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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学思想的类比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韩非子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学思想的类比古今中外的法学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思考法的本源和法的本质问题。因此,韩非子法律思想虽然与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的某些观点有相通之处,但是毕竟有很大的区别。

六、韩非子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学思想的类比

古今中外的法学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思考法的本源和法的本质问题。与西方学者一样,韩非子等法家思想家也思考了同样的问题,尽管概念不同,理论也不同,但是,韩非子等人关于“道”与“法”的论述与西方法学关于“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学说有很多类似之处。

西方的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学派的学说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至于什么是自然法,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者的看法都不同,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正义,他认为“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此判断是非曲直。”(29)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是神的理性和正义,他认为源于自然出自神灵的自然法,包括理性和正义,永恒不变,普遍有效,效力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标准,人定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那些各种各样的、适合一定的情势给人民制定的条规被称为法律主要不是由于它们实际上确实如此,而是一种代称”。(30)“制定法只是自然法的代称,理所当然必须符合并服从自然法,制定法是自然法的阴影和回光,是自然法的精密化,只有符合自然法的制定法才算是真正的法律”。(31)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自然”、“自然的”、“自然地”是指在世界存在或发生的,无须主动劳作的一切情形,而自然法是指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32)自然法最初的提出,是人们对自然界一种认识的表述,认为世界中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这种规律支配着宇宙的发展。同样,在人们制定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某些不变的标准,这些标准是实在法有效实施的依据,这一标准即自然法标准。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观点与韩非子、管仲以及道家所论的“道”有类似之处,都是一种自然、客观的规律,都是渊源、标准。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至上,自然原则是世间最高标准,人们必须服从。相似的,韩非子也认为治理国家的“法”要遵循“道”,要“因道全法”,“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33)老子也同样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4)当然,我国古代先哲所说的“道”与西方自然法的思想还是有所不同的。西方自然法学说将自然法归于自然规律、神意、人的理性、正义等,而法家和道家所论的“道”却没有这样清晰的表述,相反倒有些玄妙和不可言表,如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35)“有物混成,先天地生,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36)管仲也认为道很玄妙:“道也者,通乎无上,详乎无穷,运乎诸生。”(37)冯友兰认为:道是万物之所由来,道作为万物本原,无从命名,所以无法用语言表达它。但我们又想要表达它,便不得不用语言来加以形容,称它为“道”,“道”其实不是一个名字,这就是说,我们称“道”为道,和我们称一张桌子为一张“桌子(zhuo zi)”是不同的。(38)

从韩非子及其他法家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研究的对象和重点无疑是制定法而非“自然法”或“道”。从《韩非子》中对“法”的论述来看,他的观点和19世纪英国实证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的观点类似。奥斯丁认为“真正的法律,或者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就是命令;不是命令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或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39)奥斯丁将法律分为四种,其中包括自然法与实在法。韩非子也承认“法”与“道”的并存,也同样认为“法”是由君主制定的,在他的著作中“法”与“令”在含义上大致是等同的。

实证分析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然法,至于应然法和道德则是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恶法亦法的观点,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40)

从韩非子对“法”的论述来看,他认为即使是桀、纣制定的法,也是法,其前辈法家思想家慎到说得更清楚:“法虽不善,犹逾于无法”(41),可见,法家思想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恶法亦法”观点有相通之处。但是,韩非子研究的“法”是明君制定的法,他追求的是善法之治,实现天下大治才是他的目标,从这一点上看,他又和自然法有相通之处。实际上,韩非子对“法”并没有作“善、恶”的判断,他关注的是“治、乱”,是“富国强兵”。因此,韩非子法律思想虽然与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的某些观点有相通之处,但是毕竟有很大的区别。

【注释】

(1)陈天启.中国法家概论.上海:上海书店,1936:31.

(2)《汉书·艺文志》.

(3)郭沫若.十批判书.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367.

(4)[清]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70.

(5)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369.

(6)章学诚.文史通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5:60.

(7)《论语·子路》.

(8)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64.

(9)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46.

(10)代表性的论著参照:曹谦.韩非法治论.北京:中华书局,1948:11;王世琯.韩非子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9-11;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15-617;卢瑞钟.韩非子政治思想新探.台北:三民书局,1989:71-76.

(11)《论语·颜渊》.

(12)《论语·八佾》.

(13)《论语·阳货》.

(14)[清]陈澧.东塾读书记.北京:商务印书馆,1940:19.

(15)时显群.法家“依法治国”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90.

(16)《慎子·君人》.

(17)辟,通“避”。

(18)《韩非子·有度》.

(19)《韩非子·说疑》.

(20)《墨子·尚同上》.

(21)《韩非子·五蠹》.

(22)《韩非子·定法》.

(23)《韩非子·有度》.

(24)《韩非子·有度》.

(25)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123.

(26)施觉怀.韩非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428.

(27)范忠信.梁启超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1.

(28)徐洪兴.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上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97-98.

(2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9.

(30)[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8.

(31)古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0.

(32)古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4.

(33)《韩非子·主道》.

(34)《老子·五十一章》.

(35)《老子·一章》.

(36)《老子·二十五章》.

(37)《管子·宙合》.

(38)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4:84.

(39)[英]约翰奥斯丁.法学讲演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79.

(40)李龙,汪习根,徐亚文.法理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78.

(41)《慎子·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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