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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治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比较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韩非子法治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比较在西方,最早提出系统的法治理论的思想家当属亚里士多德。韩非子与亚里士多德一样主张法律应当获得普遍的服从,但是,在《韩非子》中没有出现“良法”的提法。(三)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家中“法治”论的代表人物。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比较

在西方,最早提出系统的法治理论的思想家当属亚里士多德。由于两者所处的社会情况不同,在关于法治的认识上,韩非子和亚里士多德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当然,也有很多类似的见解。下面就从几个方面,对他们的思想观点做一下比较和梳理。

(一)关于良法之治

最明确提出“良法之治”思想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给出了一个“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1)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是指:第一,它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的利益而实行的法律;第二,是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的法律;第三,是能够维护合理的政体达至长治久安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给出的法治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实现法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良法,二是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不过,法律工具存在的价值在于促成城邦实现正义和善德。因此他说“凡定有良法……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2)“如果不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3)

韩非子同样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4)韩非子与亚里士多德一样主张法律应当获得普遍的服从,但是,在《韩非子》中没有出现“良法”的提法。韩非子对“法”有自己的要求和标准,他认为“法”应当“因道全法”(5)而且“必因人情”(6),也就是说,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循世上万事万物所具有的相同的规律,即“道”,还要符合好利恶害的人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富国强兵,天下大治,可以说,符合这些要求的法就是韩非子的“良法”。

尽管亚里士多德和韩非子对于“良法”的含义和标准不同,但是,他们的法治思想有其相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法治的目的都是为了其所在社会的长治久安。治乱思想在《韩非子》一书中比比皆是,实现天下大治是韩非子思想的最终目的。韩非子思想所提倡的是一种与世人公认的诸如公平、正义、公正等基本政治价值相一致的“善”,体现了一种人类不断追寻的政治之“善”、群体之“善”。这正是梁启超所说的带有“纯理”性质的“至善之鹄”(7),可见,韩非子追求的也是“良法”之治。

(二)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律至上”,也就是任何人、任何权力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亚里士多德十分强调“权力”,即统治者,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反对不受法律制约的绝对君主制。在论述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时,他强调指出:“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命令永远不能成为通则(普遍),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8)

韩非子同样认为君主应当守法,“主多能而不以法度为事者,可亡也。”(9)如果君主自作聪明,不依法办事,那么国家就要灭亡了。

“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侵法之内。”(10)君主必须依法行事,有法必依,要严格守法,不能掺杂自己的个人情感。

官吏和民众更是要严格守法,对于民众和官吏,韩非子主张严刑峻法,以期望达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的目的。(11)法律的遵守主要是通过“赏罚”制度保障实现的。

可见,韩非子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他们的法治思想都要求“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即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人都要守法。

(三)主张法治,反对人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家中“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他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主张建立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反对一人专制和“贤人政治”,反对人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2)的著名命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法治学说。在其作品中,他用了较多的笔墨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好处:

第一,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他说:“凡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本性便谁都难免有感情。”(13)

第二,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的,众人作出的判断总比个人可靠。他指出:“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更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14)

第三,法律是借助于规范形式来确认的,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一般说来,法律由于它自身的“非人格化”特征,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适用。

第四,权力制约需要法治。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人在把城邦之中的某些权力委托给某些人实行时,为城邦共同的善和幸福就必然要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和管理。“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止这些人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15)

韩非子同样也是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的,“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6)在《韩非子·难势》中,韩非子论述了人治的不可靠,德行不同的君主治理国家,会产生“治”、“乱”不同的结果:“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众,而以威势之利济乱世之不肖人,则是以势乱天下者多矣,以势治天下者寡矣。”而且,人性决定了如尧、舜那样的圣贤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是普通人。“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也,是犹乘骥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既然大多数君主都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那么,如果实行“人治”而背弃“法治”,只有尧、舜那样的贤君才能治理好国家,那么,就会“千世乱而一治”;如果实行“法治”而放弃“人治”,只有桀、纣那样的昏君才会乱国,那么,就会“千世治而一乱”。“法治”和“人治”,孰高孰低,就是显而易见的了。

虽然,韩非子和亚里士多德论述问题的角度和辞令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依靠“法”治理国家要比依靠君主的才能、品德治理国家可靠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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