普遍,而且典型,并存在多种模式。土地分配制度也各有特点。

在大部分的彝族地区,其封建地主经济、土地买卖、租佃、典当与汉族地区大致相近。边远山区则为封建领主制经济,彝族土司土目拥有对辖区内土地的世袭所有权,所属农民只有田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民耕种土司的份地除了缴纳约占总产量10%的“官租”外,还要负担土司“官家”的各种劳役。

洱海地区白族生产水平较其他少数民族高,封建地主经济占绝对优势;另一部分居于云龙、兰坪、碧江一带山区的白族,则还保留着封建领主经济甚至原始公社残余。在地主经济地区,土地大都集中在封建地主手中。如新中国成立前,大理市喜洲、沙村、仁里邑、周城、上波等14个乡,占人口8.5%的地主富农,却占有58.74%的土地;占人口91.05%的农民,只占有41.2%的土地。在封建领主经济地区,全部的土地和山林都为大领主占有,农奴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司派到各地的“庄头”、“排首”,有较固定的土地使用权。他们还可以把土地转租给少地农民,进行地租、雇工和高利贷剥削,因此成为“二地主”或富农,同土司一道对农民进行地租、雇工和高利贷剥削。在碧江、福贡和洱源等地的高寒山区散居的白族,尚保留着早期奴隶制残余乃至原始公社残余,土地占有不集中,土地买卖、租佃也不普遍,60%的贫困户仍占有50%的土地,某些氏族仍保有一部分公有土地,氏族间有“土地公有,伙种伙收”和“土地私有,共同耕种,伙收平分”两种形式。

西双版纳傣族,新中国成立前处于封建领主经济,其自元、明、清各封建王朝设置土司制度以来,沿袭至新中国成立前,中央册封的“车里宣慰使”的“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成为世袭版纳的最高领主,凡一切土地无论农田、山林或江河,皆属召片领所有。召片领下辖“勐”(意为“一片地方”或“一个坝子”),每“勐”约包括两三千到万余人。除景洪、勐罕两勐由召片领直辖外,其余各勐实权皆由“召勐”(意为“一片地方之主”)控制。从土地占有的形态来看,可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领主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约占全部地面积的14%;二是通过农村公社发给农奴使用的“份地”,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86%,这部分“份地”有村社占有、家庭占有和个体占有三种形式。在领主经营的土地中,领主直接征调农奴服劳役进行耕种。在自上而下的等级划分中,其余土地授予各阶层,让其以缴纳贡赋、地租和人身服役向召片领及召勐效劳。

除在先后进入阶级社会、封建领主和地主经济渐趋发展成熟的民族中,其土地分配与以上几个典型的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制土地分配占有关系大同小异。如迪庆藏族的游牧宗法制,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其地租和赋税并不与土地发生直接关系,即不按土地和土地级差来确定租额和课税,而是按牲畜多寡征收。封建领主占有牧场,通过牲畜实现剥削。在政治上,封建领主实行政教合一,用宗教维护政治,用政治推行宗教,实行残酷的剥削。在永宁摩梭人的母权制社会里,部落制已蜕变为封建领主制,部落首领在土司制度推行中,部落组织成为土司政权,土地的所有权尽归土司,土司有权支配土地,百姓“种的是官家的地,喝的是官家的水”。虽然大部分土地名义上仍是家庭或村社的,按古规分给各家耕种,但土地都是土司领地的一部分,所以,种地就必须有一定负担,土地上的收入要交给土司和司沛(贵族)。永宁摩梭人的封建领主社会,并不是自身发展的结果,而是在外力土司制的影响下所形成的母权制与封建领主制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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