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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他的老师不同的是,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而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蕴涵在《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中。纵观柏拉图一生的思想轨迹,可以清晰地看到从早期到晚期的法律思想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基本上是围绕着“正义”而展开的,而他在《理想国》一书中阐述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是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中,正义既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一种位于实在法之上的高级原则。

第三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也是苏格拉底最著名的学生之一。公元前427年出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家庭,受到过良好的教育,追随苏格拉底学习,直至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以死刑。此后,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埃及、小亚细亚等地。为了实践自己的政治理想,柏拉图曾经两次赴西西里岛的叙拉古城邦,劝说年轻的国王狄奥尼修斯(Dionysius)必须在将自己变成哲学家和放弃王位之间作出选择,结果未获成功。大约在公元前367年返回雅典后,柏拉图创办了自己的学园,招收学生,讲学著书,直至公元前347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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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古希腊哲学家

与他的老师不同的是,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而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蕴涵在《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中。纵观柏拉图一生的思想轨迹,可以清晰地看到从早期到晚期的法律思想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柏拉图在其早期的《理想国》中崇尚贤人政治,主张“哲学王”(the philosopher-king)对城邦(国家)的统治,不太重视法律的作用;而在其晚期的《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尽管仍然坚持“哲学王的统治”是最优的治国方案,但也意识到这种治国方案在政治现实中实现的难度,转而开始设想次优的治国方案,即“法律的治理”(the rule of law),强调立法以及统治者服从法律的重要意义。这一重大的思想转变,对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以及西方近现代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正义理论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基本上是围绕着“正义”而展开的,而他在《理想国》一书中阐述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是正义”。为了解答这个问题,他通过讨论城邦(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界定正义的原则,从而建构了一个依据正义原则实现哲学王统治的“理想的城邦”。

对于“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柏拉图首先探讨了当时的三种主流观念:其一,正义就是“欠债还债”,即“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其二,正义就是“助友害敌”,即“假使朋友真是好人,当待之以善,假如敌人真是坏人,当待之以恶”;其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即“服从统治者”及其制定的法律。(6)

在质疑和批判前述正义观的过程中,柏拉图尝试对“正义”作出更为合理的界定。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心灵的德性”,因而心灵正义的人必定生活得快乐和幸福;但他并不限于如此简单的定义,还是从城邦正义的角度探讨对正义的界定。柏拉图认为,建立城邦的原因在于“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所以自然需要社会分工。尽管城邦公民可依职业划分为农夫、工匠、商人、武士、统治者等,但柏拉图依据分工原则将城邦公民区分为三个不同阶层的人:统治者、护国者和劳动者,分别对应着上帝造人时使用的金质、银质和铜铁。一个依自然而建立的城邦应当是具有美德的,而美德又包括以下三种:智慧、勇敢和节制。智慧属于统治者,勇敢属于护国者,而节制则属于所有阶层的人。因而,城邦的正义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或者“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份内的事”。(7)

在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中,正义既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一种位于实在法之上的高级原则。只有在他设想的理想城邦中,才能真正实现正义。作为一个真正的治国者,统治者不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不关心城邦公民的利益。在这个理想城邦——法律与正义相一致的地方——中,服从法律即实现正义。

二、政体理论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列出了五种政体类型:其一,贤人政体,这是柏拉图设想的一种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政体;其二,军阀政体,以斯巴达和克里特为代表,是由军人统治的政体;其三,贵族政体,是少数人(富人)统治的政体;其四,民主政体,是多数人统治的政体;其五,专制政体,或者僭主政体。柏拉图认为,“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政制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们的性格”,因而统治者的德性决定了政体的德性。贤人政体的品质是爱智慧,军阀政体的品质是爱荣誉,贵族政体的品质是爱钱财,民主政体的品质是爱自由,专制政体的品质是奴役。除了贤人政体外,其他四种政体都是不稳定的,通常会由一种政体变成另外一种政体,转变的顺序依次是军阀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专制政体(或僭主政体)。在柏拉图看来,导致政体发生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面,是执政者之间的分歧或叛乱;另一方面,是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的社会地位相互混淆。在任何一种政体中,如果因没有节制而走向极端,就会导致政体的演变。因此,只有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保持某种“适度”或“中庸”,才能维持城邦(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在柏拉图看来,这只有在哲学王统治的政体中才能真正实现。

与《理想国》不同的是,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关于政体理论的论述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他认为,依照执政者的人数和执政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而划分为六种政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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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六种政体类型中,柏拉图认为,一个人执政的政体,若能依据良好的法律来治理城邦,就是最优的政体;但若不是依据法律来统治,就是最坏的政体。在柏拉图的心目中,由哲学王统治的政体是最优的,诚如其所言,

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我们前面描述的那种法律体制,都只能是海客谈瀛,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已。(8)

因此,若欲实现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城邦,首要条件即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其次,哲学家若欲成为统治者,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治理能力,“没受过教育不知道真理的人和被允许终身完全从事知识研究的人,都是不能胜任治理国家的。……因为没受过教育的人不能把自己的全部公私活动都集中于一个生活目标;而知识分子又不能自愿地做任何实际的事情”。(9)

柏拉图所称的“贤人政治”,主要是依据哲学王的智慧而不是法律来治理城邦(国家)。哲学王在治理城邦时首先应当关注的是全民教育,为城邦培养具有美德的公民,因为只要每个公民能受到良好教育并成为具有美德的公民,整个社会就会保持稳定的秩序;而在这其间,法律并不能发挥太大的作用。然而,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的“人治”并未完全否定法律的功用,他甚至还宣称统治者应当是“国家和法律的护卫者”。

三、“人治”与“法治

在其早年撰述的《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人治”或“贤人政治”,而对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持消极态度。然而,在后来的《政治家》以及晚年的《法律篇》中,他逐渐转而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并开始讨论法治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绘了一幅由哲学王依据智慧治理城邦的理想图景。在这个理想城邦中,国家是经由“人治”进行统治的,统治者通过追求智慧,将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结合起来,以培养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因此,如果在哲学王的统治之下,城邦就会具备智慧、勇敢、节制乃至正义的品质;相反,如果没有哲学王的统治,城邦就会陷入“永无宁日”的灾祸之中。

在《政治家》中,柏拉图依然秉持《理想国》中的“人治”观念,并且认为,对城邦(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位智慧的人作为国王来统治城邦,而不是立法以及法律的实施。虽然“在某种意义上,立法(技艺)属于王者之(技艺),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最好的却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有智慧的国王的统治”。因为“法律从来不曾有能力来准确理解什么对所有人同时是最好与最正义的,也没有能力来施予他们最好的东西,因为人的差异性、人的行动的差异性以及人事的变易性,不承认任何技艺能对一切事物作一简单而永恒之断言”,并且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来做与他本人的命令相违逆之事,甚至不允许任何人有疑议,即便有人提出了一些有悖于他本人的命令的更好的建议”。(10)

然而,柏拉图在《政治家》中肯定“人治”优点的同时,不再完全忽视法律的作用,从而提出“尽管不是最正确的,却值得我们赞许”的治理城邦的方法,即“在城邦中,禁止任何人做有悖于法律的事情”(11),并且认为这是仅次于“人治”的“第二等的”治理城邦的方法。具体包括,每年通过抽签确定的统治者(无论产生于富人,还是产生于全体人民)一旦就职,就必须“依据成文法”进行统治;统治者任期届满,需要接受一个由法官组成的法庭的审判,以判定其在统治期间的执政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的成文法,若不符合,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得制定相应的法律。(12)这实际上为柏拉图奠定了由在《理想国》中崇尚“人治”向在《法律篇》中强调“法治”的转变的理念基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明确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法治的必要性。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城邦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短期内又无法将其变成哲学家,那么法治就是必需的,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准则,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当人们的行为无法依靠内在的“道德正义”进行约束时,就需要由外在的法律正义进行规制。第二,法律概念的界定。除了将法律与正义、行为准则等联系起来之外,柏拉图还特别强调法律即“理性的命令”。第三,重视立法。柏拉图认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要有良好的立法,而最根本的立法原则是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立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立法者为之立法的国家应当是自由和统一的,并且其公民应当具有对法律的理解力。此外,“一个立法者如果简简单单地制定法律而放弃了其他事情,他的职责就没有完成。他在立法之外,必须提供另外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就性质来说介于告诫和法律之间的真空地带”,因而立法者的工作,不仅限于制定法律,还应包括对法律的解释。(13)第四,强调守法。柏拉图认为,人类不仅要有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14),“如果一个人服从法律,他将避免法律的惩罚,但如果他蔑视法律,他就要承担双重惩罚,第一是出于众神之手,第二是来自法律。”(15)他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称赞守法的人”,甚至主张,民众应当以颂歌的形式尊崇那些毕生遵守法律的公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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