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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治思想与西塞罗法治思想的比较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韩非子法治思想与西塞罗法治思想的比较(一)法的本体论西塞罗坚持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二元论,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它的本质是人的理性,是超越一切、客观永恒的。因此,在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中,并没有分权和民主的思想。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与西塞罗法治思想的比较

(一)法的本体论

西塞罗坚持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二元论,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它的本质是人的理性,是超越一切、客观永恒的。人定法须以自然法为模本,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学界通常认为,西方自然法思想始于柏拉图对“正义”观念的探讨,经过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继承、发展,最终由西塞罗发扬光大。西塞罗之巨大贡献在于第一次明确、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这一前提性观点,并将自然法的本质建立在人的理性之上,将自然法的核心归纳为正义。“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即正义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己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义务,又通过自己的禁令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17)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象征,它是一切人定法的标准,法律应该体现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法律应当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自然表述区分正义和非正义。区别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那些有害的、不公正的法并不是法律。而且,西塞罗将自然法的正义归结为“理性”——自然的理性。“这种理性,当它在人类理智中充分而稳定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18)因此,“法律是最高的理性,它从自然中出来,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19)西塞罗将正义牢牢奠基在人类的理性之上,从根本上否定了将任何个人任性和专断的意志作为法律的企图。他认为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而独裁者任意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只能称为强盗的命令。(20)

一般认为,韩非子没有法的二元论思想,也没有明确指出法有形而上的基础,但从其著作来看,韩非子思想中关于“道”的论述似乎类似于西塞罗思想中自然法的范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物之所以成也。”(21)也就是说,“道”是世界上万事万物得以形成的总根源,任何具体事物都是作为万物本源的道的体现,都受着道的制约,道充塞整个宇宙,无边无际,无所不载,无所不包。尽管韩非子所论述的“道”和西塞罗所说的自然法都是具有客观性的,但是,韩非子所说的“道”却没有评判“法”的功能,韩非子只是要求君主在制定法时要“因道全法”,在制定法时不能违背“道”,并没有说违背了“道”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另外,和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象征不同,韩非并不认为“道”一定是正确的、善的,一味遵循它就可以治理好国家了,相反,他认为“道”具有两面性,结果如何,取决于人对道的运用。韩非子认为遵循“道”而制定的“法”未必是良法,这样的“法”是否能治理好国家,还要取决于圣明的君主对“道”是如何运用的。《韩非子·解老》中说:“道与尧、舜俱智,与接舆俱狂,与桀、纣俱灭,与汤、武俱晶。……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得之以死,得之以生,得之以败,得之以成。”可见,韩非子认为,不同的人得“道”结果不同,圣明的君主和愚昧的君主得“道”的结果也不同,可能“死”,也可以“生”;对“道”运用的不当,也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可能“成”,也可能“败”。

可见,在韩非子的法的本体论中,并没有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个独立存在的法的评判标准存在,也就是说,他是主张法的一元论思想的,他所言之“法”仅指人定法。

(二)法的运行论

西塞罗的法治思想中已经初步提出了民主与分权的思想,具备了立法、司法、监察分开运作的雏形。西塞罗认为理想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制,它应该建立在以下各项原则之上:第一,国家要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国家官吏必须要依选举产生;第二,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元老院。法律规定,由平民大会选举出来的护民官有权主持元老院会议。元老院由任期届满的执政官组成,掌握立法权,并为平民大会准备决议案;第三,行政首脑是最高执政官,其权力应由法律加以限制,这是维护共和制的关键所在。执政官实行轮流制,任期一年,不得连任。执政官届满卸任时,向监察官汇报任期内的公务行为;第四,国家要设立监察官,其具有清除元老院中的犯罪分子的权力,根据国家法律监督执政官的工作,对执政官的公务行为作出公断;第五,国家应有完备的司法审判制度,由选举的法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22)可见,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已经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分权与民主,但其民主的范围只是限于有公民权的人,而且司法与行政权也没有彻底分开。

韩非子主张君主也应守法,上下相畏以法,但囿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情况,这样的想法很难实现。他对君主晓之以厉害,以亡国的后果来惊醒君主一定要以法治国,却没有设计出一套可行的制度来使君主不得不守法,使得对君权的制约近乎于无。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与军事大权于一身,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威。虽然中央政府也有不同职能部门的划分,分工明确,但最终裁决权却统一于君主一人。因此,在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中,并没有分权和民主的思想。

(三)法治的作用与目的

西塞罗站在个人权利本位的基础上认为法的主旨在于防止个人专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实现平等,保障和规定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单纯施政于民、以刑纠民、以法治民。(23)而在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中没有形成个人权利这一概念,他的思想中虽然也有为民的一面,但更多的是从治民这一目的出发,采取了国家主义本位的态度。西塞罗特别提醒最高统治者,他代表国家,他的责任是维护国家的荣誉与尊严,执行法律,使所有的公民都享受到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不能忘记所有这一切都是国家托付给他的神圣职责。同时,他也认为法的基本作用就是促进国家基础的稳固、城市的安全和矫正人民的恶行。在他看来,法律是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化、科学化,保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所以,他主张建立一套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来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

对于法的目的,韩非子认为就是富国强兵,天下长治久安,利国的同时也使民众安乐。同时,政权的稳定、社会的有序、惩治犯罪是韩非子看重的法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法家法律观的形成,不是基于‘人权’的考虑,而是基于这样一种认为:为了有效地控制在其管辖下日益增多的民众,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在思想方法和使用的手段方面,法家是一群真正的极权主义者,对于民众,总是考虑如何从整体上加以控制。”(24)韩非子的法治主张更注重结果,目的性非常强,它要求民众服从、遵守国家的法律,为了国家的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民众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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